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0批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8.11.07
• 【字 号】粤经贸创新[2008]860号
• 【施行日期】2008.11.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0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创新〔2008〕8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省属企业集团: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的综合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自2000年以来,我委联合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认定了九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219家,其中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6家(不含深圳市)。2002年以来,省财政每年资助5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与平台设施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并逐步成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支撑。
为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继续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组织开展第10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符合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方向。
优先扶持先进制造业,其中属于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范畴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予
以认定;积极培育和发展装备制造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等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提升传统产业,包括符合节能减排方向,具有品牌优势,或以先进技术改造升级的传统产业领域;适当考虑现代服务、工程建筑及现代农业等。
(二)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创新能力较强。
企业属于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实力较强,在国内或省内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或具有明显的特色。对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中的相关指标条件,企业满足度较好。企业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活动较多,拥有发明专利、中国名牌产品,或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三)具有良好的创新队伍和创新机制。
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二、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要求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条件、程序及材料编写要求,请参见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可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www.gdet.gov.cn下载)。
三、申报时间及数量要求
企业向地市经贸局(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经贸局(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后,于12月16日前报送省经贸委(一式两份)。各地市上报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中广州、佛山分别不超过20家)。
我委将于2008年11月组织开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宣贯及相关申报培训工作。请各地市经贸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通知另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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