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传统庭审,网络庭审最主要的优势就是方便。这主要体现在人员参与和法院办案两方面。对广大律师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线上庭审可以提供电子材料。对于法院方面,节省了组织法庭的时间成本,降低了工作量。在以往的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可能会出现无法控制情绪的情况,往往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这时候需要审判人员与法警来维护秩序。而网络庭审则没有这种问题,对于法警的需求度也降低了,间接地节省了人力资源,但不得不提的是,网络庭审受限于网络,现行各地区的网络庭审设备条件不一,本案中就存在突然断线情况,这种断线行为很难判断是人为必然事件还是技术偶然事件,现在网络庭审面对可能的突发情况未有成体系的应对措施。
网络庭审,特别是刑事网络庭审,严重缺乏对抗性与人情味。刑事庭审的对抗性体现在公诉人与被告之间,或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或是庭审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激烈的言语辩论之中,事实的真相可以轻易地被获知。而网络庭审少了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则很难出现具有对抗性的讨论,反而更可能是照本宣科,此外,直播的画面质量清晰度受限于设备,打了码的面部表情难以提炼到足够的信息点,此外,线上庭审尚无法解决对证据原件质证的问题,庭审中对于证据原件的出示及质证往往主导一场庭审的后续走向以及各方的证据优势地位,无法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也往往会导致一场庭审就此终止。相对于传统庭审而言,在刑事网络案件中,控辩双方更难通过一些小技巧获得对方的漏洞或者达成对己方有利的战略目的,主要是辩护人教
当事人苦情技巧很难打动法官,隔着网络的你我他,人情味极其有限,而实打实讲证据,这其实对于辩护人来说是更高的应诉要求,特别是对上了年纪的老律师,网络庭审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老律师经验再足也敌不过身体硬件不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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