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已于乙方入职时通知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但乙方因其个人年龄(现年52岁)、身体状况及担心此后退休手续的办理等原因,经甲方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后,仍自愿放弃在甲方社保统筹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社保局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而由甲方给予其社保补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在武汉市江汉区社保局流动窗口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窗口最低缴费标准缴纳;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为686.53元/月(其中养老447.88元/月,医疗238.65元/月),之后缴费标准以相关部门调整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甲方按乙方上述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乙方,乙方每月须凭真实、有效的《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用凭证》领取社保补贴,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领取社保补贴。
三、因乙方系自愿放弃甲方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就社会保险办理事项无任何争议,如乙方以甲方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乙方须全额退还其从甲方领取的社保补贴。
四、经甲方工作人员多次明确解释,乙方知悉其自愿放弃甲方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风险;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否则须全额返还其从甲方领取的社保补贴。
五、为降低乙方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损失,甲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2015年1月起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商业险。
六、乙方须对本协议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人知悉,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其从甲方领取的社保补贴。
七、本协议自2014年 月份开始执行,自甲、乙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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