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块协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04.06.16 • 【字 号】宝府[2004]89号 • 【施行日期】2004.06.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
协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宝府〔2004〕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协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
协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本区已成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以市容市貌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推动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优势,现就加强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协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切实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区委“一年小变样,三年中变样,五年大变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两个优势,建立起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和目标明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长效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城乡管理上水平,努力实现城乡面貌大变样。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大发展,城乡面貌大变样”和“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工作要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形成以市容市貌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
(一)共同推进百路环境整治,占路“六摊”和各类“六乱”现象基本得到控制,集中乱设摊现象基本消除;
(二)巩固拆违集中整治成果,坚决遏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三)联手创建无乱设摊街区,确保主要街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四)联合开展环境治理,消灭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黑色污染”; (五)共同实施网格化管理,形成长效管理。 三、管理原则
本区城管综合执法贯彻“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应街道、乡、镇派驻监察分队,领导和指挥各派驻监察分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全区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市管理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对派驻监察分队进行工作布置,并组织协同其他执法力量和社会资源实施对本地区的城市管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根据街道、乡、镇综合执法的任务,调遣机动监察分队协同派驻监察分队共同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对派驻监察分队人员进行轮岗。
四、协同工作制度
(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乡、镇的协同工作制度。
1、以市容市貌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是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乡、镇的共同责任。城市管理中的综合执法是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城市管理中的环境建设和管理是街道、乡、镇的职责。
2、对城市管理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乡、镇要共同协商,步调一致;各街道、乡、镇要就有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3、对街道、乡、镇创建文明社区、等级卫生街道、乡镇或举办重大活动,街道、乡、镇应及时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沟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积极给予配合支持,提供市容保障和执法支撑。
(二)派驻监察分队与街道、乡、镇的协同工作制度。
1、组织领导。派驻监察分队接受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各街道、乡、镇委派一名分管领导或城管科(村建办)的负责同志兼任派驻监察分队教导员,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派驻监察分队工作的决策、领导和指挥。
2、人事任免。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派驻监察分队的分队长、副分队长的人选和任免具有建议权。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在认真听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后对派驻监察分队的分队长、副分队长作出任免决定。
3、工作任务。派驻监察分队分队长可参加街道、乡、镇的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办公会议或工作例会,接受街道、乡、镇的工作布置。区城管监察大队对各派驻监察分队下达的目标任务要与派驻地区城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有机结合。 4、考核奖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派驻监察分队的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作为区城管监察大队对派驻监察分队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每年区
委、区政府对街道、乡、镇的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同样作为区城管监察大队对派驻监察分队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上述四方面的具体形式,各街道、乡、镇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结合实际,创新实施,形成新机制、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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