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精讲班第5讲讲义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大纲要求:
第四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了解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二、了解国家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要求及提取标准 三、熟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四、了解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五、了解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一、熟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二、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 三、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 大纲变化情况:将原第四节、第五节内容进行了调换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投入
2、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及其使用与管理 3、 安全风险抵押金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原则及内容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内容讲解:
第四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人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投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人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人的现象。因此,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二)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风除尘工程等。
2.增设和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建立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人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有稳定的来源渠道,2004年5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 9号),将原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项目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 68号),提高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确定了我国境内各类煤矿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最低标准。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由国家强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政策正式出台,第一次全面建立并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 80号),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2006年1 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全面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至此,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明确的“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人,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配套办法已经全面制定完成并开始实施。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要求和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炭安全生产费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原煤实际产量,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原煤生产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资金。
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照矿井生产能力,将煤矿划分为大中型矿井和小型矿井两类。大中型矿井,是指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小型矿井,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一个煤矿有多对矿井的,要逐个矿井确定井型和提取标准。不能以多对矿井合并计算的生产能力作为确定煤矿类型的依据。
煤矿生产安全投入与矿井灾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自然灾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产投入应越大。因此,按照以上煤矿分类,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在提取标准上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及涌水量大的煤矿为一类。低瓦斯矿井为一类。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人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投入受开采方式的影响,有些费用要受矿井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着煤炭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各项因素对安全投入的影响程度不同,科学准确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计提基础十分关键。从当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实际投入情况看,在以上各项因素中,安全生产费用受煤炭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比.较合理,也较符合实际。
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矿井产量和基建矿井产量,不包括洗煤和外购原煤。 具体提取标准:
(1)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2)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要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费用
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了促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开辟稳定的安全保障资金供给渠道,形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企业,都要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分月提取安全费用,列入企业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年度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提取。以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基数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年度销售收人可以通过有关会计核算方法得出,便于实际操作中的计算与检查,符合企业市场经营的客观实际,可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按期、足额地提取安全费用;二是符合企业实际,目前我国现行的烟花爆竹企业税收计算方法亦大都以销售收入为计算基数。因此,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采取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有利于同税收、统计等国家有关政策配合落实。 具体提取标准:
1)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5%提取; 2)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3)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4)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 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3.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藏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 2268—1 990)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不要求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提取标准:
(1)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石油,每吨原油1 7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中的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5)非金属矿中的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以上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等。
对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燃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150%。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当年主营业务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房屋建筑工程和矿山工程为2%;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由总包单位统一收取的,总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在中标后也不得削减。
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 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 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专户资金累计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和5%时,允许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 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 7号)规定执行。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一种生产性资金,有专门的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能足额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集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企业也不得用于调剂盈亏。
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
(1)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2)结余结转使用,不足部分直接列支。考虑到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均衡性,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之间有可能节余,也有可能超支,因此,对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冲减成本;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允许用上年结余或下年度提取的安全费用弥补,也可以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直接列人当年成本和费用。
煤矿、冶金等矿山企业已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列支,可以直接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当中。 2.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煤矿企业还要接受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年度终了,企业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行为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不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控制具有不同要求,各类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 1)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2)防爆机械电气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3)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4)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3)其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①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②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⑧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费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安全投入主体责任,并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了资金储备,有利于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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