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
学习目的:通过本专题学习,使监管人员充分认识非现场监管手段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了解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掌握基本的非现场分析技能,熟悉新开发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和风险分析技能。
内容概要:介绍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基本含义,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手段,说明中国银监会新开发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以及报表分析技能,阐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互动关系,以及对持续有效监管的重要意义。
学习要求:受训学员应熟悉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银行监管体系中非现场监管手段具有基本的概念,还应了解一些国家监管当局使用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基本做法,通晓银行业务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
学习重点:通过本专题的学习,学员应当深刻认识非现场监管的基本概念和重要作用,深入了解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技术手段,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关系;重点掌握如何应用新开发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根据不同属性风险的报表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
一、非现场监管概述
(一)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作用以及与现场检查的关系
1、含义
非现场监管,亦称“非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被监管机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监管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非现场监管工作通过专业的监管人员审查被监管机构报送的管理报告、报表以及公开信息等信息,检查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其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对被监管机构的整体趋势和发展状况进行跟踪。对于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其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保障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利益。
完善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手段首先需要足够的具备专业分析技能和丰富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其次需要一个信息要求明确合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作为分析工具和手段,当然还需要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工作流程来保障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非现场监管手段对于有效监管的重要作用
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结果可以反映被监管机构最新、最及时的状况,可以提高监管的时效性。由于监管部门不可能始终在现场,
因为这样做不仅成本高昂且对于大多数被监管机构而言并无必要,何况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往往是一定周期的情况,并不是非现场监管可以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最近最新的信息。
非现场监管手段能够帮助监管机构有效地配臵资源,降低监管成本。非现场监管手段
可以在第一时间察觉预警信号和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迹象,并据此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及早处臵风险问题。同时,非现场分析结果较好的被监管机构自然可以接受频率低的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手段对被监管机构干扰程度小,不会影响到被监管机构的日常运营,更容易得到被监管机构的认同。此外,随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不断提升,可以对不断积累的历史数据通过先进的统计模型技术进行处理分析,及早预测导致被监管机构倒闭的高风险特征。
3、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有效结合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合理搭配应当以每个国家的不同情况而定,但是总体的监管框架应使现场和非现场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效应,避免出现监管漏洞。通常完善的监管框架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紧密合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到全面、可靠和及时的信息,将大大减少现场检查的工作量;二是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通常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分析结果将为每个现场检查小组提供被查机构以及同类机构的最新情况和信息,特别是对一些风险点和重大的问题缺陷进行检查提示和建议,从而大大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三是现场检查结果将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质量,检查小
组从实地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将验证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分析判断,特别从被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质量方面为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提供大量佐证,提升分析的准确性。四是通过现场检查修正非现场检查结果,非现场监管基于各种信息的分析结果有时也是不准确的,出现分析判断失误时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来纠正,从而保证监管决策的正确。五是非现场监管工作还要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督促被监管机构的整改进
度和情况,从而加强现场检查的有效性。
(二)风险为本监管模式下的非现场监管和其他监管手段
1、风险为本监管模式下的非现场监管
银行监管制度随着历史的进程在不断演变,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资本监管,亦或是风险为本的监管,每一个阶段都是我们必须经历的、不可跨越的阶段。目前美国、英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资源集中到高风险领域,重点检查和评价被监管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特别强调持续循环的监管过程,因此,对于非现场监管手段的规范化和持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为本模式下的非现场监管要持续了解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主要业务产品及其风险;对于被监管机构财务状况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分析和跟进。非现场监管人员还要分析被监管机构的业务经营策略和计划,日常监管要确保机构没有隐藏重大事故,确保机构及早解决问题。
风险为本监管模式强调评估风险应以规范化的方法进行,评估结果应具有前瞻性,而评估和计量风险应通过规范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公允标准。因此,风险为本模式的非现场监管应建立符合上述标准的报表信息体系,包括基本财务状况的报表和涵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的报表以及资本充足状况等各类报表。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系统监测被监管机构各类风险水平的变化,并及时跟进预警信号,跟进被监管机构的内控缺陷,纠正其违规行为,改善其公司治理机制。由于非现场监管的持续、频密,使得监管机构在两个现场检查的间隔段仍然可以对被监管机构运营和财务状况有充分深入的了解。
