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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2024-02-29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运用,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本文以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为例,对法律规范中的条、款、项、目的含义、引用规则和注意事项作了一个全面的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1989年12月26日颁布《环境保护局》由47个法条组成,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由70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新《环境保护法》第一条阐述的是立法目的,第二条是环境的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一部法律中,法条的编号是连续的而不重复的。条的编号都采用汉字,前冠“第”字,后缀“条”字,如“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等。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是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共四款。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其中第一款是环境保护义务主体的总体规定;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是对人民政府、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文字换行处是以冒号为结束,那么它和下面引用的内容都属于同一个自然段

,也就都属于同一款。 三、“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如上例所示,该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后跟有冒号并换行,这句话连同下面七个项的内容都属于同一个自然段,都属于该条第一款。该条中的(一)至(七)就是该条的七个项。

含“项”的法条,通常是该款内容的列举式说明,款的主干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在我国法律中,“项”的编号都是带括号的中文数字。

除最后一项外,项的结尾都用分号。最后一项用句号,表示这是该条或该款列举内容结束。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例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共三款,其中第一款包括

七个项,这就是“项”依附于“款”的典型例子。这种情况引用法条时,则表述为“第几条第几款第(某)项”,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引用“项”时,括号仍需保留。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如上例,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该法条不分款,就是“项”直接依附于条的典型例子。这种情况引用法条时,则表述为“第几条第(几)项”,如“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四、“目”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

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该法条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引用的法条表述为“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从立法技术来看,法条下面区分“款”和“项”足矣,再细分到“目”显得过于繁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没有任何一个法条存在“目”这一层次。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目”也会逐渐退出法律体系。

五、法条引用的规则

此文为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周刚撰写。概括起来,法条引用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引用法条时不用指出法条所在编、章、节;

(二)如果该法条不分款,引用时表述为“第多少条”,“如《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三)如果该法条有款、项、目,引用时就必须层层引用直到

“目”为止,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四)如果该法条不分款但条下有项,引用时则为“第几条第(几)项”,不能再生加一个“第一款”在里面。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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