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某轮在黄骅港期间因从《垃圾记录簿》中被查出未经研细和碾碎的废弃食物在12海里内处理并排放入海而险些被当地海事局官员罚款。
根据MARPOL73/78附则V有关船舶垃圾排放的规定,未经碾碎的废弃食物在非特殊区域内需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该轮违反了这一规定,公司特此通报,请各轮严格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地方法规的要求进行垃圾处理,并慎重仔细填写《垃圾记录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排放处理未经碾碎的废弃食物的地点(经纬度)必须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注:“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渤海水域都在领海基线以内,因此不能排放任何垃圾。另外,提醒类似问题在其他特殊区域如泛加勒比海地区也要注意),因此,船舶在渤海湾地区航行时,船舶《垃圾记录簿》不得有船舶垃圾入海处理记录,请各轮严格遵守。
另外,近日某轮在天津新港靠泊时,海事局官员检查该轮垃圾记录薄时发现,该轮在国内上一个港口做了船舶垃圾退岸处理,但没有当地海事局出具的接收证明,违背了交通部今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七条(此规定于今年2月份的船舶管理月度通报中发船),因此险被处以重额罚款,请各轮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该规定,并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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