风险为本监管模式更加强调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资源的有效配合和衔接,非现场监管是持续监管,侧重依靠监管信息系统的资料分析和评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非现场监管须做到及时掌握被监管机构的最新情况。而现场检查侧重实地查证及评核,验证、补充或修正非现场人员的分析判断。
2、其他风险为本的监管手段
除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之外,作为持续监管的方法手段,监管机构还通过三方联席会议、审慎监管会议、约见董事会和外聘审计师等方式,加强与被监管机构管理层保持密切的联系,便于深入掌握机构的动态。
(1)三方联席会议,是指被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师和监管机
构共同参加的、以讨论外部审计结果为主要内容的会议,通常在年度外部审计结束后举行,由三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即可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讨论被监管机构遵守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法规的情况;商讨各项拨备是否充足;研究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等。同时,监管机构希望通过三方联席会议,了解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结果,并就审慎监管需要关注的事项进行磋商。
2、审慎会议,是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商讨问题的会议。审慎会议每年都要召开,通常是在全面的非现场监管结束后举行,并根据非现场分析提出的问题确定会议内容。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及合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都应参加会议。监管机构召开审慎会议的主要目的是直接与被监管机构管理层直接讨论问题,了解管理层对机构业务状况及前景的看法,了解管理层如何管理和控制机构的运作。审慎会议还有助于监管机构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审慎会议的内容应形成
书面的会议纪要,作为后续跟进监管的依据。
3、约见董事会。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董事会会面也是持续监管过程的一个重要手段,通常是每年举行一次。监管机构通过约见董事会,一是向董事会通报对被监管机构的评价和监管要点;二是了解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4、聘用外部审计师。通常监管机构会利用外部审计师查核被监管机构报表的准确性,评价其编制报表的系统是否完备,评价
其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核查其各项拨备是否充足,核查被监管机构遵守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法规的情况,就内部控制的个别领域做专项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包括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内部欺诈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外部审计师须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5、与其他监管机构交流信息。银行监管机构一般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经常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商讨重要事项、及时交换信息资料等方式,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也有助于实施持续的风险为本监管。
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方式手段、基本程序和质量管理
(一)工作内容
1、分析判断被监管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对被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流动性状况、
盈利状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要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资本金状况(含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资本构成及变动情况、股本再生能力、资本补充规划及可行性、资本充足性管理政策、利润及股息分配等。要分析被监管机构不良贷款的余额、结构;不良贷款比例及较上期的变化情况;信用风险管理情况;贷款风险集中度,包括集团客户授信情况;非信贷类资产和表外业务的基本情况;不良贷款清收、核销、拨备情况;资产的实际损失程度。
要分析被监管机构的主要流动性指标变动情况、资产与负债结构及变动情况、流动性管理政策和措施,要说明主要流动性指标变化情况并分析具体原因,对其中变动异常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对影响银行流动性状况的因素进行分析。要分析被监管机构的主要财务指标及变动情况、影响经营成果的因素。
非现场分析人员应基于现场检查的结果分析被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基本情况,说明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其中要特别说明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分析内部控制基本状况,说明其最新的重要内控政策和措施及其影响;关注报告期内案件、事故的发生情况(数量、金额及涉案人员等),并对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情况以及审计结果。
2、评估被监管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并发挥预警作用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基于分析判断结果,依据规范的方法(如CAMELS评级方法)确定和评价被监管机构所承受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具体内容见模块一介绍CAMELS评级的部分)
3、及时采取跟进措施和监管行动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层级的跟进措施和监管行动,在短期和中期的监测分析时,如果发现一些具体的监管信息出现预警信号,监管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函件等形式询问被监管机构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这些预警信号很快演
变为潜在的风险,则要考虑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以获取更为详实具体的情况。当一些监管指标接近警戒值或触发值时,监管人员应及时发出监管指令要求被监管机构采取措施改善指标,尽量避免出现违反法规的情况。一旦出现违规的情况,则应动用监管机构的正式权力对被监管机构给予严厉的惩戒。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特别注意对被监管机构开办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日常监测,重点在于了解其对新业务产品的内控政策和措施是否足够管控其风险。
在长期的非现场监测和分析完成后,通常采取的监管措施就是为现场检查立项,清楚确定检查的内容、范围、深度和重点。同时,可以与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会谈,通报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一般,现场检查结束时,非现场监管人员也应参加退场会谈,获知检查结果并持续跟进。上述非现场监管工作内容应不断循环往复,形成良性的持续的非现场监管。
(二)方法手段
1、实施有效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本基础是合理确定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要求。监管机构确定监管信息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被监管机构须向监管机构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其他非现场监测需要的信息,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使监管者对于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得出真实而公正的判断,监管机构应当对信息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信息内容应完备且清楚。最佳的做法是监管机构向被监管
机构提供编制报表的说明,明确规定编制监管报表所用的会计标准,会计标准应符合国际通用的、适用银行类机构的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是以现值的方法记录资产价值,以净值计价反映收益,并充分考虑贷款损失准备的因素。
