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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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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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享有电视剧《 》(以下简称该剧)的全部著作权包括发行的权利,该剧(已经/即将)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已合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格,有意取得甲方所摄制电视剧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传播。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传播该剧事宜,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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