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男,x年10月22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
住址:xx市xx区xx镇蒋村三组188号;
手机:
被申请人: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镇盐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江
手机:
申诉请求:
1、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伤残补助金76,666.59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1)
3333.33元23月=76,666.59元
2、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伤残津贴959,997.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2)
2666.66元(3333.33元80%)360月=959,997.6元;
3、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生活护理费448,709.7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2款
3,116.04元40%360月=448,709.76元
4、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医疗费20,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1款
5、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
6、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假眼辅助器具费用150,000元;
xx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个人)编号:C13x23
7、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导盲犬辅助器具费用600,000元;
8、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交通费10,000元;
9、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鉴定费1360元;
10、保留其他遗漏及未充分主张事项继续主张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1日,陆、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维修工>),约定年薪肆万元。
x年8月19日,陆在切割机作业时被爆裂的切片击伤面部、双眼及右前臂。
x年5月12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根据 CB/T16180-20xx标准,致残程度鉴定为叁级。
鉴此,陆请求恢复之前的仲裁程序,并根据苏劳工鉴通()316号鉴定结论依法裁决。
1-9项诉请合计2,267,273.95元
此致: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陆
x年5月25日
附:1、申请书一式 份
2、陆身份证复印件
3、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合同书
5、苏劳工鉴通()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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