二是监管信息报告的范围和频率:监管当局有权决定信息报告的范围和频率,以便及时获知被监管机构发生的重大变动以及整个体系的动态。监管机构应当设计满足监管需要的、科学合理的报表体系,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还应该包括一些“因事而报”的非定期报告。定期提供的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涵盖辅助信息和关键风险暴露的报告。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被监管机构管理层负责财务记录及数据的可靠性,并保证及时和准确报送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各类信息。如果被监管机构有意或由于疏忽而提供了有实质性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监管机构应对银行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是监管信息的准确性,被监管机构管理层有责任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其报告的信息应当经过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核。被监管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按照国际通行的审计做法和标准进行审计。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者视监管资源配臵情况,全部或部分地利用外部审计对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定期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外部审计机构来完成监管任务的前提条件是审计和会计行业发达,而且具备高度的专业化和独立性,能够完全承担监管
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此外,监管机构利用外部审计机构须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管任务不能超出其常规审计的工作范围;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特定监管任务时必须满足特定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应当为外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操作指引;监管机构有权取消银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监管机构应劝导银行集团在整个集团内尽可能使用同一审计机构和会计日期;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各自的职责要非常明确;监管机构要确保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四是监管信息的保密,监管当局应当对某些敏感的监管信息,诸如被监管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和银行面临的严重问题等予以保密,并使得被监管机构清楚地知道监管当局能够保守秘密。五是信息披露,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成为监管的必要补充,监管机构应鼓励被监管机构定期向公众发布其经营管理活动的信息,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状况。被监管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使公众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内在风险,以便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创造条件。监管机构如何要求银行报告信息以及如何管理这些信息应当尽量符合国际惯例和最佳做法,从而使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准确获知单家机构的经营状况和整个市场的总体状况,并做出正确而公正的分析和判断。
2、非现场监管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分析标准和方法,包括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比较分析、配比分析、结构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基本分析技能和手段。(具体内容在本模块第三部分系统应用中介绍)
(三)基本程序
非现场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1、信息收集与核实
监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非现场监管人员应要求被监管机构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表、报告,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发布明确的采集监管信息要求,并督促和指导被监管机构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监管部门还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被监管机构就特定的重大事项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督促被监管机构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牵头部门,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负责。
现场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报告和被查机构的整改意见等信息也应当用于非现场监管分析。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应关注新闻媒
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被监管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管理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跟进措施。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分析与评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应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被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确认和证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实地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被监管机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实地走访应坚持双人走访的原则,走访结束应当完成书面的走访要情。
2、信息处理与分析
监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被监管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非现场分析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应针对被监管机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非现场分析。对被监管机构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被监
管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短期、中期和长期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短期分析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充分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中期分析一般指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内容应涵盖CAMELS风险评级体系的基本要素,并报告定量因素的季度评级结果;长期分析指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揭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判断其风险变化趋势,提出应采取的监管行动和措施。
3、信息反馈与使用
监管部门应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和据此采取的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被监管机构,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被监管机构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人员发现的问题和分析结果约见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被监管机构出现严重的问题或风险;被监管机构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被监管机构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风险;或者存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谈话的其他情形。
