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姓名:陈庆取 班级:商务12甲 学号:1291910132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其中尤以游戏网络游戏的发展最为迅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可以使人在网络中获得在现实中得不到的美好“事物”,所以网络游戏产业正在蓬勃壮大。网络虚拟财产就逐渐走入人们的眼帘。没有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却有很多的不足。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迫在眉睫。
提起网络虚拟财产,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有两种定义:狭义上一般是指玩家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自身的努力合法的获得的网络物品,包括:装备,宠物,金币等。而广义上还包括了免费或收费的邮箱、网盘、虚拟货币等。
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种性质:
虚构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与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存在与网络虚拟世界。他是无形的人们不能直接感知它。它实际上只是一串代码而已,是通过网络来显示的。虚拟财产还有很强的依赖性,玩家只有通过特定的账号在特定的服务器登陆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
价值性:
虚拟财产之所以被判定是否要受保护正是源于它的价值性。法律上判断一样事物是否为财产就是通过它的价值来判定。在网络游戏世界中,游戏参与者会将大量的精力、时间
以及现金放在游戏玩乐中,在游戏中不断提高自 身游戏等级,通过升级的方式来获得相应奖励, 如游戏装备或者是网络货币等。 事实上, 网络玩家花费大量精力来获取的虚拟货币是具有着非常大的价值。
时效性:
虚拟财产是在运行商的服务器上的,如果运营商停止服务器,那玩家的虚拟财产就将不复存在。
可再现性:
虚拟财产不同与现实财产。现实中财产如果被损坏,那基本是不可能恢复的。而虚拟财产只是一些代码。如果被损坏了还是可以通过技术进行恢复的。
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诸多特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复杂性。所谓“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漏洞”,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保护存有漏洞是必然的。关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网络虚拟财产权受到损害时,一般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保护。
(一)《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兜底条款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其他合法财产”,立法者在
最初立法时已经考虑到由于社会发展,在立法时可能出现涵盖不全和考虑不周的状况,因而设立了兜底条款。网络虚拟财产,同所列举的“合法收入”“房屋”等等一样具有价值性,可以进行现实交易。虽然其虚拟性有别于其他传统财产,但兜底条款已经做了补充,法律条文列举的传统财产只是部分参考。财产是一种物质财富,以价值为衡量尺度,可以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价值性与可交易性,可以肯定是财产。合法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网络虚拟财产的来源、交易等不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受民法保护,可以适用《民法》对其他传统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法》
以网络游戏为例,用户注册游戏账号时,必须签订由运营商提供的用户协议,而该用户协议的性质就是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应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这一点来看,合同法似乎可以维护用户的一部分正当权益,解决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但是,该合同,即用户协议,是运营商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用户协议是用户成功注册的必要条件,即使用户对用户协议有异议,用户也只有签订协议,才能注册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人义务以及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内容,和第52条及第53条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内容,可以看出,运营商免除义务、规避责任的合同内容,加重用户责任的合同内容等都将是无效的,用户应该能够通过用户协议主张权利。但这是存有风险的,这些用户协议都是无名合同,合同法未对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一类合同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运营商与用户在合同中怎样分配权利义务,没有法律的具体要求。那么,在现实操作中,运营商为了规避风险,显然会怠于履行义务,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使用户在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当用户在诉讼中想要主张合同无效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容易出现判断上的困难和偏差,比如当法官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平,运
营商是否尽了义务等进行判断时一旦偏差,就会影响关于合同是否无效的裁决。并且一旦运营商不配合用户,删除或隐藏证据,用户在诉讼中将处于劣势。
(三)《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所以能否受物权法保护,首先有一个必要条件,必须是“物”,但《物权法》并没有对“物”进行列举或界定。法学界对“物”的界定,一般认为应为有体物,包括可人力控制的不占一定空间和没有一定形状的物,另一方面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1],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物”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否属于“物权”?属于“物权”必须能够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如电子邮箱中的电子邮件,网络云存储空间中的文件等,可以由用户直接支配,并通过设定特有账号和用户私人密码,确保实现排除用户以外一切人的干涉,具有物权属性。但是,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装备,其终端受网络运营商服务器控制,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共同在网络平台上对其进行操作,并且运营商经常处于主导地位,用户的很多游戏活动受运营商的限制。所以,没有运营商的支持,用户无法操控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很难排除运营商对它的干涉,不完全符合物权的属性。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否属于物权有必要区别对待,符合物权属性的应被视作属于物权,受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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