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江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煤矿职工有“十项权利”
(一)、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二)、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三)、不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四)、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五)、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六)、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七)、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八)、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九)、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十)、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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