监管部门应根据非现场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当作为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参考,对现场检查的频率、深度、范围和重点做出提示。监管部门应在非现场年度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年度的CAMELS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部门在完成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后,应与被监管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会谈,讨论其风险状况、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
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4、信息归档与管理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信息、被监管机构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被监管机构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负有保密义务的监管信息主要包括:被监管机构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非现场监管人员撰写的分析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被监管机构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上市银行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其他可能对被监管机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质量管理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非现场监管。下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
作,并保持相对稳定。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承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负责,独立做出监管结论。非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为促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三、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及其应用和管理
(一)新开发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概述
1、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架构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针对长期以来缺乏信息化的监管技术手段,监管信息难以共享,监管效率低等问题,于2003年11月4日决定启动“1104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工作。
“1104工程”,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管理模块、许可证管理模块、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模块、现场检查模块、非现场监管模块、风险预警模块等多个银行监管应用模块。鉴于长期缺失非现场监管手段的现状,建设非现场监管信息
子系统就成为当务之急。2005年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需求已经确定,系统进入开发阶段,2006年该系统有望试运行。
新开发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针对过去旧系统“大而全”、“信息散乱无序”、“不能支持对风险的全面分析”等问题做了全面改进。该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3条和第33条的规定,同时全面吸收了各项监管法规的相关要求,其信息要求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该系统设计思路上严格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21条原则的要求,技术上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援助,从而在确定监管信息要求时既秉承了先进的国际监管准则,又兼顾了我国银行业现状和特色,并充分体现了“风险监管”和“法人监管”的理念。
2、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
该系统依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确定需求,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的基础报表体系、非现场监管人员使用的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成(分析)报表体系、“骆驼(CAMELS)评级体系”等四部分构成系统的主要内容。
(1)基础报表体系:依据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不同属性的风险以及资本充足程度等方面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量化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发展趋势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基础报表共有六类27张,其中基本财务信息报表6张,信用风险报表9张,流动性风险报表
3张,市场风险报表3张,资本充足率报表3张,其他报表3张。这27张基础报表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和口径填报,反映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财务信息和所承担各类风险的量化信息。此外,还有25张特色报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特色金融机构,反映这些机构不具有普遍性的金融业务和产品及其所承担的风险量化信息。
(2)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指标由信息系统根据基础报表的相关项目自动计算出来,用于分析、判断和评价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监管指标共有四类107项,其中18项主要指标是计量被监管机构承担风险的核心指标,该指标直接影响被监管机构的CAMEL评级结果;13项辅助指标是对主要指标揭示的风险程度进一步反映的指标,有助于确认CAMEL评级结果。上述两类31项指标是用于统一衡量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的最常用的核心指标。而合规类27项指标对于衡量识别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基本没有太大的用处,但是迫于现行监管法规对这些指标的要求,只好暂时保留在指标体系中,随着监管法规的逐步清理和修订,这些所谓的合规类指标也应被取消。特色类49项指标主要是与某一特色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特色业务有关的监管指标,仅用于监管该类型机构。
(3)生成(分析)报表体系:分析报表由信息系统应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对基础报表的相关项目和各项指标进行加工处
理而成,用于监管人员对被监管机构不同属性风险的状况、程度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判断和评估预测。
分析报表体系由系统维护类、监管类和管理类三类11张报表构成,其中3张系统维护类报表主要用于定期维护系统的数据源项目的标准定义和表间对应关系,以及基础报表重要项目异常变化的标准和各项监管指标及其变化的标准值。4张监管类分析报表主要供非现场监管人员日常分析使用,异常变化监测表和合规检查表均旨在及时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CAMEL评级分析表以评级框架帮助非现场人员分析被监管机构在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流动性、市场风险等五方面状况的变化幅度和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规范完整的非现场审查;主要监管数据趋势分析表用于主要数据和指标的趋势分析。4张管理类分析报表主要供监管机构的管理高层使用,包括对银行业的整体宏观分析,一个类型机构的汇总分析,对非现场工作的管理控制,对被监管机构迟报、漏报信息的监测,以各类
被监管机构合规情况的汇总分析等。
不同的分析报表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用于短期预警、中期初步分析和长期详尽分析并及时采取监管行动。该体系应仅限于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应对被监管机构公开。
(4)“骆驼(CAMELS)评级体系”:根据中国银监会统一的骆驼(CAMELS)评级体系和评级程序,由系统依据监管指标体系的相关指标自动完成对被监管机构的定量因素评级,生成评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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