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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09-09 来源:我们爱旅游


黑龙江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

(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

(2)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对照编制“一案两书”时的建设内容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得支付在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费用。

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项目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划拨建设用地相关文件; ②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

(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

3、专项债券资金拨付程序

(1)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对专项债券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②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①用款计划。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申请书需有申请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签字、盖章,并附有用款说明及计划,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专项债券资金划转至项目管理使用单位。

②申请拨款。项目管理使用单位申请拨款时,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准备真实、完整的支付资料并出具依次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付。

③资金支付。各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按需预测资金需求,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到项目管理使用单位。

(3)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拟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支付资金,应当参照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严格要求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提供相应的拨付依据全部资料后,才能将专项债券资金再支付给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或项目施工方等交易对象账户。

4、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项目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2)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保障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按期投入运营,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债券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①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②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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