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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殊异与融合

2023-05-09 来源:我们爱旅游
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殊异与融合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1期 (本文赞同李泽厚先生提出的“两德论”)

【摘要】 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首先是一种传统与现代的历

时性关系。二者的区别是:第一,传统伦理重私德,现代伦理重公德。第二,传统伦理的调节范围是熟人社会,而现代伦理则着力调整陌生人社会关系。第三,传统伦理是一种基于人性自我完善的高标准的圣贤道德,而现代伦理则是一种旨在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性的基本伦理规范。第四,传统伦理坚持群体本位基础上的义以为上,现代伦理则坚持个体本位基础上的权利为先。第五,传统伦理以仁之爱人情感为基础,现代伦理以义之合宜尊重的理性为根本。同时,二者也存在共时性关系,可能实现对接与结合:第一,不断对社会成员进行传统圣贤君子美德伦理教育,提升中华民族道德素质,以此范导提升现代公民伦理。第二,不断对社会成员进行现代伦理精神教育,提高公民的规则意识和守德守法意识,维护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第三,将传统伦理精神与现代伦理精神相结合,建设现代社会新道德。

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建设中,如何看待和处理儒家传统伦理与源自西

方的现代公共伦理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关系到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如何与传统美德相承接,关系到我国的道德文明建设与公民日常道德实践。

我们应该看到,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之间首先是一种传统与现代的历时性关系。儒家伦理毕竟是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传统,它有可能经过创造性的转化与现代道德产生共时性的对接,因为它毕竟是中国的传统,传统之所以能够成为传统,就在于它是活在今天的过去,今天的中国是从传统的中国走来的。但是,要实现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融合,需要首先搞清楚这两种道德之间的历时性区别,然后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二者如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实现超越性的转化与融合。

一、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殊异

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伦理与以西方自由主义伦理精神为代表的现代公共伦理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儒家传统伦理重私德,现代公共伦理重公德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家族本位、家国一体的社会,私人生活与交往相对发达,人们主要生活在家庭与家族的私人交往圈子里,出了家门就进了国门,而普通老百姓是很少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的。介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非常不发达,更没有每个个体基于法律平权基础上的公共交往,最多就是乡里邻里、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而这种交往仍然是熟人之间的私人交往。在这样的社会里产生的道德肯定是私人道德发达、社会公德欠缺。道德是由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无公共交往的社会基础,自然就难以产生社会公德的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公与私的对立只是一种价值观意义上的观念,而很少有明确的实体性、场域性的区隔。对公领域的理解主要局限在“朝廷”、“政

府”的意义上,鲜有西方式的所谓公共的即是与全体人民有联系的领域和事物的意识。总之,公共领域不发达必然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公德不发达。

因此,不可否认,中国传统社会确实是重私德的。所谓儒家的内圣外王,所谓“白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实都是强调私德的重要性。儒学的重要思维方式是推扩机制,以己为圆点推己及人。因此,以现代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分析思路与方法来看,中国儒家伦理虽然具有二者的合题意,但在本质上应该属于美德伦理。而现代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公共性的,从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这一点,人们的交往场所和交往方式都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此,社会生活的演变使人们尊重道德的维护公共生活与交往基本秩序的功能,而较少关注个体是否具有高尚的品质。某些现代伦理学理论认为,这正是民主社会的特质,把成圣成贤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自己去选择,而不再做高标准的道德强制。 李泽厚先生直接以所谓的“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来论证传统儒家德性伦理与现代公共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他说:“所谓‘社会性道德’,即梁启超在二十世纪初提出的‘公德’,它建立在现代法治之上(或现代法治以它为基础),是现代生活所赖以维持的共同原则、规范、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它就是前面讲到的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等„„他律性很强,是规范伦理„„‘宗教性道德’即梁启超所谓的‘私德’,在中国,这也就是传统儒学所宣讲的那一大套。它以情义为重,与信仰攸关,关乎个体的终极关怀或安身

立命„„它不是规范伦理,而是自律性极强的美德伦理,追寻的是‘善’。”[1](P214)李泽厚先生在这里清楚地指出了传统儒家伦理是一种私德性的美德伦理,而现代西方伦理则是一种具有公共普遍性的规范伦理。本文的概念和问题论域与这个界定是一致的。 (二)儒家传统伦理的调节范围是熟人社会,而现代公共伦理则着力调整陌生人社会关系

