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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考核办法

2020-07-13 来源:我们爱旅游
神东煤炭分公司招标代理考核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招标代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派驻神东项目人员。

第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负责对公司委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

构进行考评。招标代理机构应有日常工作手册,管理制度。主要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代理质量等情况考核。采用日常评议打分,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按从业人员、

(一)、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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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时,应组成代理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须具有建设工程类工程或经济中级以上职称,达不到要求的,扣6分。

2. 相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否则扣6分。

3.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确认。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每人次扣2分,最多扣18分。

4. 开标 、评标等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应到场。不到场每一环节扣2分,最多扣10分。

5. 从业人员应接受招标人的管理,配合招标人的工作检查、考核。不接受管理、检查、考核的扣6分。

(二)、招标纪律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招标管理办法及招标人员纪律要求等规章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要求招标工作人员。

1. 参加开标活动的从业人员与投标人、评委单独私下交谈的,扣3分。

2. 参加开标活动的从业人员衣冠不整或奇装异服,且态度不严肃的,扣5分。

3. 开标过程中从业人员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扣5分。

4. 参加开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统一佩带上岗证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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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本代理项目组人员,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入开标现场干扰开标评标活动

的,扣5分。

6. 从业人员在开标现场随意拨打或接听电话的,扣3分。

7. 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扣10分。

8.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与投标人私自吃饭,接受投标人礼物的,扣10分。

9.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与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经济 利益关

系,应回避未回避的,扣10分。

10. 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要求,没有严格进行资质审查的,扣10分。

(三)、代理质量

1. 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合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规

定。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不合理扣5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含有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扣5分。

2. 资格预审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未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进行的扣5分。

3. 按规定给潜在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结果通知书。未按规定给潜在

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结果通知书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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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文件编制严谨。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

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扣10分。

5.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造成招

标工作被动的扣5分。

6. 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扣5分。

7. 招标工作顺利。因代理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扣10分。

8. 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招标人允许,

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扣5分。

9. 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

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扣10分。

10.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有关资料未备案发出的扣5分

11. 分;

开标评标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应记录的未记录,重要内容记录不清的扣5

12. 定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13. 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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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警告一次,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它利益关系;

(二)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与投标人私自吃饭,接受投标人礼物的;

(三)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四)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

擅自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改正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

瞒真相;

(七)

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的;

(八)

承接业务量与从业人员比例严重失衡的;

(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年测评均分低于6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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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与其中止或

解除代理协议;

(一)

违规操作的;

(二)

泄露招标保密事项的;

(三)

与招标投标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的;

(四)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拒不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

警告两次后仍不改正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提出复议。

经招标人查实属考核有误的,应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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