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临沭县南古镇侯宅子村卫生室
主要负责人:吴兴涛
乙方: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
患者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因身体不适,于20xx年6月13日到甲方就诊,发现病人病情严重,值班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病人未采纳医生建议继续留下治疗,后病情加重,虽经医生全力抢救并拨打120病人还是发生意外死亡,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乙方(亲属)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纠纷性质无法认定。甲方本着同情的态度,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付款时间20xx年6月15日1时。如此补偿高于法定标准视为甲方自愿赠予,低于法定标准视为乙方(亲属)主动放弃。
二、本医患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不得再有任何异议。乙方(亲属)以后不再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卫生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亲属)签字:
见证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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