传统社会由于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发达,因此,传统伦理多是调节熟人之间的你与我的人际性关系。如传统的“五伦”——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君臣,其中前三伦是家庭关系,后两伦是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是熟人关系。而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我与众人、团体、社会之间的陌生人关系。显然,传统的“五伦”难以承担起调节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职能。因此,早在1981年,我国台湾学者李国鼎先生就提出了“第六伦”的观念。“什么是第六伦?第六伦就是个人与社会大众的关系,也就是从前所说的群己关系。为什么要倡立第六伦?主要原因就是‘尽管我们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一向重视伦理,然而我们对于个人与陌生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则缺乏适当的规范’。”[2](P183)这种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五伦”是特殊主义的,“第六伦”则是普遍主义的,“五伦”属于私德,“第六伦”则属于公德。以“五伦”为特色的人际关系所表现出的特点是亲切、关怀,缺点是偏私、脏乱;以“第六伦”为特色的人际关系的优点是公正、秩序,缺点则是冷淡、疏远。倡立“第

六伦”的目的:不是要使人成为圣贤,只是要求人人守本分;不是要求牺牲自身的利益,只是要求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不论他人是和我们有特殊关系的对象,抑或是陌生的社会大众。在现代生活中,“第六伦”要求人们:第一,对公共财物应节俭廉洁,以消除浪费与贪污;第二,对公共环境应维护,以消除污染;第三,对公共秩序应遵守,以消除脏乱;第四,对不确定的第三者之权益,亦应善加维护和尊重;第五,对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亦应给予公正的机会,而不是加以歧视。 我国台湾社会与学术界关于“第六伦”新道德的讨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关系是非常有启发性的:第一,传统社会的私人间的“五伦”私人道德无法适应现代陌生人社会公共生活的需要,必须建立发展“第六伦”的陌生人之间的现代新道德。第二,这种新观念是对华人社会道德现实的精确观察分析。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经常观察到,许多中国人在现代生活中,在处理熟人与陌生人之间关系时判若两人。这种对待熟人与陌生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体现出私德与公德的对立。第三,这种讨论揭示了“五伦”与“第六伦”的优劣长短,也提出了对待公共财物、环境、秩序、不确定的第三者及素昧平生的陌生人的伦理态度。这恰恰是现代公共伦理的诉求,也是儒家传统伦理所缺乏的。

(三)儒家传统伦理是一种基于人性自我完善的、高标准的圣贤道德,而现代公共伦理则是一种旨在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遍性的基本道德规范

儒家传统伦理确实有着比较高的道德要求,要求人们见贤思齐、成圣成贤,道德有上求于天、圣的宗教性,这是建立在对“人人皆可以成尧舜”、人性本善的人性自觉和道德自信基础上的。有的学者说这是由于传统社会的封闭性、精英思维所造成的。这可能有其道理,但以此来否认传统道德的这种高尚性追求则是笔者不敢苟同的,因为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同于法律,它不仅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且也是为了人的自我完善,只有具有更多的好人甚至是君子圣贤,才会有一个良序社会。关于传统社会的高标准道德与现代社会的普遍性的基本道德准则的区别,李泽厚先生用“两种道德”理论来加以解释:“绝对主义伦理学,也就是我所谓的‘宗教性的道德’,它把个人的‘灵魂拯救’、‘安身立命’即人生意义、个体价值均放置在这个绝对律令之下,取得安息、安顿、依存、寄托。”“它常常显示出人的崇高、尊严,显示出人之不同于动物,不同于仅满足感性快乐、世俗幸福之中的人的‘真正的’主体所在。”[3](P51-52)李泽厚先生用“宗教性道德”的概念恰当地概括解释了儒家传统伦理的纯洁性和崇高性。显然,在现代社会,这种高标准的儒家圣贤或君子伦理仍然有其提升人性、完善社会的作用。按儒家礼源于俗的解释,儒家的这种宗教性道德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从世俗的社会性道德中产生的,在中国,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始终没有真正分开。“这种‘宗教性道德’实际上只是在儒家‘独善其身’基础上加以某种或神秘或超验的解说而已。”[4](P58)李泽厚先生认为,所谓现代社会性道德,是建立在现代化的工具一社会本体之上的,是以个人为

