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转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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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总场医院预约转诊流程图
各社区卫生所医生电话提出转诊预约申请(同时填写转诊单) → 八一总场医院门诊办接到转诊预约电话后到相关科室协调就诊 → 八一总场医院门诊办电话告知社区卫生所上转患者的就诊时间 → 患者持转诊预约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证到八一总场医院就诊 → 到八一总场医院挂号室指定窗口(办理就诊卡并挂号) → 到预约的诊室就诊。
2011年5月20日
八一总场基层医疗机构与八一总场医院
预约转诊工作制度
红岭、龙山医院,各社区卫生所(东山、金川、长岭、英岛、春
江、糖厂),主要负责我场各社区疾病预防控制、全科医疗、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治疗及妇幼保健等工作,是公立性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保健在社区”的目标,各社区卫生所将为居民提供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了各社区卫生所与八一总场医院更好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各社区卫生所在八一总场医院指导下开展各项诊疗服务,实行
医疗资源共享和双向转诊,方便居民就诊及转诊。
2、需要转诊的病人由病人所在社区卫生所的医务人员电话预约转
诊,预约后通知病人到相关的科室就医。
3、在八一总场住院后出院的病人,特别是恶性肿瘤、高血压、糖
尿病病人,各社区卫生所要进行跟踪管理,要每月定期上门或预约到门诊检查一次,如有病情变化要及时转诊到八一总场医院。
4、今后各社区卫生所要对辖区内就诊的患者建立患者电子病案,
病案将与八一总场医院诊疗信息档案共享。建立了电子病案的患者到八一总场医院就诊,医院信息库也能清楚地显示出患者的诊疗记录,让医生对患者既往病史一目了然,便于疾病筛查和控制。
5、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八一总场医院各学科专家也将定期进入社
区,开展便民诊疗咨询服务。
2011年5月20日 八一总场医院预约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彻底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八一总场医院按
照“三好一满意”的原则,制定我院预约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1、 定期更新门诊诊疗科目信息。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门诊诊疗科目,
随时更新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及时公布节假日的值班安排,以方便群众选择预约和就诊。
2、 逐步提高门诊预约比例。引导患者通过预约就诊,按照预约优先的
管理原则,逐步做到预约患者优先安排就诊。
3、 做好分诊和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培训,做好预
约诊疗咨询服务,科学合理安排各诊疗科目分诊工作。
4、 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门诊大厅“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向
来院患者提供预约服务,也可以预约电话:提前2-3天预约(上午9-11点,下午3-5点)。
5、 预约诊疗服务流程:
(1)、服务中心预约:预约者可到门诊大厅“服务中心”---预约诊疗服务窗口预约---工作人员登记相关信息---预约诊疗专家---按预约时间实施就医。
(2)、电话预约:预约者按打电话------工作人员接电话登记相关信息---预约诊疗专家---按预约时间实施就医。
2011年5月20日
八一总场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检查标准暨“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创建人民满意医院”精神,方便本省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避免重复进行不必要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本着既尊重医学科学,又能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决定在我院与本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实施部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通用,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是指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的原始资料及诊断报告。
一、确定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1、检验、检查结果相对稳定的项目; 2、有原始检查资料可供复核的项目。 二、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一)临床检验 1、生化类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脂分析: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 2、常规类 (1)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 (2)尿常规。
(二)临床免疫类: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丙肝抗体。
(三)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二)医学影像检查
普通X线摄影、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B(彩)超检查、核医学成像(PET、SPECT)。
(三)各种内窥镜检查 (四)病理活体组织检查 三、互认通用的范围
与我院同级的综合医院及部分专科医院出具的上述医学检验报告、影像检查资料及诊断报告,可以在我院诊治病人时互认通用。
四、保障措施
(一)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检验室及医学检查科室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章,规范医学检验(检查)行为,保证医学检验(检查)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工作。
(二)为严格控制检验质量,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通用的医学检验项目应当建立规范的SOP(标准操作规程)文件,并严格按照SOP文件操作。SOP文件应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项目应当开展室内质量控制(IQC)和室间质量评价(EQA),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四)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内容应当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2、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3、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诊断性医学检查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按照医疗文书规范要求书写,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报告日期明确,并有诊断者签名确认。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不能互认通用。 (六)出于诊疗需要,医师认为有必要重新复核互认通用的医学检查资料的,为病人实施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协助病人提供相关检查资料。
(七)下列情况之一,检验(检查)结果不能互认通用。
1、检验(检查)结果超过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的,如肝肾功能检查超过15天;血脂检查超过30天等。
2、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3、病情不稳定,需要动态观察的病人以及急诊抢救病人。 4、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宜互认通用的其他情形 五、责任判定
依据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为病人诊疗时,因检验检查结果错误,导致病人诊疗失误的,由出具错误检验检查结果的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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