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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21 来源:我们爱旅游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4.04.25

• 【字 号】津财农〔2014〕19号 • 【施行日期】2014.04.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

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经)委、林业(农林)局,农垦集团:

为贯彻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任务,根据《美丽天津建设绿化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2014年4月25日

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造林绿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美丽天津建设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是指以“一环、两河、七园”为重点,以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干线公路、一般铁路、河道造林、成片林地、水库、经济林、山区造林为主要建设内容的绿化工程,以及已列入市级补助范围的示范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的造林绿化工程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有苗圃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等。

第三条 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应当遵循“事权划分、分级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财政对纳入《美丽天津建设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并符合作业设计要求的造林绿化工程给予定额综合奖补;对已建成的重点生态林经核定给予养护资金补助。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对“一环、两河、七园”造林绿化工程,即外环线外侧(宽500米范围)造林绿化工程; 独流减河和永定新河堤岸造林绿化工程;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的七个郊野公园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定额奖补。即外环线外侧200米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3万元;外环线外侧200米-500米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2万元;两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河堤堤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1万元;堤外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1.5万元。对堤内不适宜造林的地块,可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行花、灌草结合,补助标准参照堤内造林绿化标准执行,每亩综合奖补不超过1万元。

(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新建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0.9万元。

(三)已列入市级补助范围的示范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补助范围的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0.6万元。

(四)干线公路、一般铁路、河道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0.4万

元。

(五)成片林地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0.3万元。

(六)水库、经济林、山区造林绿化工程,平均每亩综合奖补0.2万元。 (七)对建成三年后的外环线外侧绿化带、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带形成的市级重点生态林,经核定后,市财政给予每亩200元的养护资金补助。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和用途:

奖补资金必须用于与造林绿化直接相关的占地补助(不含地上物拆迁补偿)、土方费、苗木费、栽植费、养管费等开支。 第六条 工程管理及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年9月底前,市林业局依据《美丽天津造林绿化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年度计划,经市农委同意后商市财政局,并报经分管市长同意,印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抄送区县财政部门。

(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造林绿化任务,于年度计划文件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作业设计,商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送市林业局,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农垦集团等单位直接向市林业局报送工程作业设计,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在收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的作业设计后,根据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工程作业设计予以批复,并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三)根据市林业局批复区县的作业设计,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下达全市造林绿化工程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将年度财政预算批复区县和有关单位。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批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并抄送市农委和市林业局。农垦集团等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并抄送市农委和市林

业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批复和资金申请文件可分次拨付不少于70%的市财政奖补资金。其中,涉及市农委财政切块资金部分,由市林业局起草资金下达申请,主送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市级补助资金计划。

(四)市林业局批复作业设计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验收,按照《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财农〔2013〕77号)执行。

(五)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于7月底前,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向市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同时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市级验收工作应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

(六)工程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批复和竣工验收结果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暂扣剩余市财政补助资金,下一年度复验仍不合格的,将对当年市财政奖补资金进行调减。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市财政将缩减奖补资金年度规模。

第七条 郊野公园造林绿化工程按《天津市郊野公园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12〕43号)执行。

第八条 造林绿化工程涉及的重点生态林管护界定,按照《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暂行管理办法》(津财农联〔2011〕45号)执行。

第九条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有苗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等林业重点工程,按照有关规划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项目管理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将造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工程检查验收等经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细化的经费支出预算,均不予在下一年度安

排解决。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1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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