基地、以契约为原则的。“所谓‘现代社会性道德’,主要是指在社会的人际关系和人群交往中,个人在行为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自觉原则和标准„„它所处理的社会生活中的人的行为和道德特性,与现代法律、政治、经济直接攸关。”[5](P60)李泽厚先生还敏锐地指出,现代社会性道德是以个体为单位、为主体、为基础,是个体第一,群体(社会)第二,私利(个人权利)第一,公益第二。[6](P67)如何处理这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李泽厚先生提出的方案是“善恶与对错分家”:人皆有之的“对错”之心,与法律、政治相联结,人皆有之的“善恶”之心,则与宗教、文化、传统相联结。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性道德主要解决的是对错问题,而传统的宗教性道德则主要解决善恶问题。自由主义和现代社会性道德所要求的只是个人履行在社会生活中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遵守最低限度的公共规范和准则,如履行契约、爱护公物、恪守秩序、遵循各种职业道德、服义务兵役、不侵犯他人等等,违反了它们,可以涉及也可以不涉及法律,但由于破坏了共同生活秩序,有损他人权益,因而是不道德的。这里基本上是个“对错”问题,而不是“善恶”问题。它着重处理的只涉及调整人们行为的客观规则,而与个体的灵魂拯救、终极关怀、安身立命可以无关。李泽厚先生认为宗教性道德不要过分干预现代社会性道德,应允许个体有更多的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性道德。宗教性道德(私德)对社会性道德(公德)可以有范导而非建构的作用。

李泽厚先生的上述分析启示我们,在现代道德建设中,既不能以圣贤道德取代现代普遍道德,也不能以后者取代前者,而要以传统圣

贤君子道德范导现代公民道德,以现代公民道德为传统圣贤君子道德奠定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们学习追随西方,其实是把现代化当做了西方化,在思想文化领域,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想与道德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前提价值预设。如在我们当前讨论的这个问题上,有学者提出,现代道德就是要实现道德法律化,遵守最基本的底线伦理就够了,没有必要提倡传统的崇高的圣贤君子伦理,认为提倡高标准的道德就是对人的专制,是传统封闭社会的产物。这种观点从理论的科学性和实际效果来看显然是有失公允的。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规范,其社会作用恰恰是在引领、提升人性和社会风尚,而不仅仅是维护既有的现实秩序。道德如果都法律化了,那不就在某种意义上取消了道德吗?这种底线伦理实际上是要求大家不要做坏人和小人,而并不提倡大家做君子,更谈不上圣贤了。因此,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中,我们一定要把传统精英道德的崇高性和现代公共伦理的普遍性结合起来,坚持道德建设的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四)儒家传统伦理坚持群体本位基础上的义以为上。现代公共伦理则坚持个体本位基础上的权利为先

李泽厚先生指出:“现代社会性道德以理性的、有条件的、相互报偿的个人权利为基础,传统的宗教性道德则经常以情感的、无条件的、非互相报偿的责任义务为特征。”[7](P74)自由主义的现代西方道德是以个人与个人权利作为基本的价值前提和诉求的。在自由主义看来,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有独立的价值,而且是不

可替代的价值,个人并不依附于整体而存在,个人是自主自决的存在,是主体性的存在。这样,社会就不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存在,而是作为具有同等价值、尊严和权利的个人出于自觉和自愿结合起来的共同体而存在。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主体,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都具有不得任意、非法剥夺的社会权利。社会应尊重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个人自我实现的同等权利。

在当代中国,由于西方文化的影响渗透,人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而义务意识似乎弱化了。在伦理学界,过去我们讲道德义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以权利诉求作为前提,但受西方自由主义权利哲学的影响,有些学者认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一样,也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才是现代道德的基石和基本精神。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道德等同于法律,把思想等同于行为,把主体性的精神化约成一种客观的规律,在某种意义上取消了道德作为一种主体精神力量的独特作用。如果道德主体在履行义务时一开始就有权利诉求和功利盘算,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失去了道德价值,或者至少是降低了道德价值。陈来先生指出:“在伦理问题上,权利话语和权利思维是有局限的,是远远不够的,权利中心的思维的泛化甚至是当今众多问题的根源之一。权利话语又往往联系着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权利优先态度,其基本假定是把个人权利放在第一位,认为个人权利必须优先于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在这样的立场上,个人的义务、责任、美德都很难建立起来。”“自由主义道德的中心原则是个人权利优先,人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从事活动,认为用一种共

同的善的观念要求所有的公民,将违背基本的个人自由;而儒家和世界各大宗教伦理则都强调社会共同的善、社会责任、有益于公益的美德。‘责任’与‘权利’是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语言,反映着两种不同的伦理学立场,适用于不同的价值领域。”[8](P18)

