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承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甲方委托乙方以20MT ISO TANK的公路运输方式承运甲方托运的液体产品,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依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属性: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甲方权力、义务
2.1保证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2.2负责提供准确的提货资料及货物送达地点、电话、收货人和联系人等有关资料。
2.3负责按要求准备好待运货物,并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2.4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2.5甲方享受乙方确认的发运地至收货地的优惠运价。
2.6货物发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发出变更运输指令,但必须在货物未运至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必须承担实际造成的额外费用。
2.7按20MT ISO TANK标准装载货物,否则甲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费用和损失。
2.8对由于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发货人原因,造成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或及时送达而引起的滞箱费用,由甲方承担(收费标准见附件)。如果发生货损、货差、灭失等事件,按照
3.5条款处理。
第三条:乙方权力、义务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3.2乙方及其承运工具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
3.3乙方相关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相关业务培训,以保证按照要求完成运作。
3.4甲方下计划(或传真委托书)给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收到后,乙方必须派出车况良好清洁干净、各类证件齐全、防护材料齐全的货车及有关装载设备,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装车;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此次运作任务的,因此重新调车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每车承担当车次运费的30%作为违约金,因此影响厂方生产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累计三次不能按时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5乙方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发现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灭失、污染、交通意外等造成的货物损失,则乙方按货物实际价格赔偿给甲方,如整车货物灭失,甲方不支付乙方该车次运费。
3.6乙方应将承运的货物按照约定的要求送达甲方指定的门点,如果发生未经甲方通知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卸货并导致甲方受到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本次经济损失。
3.7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3.8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物,若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支付已经发生的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货物运输结算价格表》
4.2结算方法为:每月15日前核对上月1日至31日期间的运费,乙方须交付正式运输发票和甲方签收的回单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若有需扣除的款项,在运费中扣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送达或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如果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对由于甲方备货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派出车辆放空,则甲方应补偿乙方放空费为人民币800元/柜。
5.2乙方自甲方处交接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止,甲方把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乙方;乙方对承运途中发生的货物短少、残损、污染和事故损失负责,需照3.5条赔偿。
5.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送达的,按本合同5.4条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5.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逾期到达,超过《货物运输结算表》上所双方约定时间,每逾期1天,每票货物乙方需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当车次运费5%的违约金;超期达到三天,则本次运费甲方不支付给乙方。由于下列情况除外:
1、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2、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3、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5.5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费用。
第六条:变更与终止
6.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6.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纠纷及其仲裁
7.1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八条:非竞争性条款
8.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与甲方给乙方承运的客户发生与甲方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不结付乙方已发生的运费。
第九条:文本及时效
9.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9.2本协议为试用合同,合同期内,如乙方的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要求达不到甲方营运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负。在试运作期间,如果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9.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9.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9.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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