西方自由主义信奉“天赋人权”,中国文化则主张“人赋己责”。西方文化以个体为实体、为本位,一个独立的个体要与别人结成一种无血缘亲情关系的、区域性的、政治性的、利益性的集团,就必须将个人的权利、义务讲清楚,否则就无法过一种集团的生活。而中国人生活在一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家族社会中,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政治是一种伦理的政治,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易于形成强调义务的观念,父母、子女、夫妻间的相互义务观念是最自然的义务观念,而强调彼此间的权利则不那么自然。儒家传统伦理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各自尽自己的义务,即所谓“仁以爱人,义以正己”,也就是说,要用侧隐、同情、亲爱之心去爱别人,用责任、义务来要求自己。传统中国人最基本的人伦义务就是在家孝亲、在朝忠君。中国文化强调士人、君子要以天下为己任,关怀民众疾苦、实现社会公义。为天下人谋求利益和福祉,这被传统士人看做是自己最大的伦理义务和责任。不仅一些统治阶级的人物和士大夫以天下苍生为念,把利济苍生看做是社会之正义,而且许多有侠义精神的人也是仗义疏财、周穷济困、“替天行道”,把这看做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之所当为,也是天下之公义。

总之,儒家传统伦理的核心和特点就是强调义务本位,义务相较于权利是第一性的,人们应该努力先尽义务再说权利,君子是只讲义而不言利和权的。所谓“人赋己责”,是指人的责任是客观的人伦关系所赋予的,作为人伦关系中的一员,人应该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其内核就是强调个人应把对社会、国家、家族、他人的奉献当做人生价值的基本追求。

(五)儒家传统伦理以仁之爱人情感为基础,现代公共伦理则以义之合宜尊重的理性为根本

儒家传统伦理的首要德目或全德之名是仁,仁是仁者爱人的道德情感,是爱他人而非爱自己,是用忠恕之道以己之心度人之心,克己复礼,以他人为重,博施济众。这种伦理是一种情本体的,固然它也有理性的因素,但在本质上是情感主义的、特殊主义的,因为仁就是二人关系,这种二人关系肯定是直接交往的、亲近的熟人关系,要么是家庭亲族,要么是亲戚朋友,要么是上下君臣。这种熟人关系容易形成彼此之间的情感关系,尤其是在家族家庭间,由于人们有天然的血缘关系,更容易形成重情不重理的关系。这种建立在熟人、情感纽带基础上的人伦关系,要求人们彼此以对方为重(梁漱溟语),履行爱的积极义务,并把这种对亲人的爱与责任向全社会推扩。仁本身就是由爱亲的孝所扩充出来的,一个仁人又要推己以爱人爱百姓,甚至要“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要把这种爱不仅扩充到民,而且要扩充到天地万物。这就是儒家伦理的基本思路。

其实,在儒家思想中,除了仁这种情本体的爱的积极义务诉求外,还有另一个方向的道德精神诉求,这就是强调义和礼的理性主义的合宜、节制思想。这也就是说,儒家传统伦理是仁与义的统一,仁与义体现着情与理两种不同质的伦理精神。但在长期的儒学发展中,孟子通过与告子的仁义内外之辨,提出了仁义皆内的观点,实际上起到了化义为仁、消解义的客观理性伦理精神的作用。

如前所述,传统社会是一个家族社会、熟人社会,因此,依靠以情感为本的仁之爱人积极义务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传统社会的道德需要,解决当时的道德问题。在现代公民社会、陌生人社会,虽然仍不可缺少这种仁爱积极义务的推扩,但更需要义的合宜节制的理性伦理精神。仁是爱、是情、是恩,“孝为仁之本”,仁本身就是从孝亲这种家族亲亲情感中扩展出来的,在家族内自然要以孝、爱、情、恩为道德的价值基础和调节原则。在家族外则是有社会公义的,有等级尊卑秩序的,有制度国法的,因此,必须以义来处理这种政治与社会关系。家族伦理与社会政治伦理是有区别的:家族伦理比较重视亲人之间的情感纽带,而国家政治与社会伦理则比较注重社会关系的客观义理,正因为如此,它们各自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而非陌生人社会,家族社会仅积累了处理熟人社会的道德经验,从家族亲情中提升出来的仁爱感情,必然具有某种程度的私人性、特殊性。但基于人的社会理性和道德理性,基于人天生平等的意识,却可能会尊重每一个和自己平等的人,这恰恰就是义。仅靠

情感性、私人性、特殊性的道德情感是难以因应现代社会的理性、普世性、客观性、平等性等价值要求的。

义理本身具有某种普遍性和客观性,它在传统社会中虽然仍然主要是处理熟人关系的,但其超越于宗法制度的天下公义的思想本身就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这种普遍性和社会性更能因应现代社会多元化、普遍化的特点,因此,在现代道德建设中,不仅应该从道德主体身上开掘仁的道德情感,而且要充分发挥义对社会生活的整合作用。现代道德正是需要这种超越亲情和熟人社会的普遍道德理性。道德的目的不仅要实现人的自我道德完善,而且要实现社会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生活必然需要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必然要有交往相待之“道”,即规律、规矩与规范,这就是客观的义理,对人来说就是某种约制性的“有所守”的义务要求。这种社会之道、义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对于个人来说,这种社会客观道德或者说义,其主要作用就在于“正我”,而非“正人”。也就是说,我们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用这些社会的义理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维持社会和谐。其实,道德就是有所倡导和有所禁止、有所为和有所守的完整统一,不仅道德的内在构成如此,而且其发挥作用的功能也是如此。 儒家传统伦理以仁为核心和起点,中国传统的公观念倡导“以天下为己任”,这种抽象的、普遍的道德呼吁虽然其精神是可贵的,但可操作性较弱。在现代社会,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最缺乏的就是对消极性公德规范的遵守。那种以仁爱之心为起点、以天下为公为终极

目标的道德号召是传统社会道德精英文化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社会普遍的日常公共生活要求每一个公民首先要俯视道德底线,做到“有所守”的消极公德,成为遵守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合格公民,然后才能仰望道德楷模,成圣成贤。

二、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融合

是否能以个人品质的内圣开出政治清明善治的王天下的外王,对这种伦理政治或儒学传统命题,仁智互见,笔者不敢妄下断言。但能否从传统的、精英性的、宗教性的、内圣的、德性的私德,运用儒家的推扩机制开出现代社会普遍的、广泛的、世俗的、大众的现代社会公德,笔者认为是有可能的。因为人的道德生活是有内在一致性的,按照现代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德性之所以能够成为规范的基础,就在于它维护了人性和人格的完整性,一个有完善人格和美好品质的人会在任何情景下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会把私人生活中的优良品质推扩到公共生活中。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推扩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发生的,还要与现代社会生活实际和现代公共伦理精神相融合。 如何实现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对接或结合?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不断对社会成员进行传统圣贤君子美德伦理的教育,提升中华民族的道德素质,以此范导提升现代公共伦理。坚持以传统圣贤君子美德伦理的崇高性引导人们实现道德的自我完善,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观甚至是“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崇高性,坚持与人为善、以他人为重,以仁孝之心来善待我们的亲人并将之扩充到全社会。让世

界充满爱虽然是不能完全实现的理想,但应心向往之并不断追求。在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我们绝不能丢弃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要用儒家传统伦理范导、提升现代公共伦理,并指导民众的日常行为实践。

第二,不断进行现代公共伦理精神教育,提高公民的规则意识和守德守法意识,维护社会基本伦理秩序。中国社会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向西方学习,因为世界是开放的、一体的,简单拒斥西方的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也是不现实的。另外,现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确实有其不同的特点,如开放性、世俗性等等,因此,我们也要以分析批判的态度对待日益浸入的西方道德观念,只要是合理的、有助于现代社会生活秩序建立的观念和规范,我们都必须予以消化吸收。

第三,将儒家传统伦理精神与现代公共伦理精神相结合,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与现代西方道德精神相融合,建设现代社会新道德,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完善人性,完善社会。如何实现这样的融合?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难以尽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应是努力实现这种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中国道德与西方道德的结合:私德与公德相结合;处理熟人关系的传统“五伦”道德与处理现代陌生人关系的“第六伦”道德相统一;努力实现传统圣贤君子崇高道德与现代社会公民基本道德即先进性与群众性道德的统一;坚持群体本位的义以为上和坚持个人本位的权利为本的统一;坚持仁爱积极义务与义之合宜节制的理性

伦理精神的统一。有人可能要问,上述所说的价值倾向是完全相反的,能否真正地实现结合和统一?笔者的回答是:生活本身就充满着矛盾,我们只能用体现人的道德智慧的“度”和“中道”、“中庸”在实践中逐步实现这样的结合与统一,这也许是中国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可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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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3][4][5][6][7]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2]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陈来:《孔夫子与现代世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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