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 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的通知
(80)煤地字第638号
为了加强煤田水文地质勘探技术管理,提高基础工作质量,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订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观测及水样来取规程》、《煤田地质勘探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规程》和《煤田水文地质测绘规程》(试行),现正式颁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要求……………………………………………………………50 第二章 稳定流抽水试验……………………………………………………5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53 大口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54 资料整理……………………………………………………………55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1.1条 抽水试验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研究含水层重要水文地质特征,取得含水层水文地质参数,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并为预计矿井涌水量与对地下水综合利用的评价提供资料。
第1.2条 抽水试验工作应在分析勘探区及邻区已有的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对富水性不均一的含水层,应注意选择遇有漏(涌)水的地质勘探钻孔改作抽水试验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水量大小和设计目的,可分别选择单孔①、群孔②或孔组③进行抽水试验。
单孔抽水:不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 群孔抽水: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试验。
孔组抽水:带观测孔的多孔同时抽水的抽水试验。
第1.3条 抽水试验孔必须编制施工设计书。内容包括:抽水试验任务及要求;试验含水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大小、止水套管的直径及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所采用的抽水设备以及抽水试验质量要求等。
第1.4条 抽水试验的段距应根据抽水的目的确定,以能分别获得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流量、水质及渗透性为原则。
第1.5条 抽水试验层(段)的孔径一般不应小于110毫米,下过滤器时,过滤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8毫米。观测孔的孔径不应小于75毫米;下过滤器时,过滤管的直径不应小于73毫米。
大口径(孔组或群孔)抽水,其抽水层(段)的孔径一般不应小于200毫米。孔深超过300米时,对于非大水矿区,其孔径可减小到168毫米。
第1.6条 抽水试验层段与隔离止水层(段)必须取芯,其采取率要求如下表: 抽、止水层(段)岩芯采取率 表1.6 基 岩 松 散 层 岩 性 正常层位 破碎带(层) 粘土 砂、砂砾 采取率(%) >70 >60 >70 >50 第1.7条 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要求,应严于《煤田地质勘探钻孔质量标准》的规定。使用深井泵抽水时,深井泵下放深度以上的钻孔段,其孔斜均不得超过2度。
第1.8条 抽水试验钻孔与观测孔,一般均应采取清水钻进。若必须使用泥浆时,在正式抽水前必须采用活塞洗井与空气压缩机反复抽洗,使泥浆排出,至水澄清为止。
第1.9条 抽水试验钻孔和观测孔的止水层(段)必须选择在岩石完整的隔水层(段)内,且应用可靠的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
第1.10条 抽水试验所抽放至孔外的水,若有可能重新渗入含水层时,必须有防渗漏措施,保证不抽循环水。
第1.11条 过滤器应根据含水层的岩性、破碎程度及颗粒组份等情况选择。过滤器上的孔隙应分布均匀,孔隙率一律不小于25%。凡采用缠绕式或包扎式过滤器,其外壁均应焊有金属肋条。肋条间距选择应以能使滤网不接触过滤管为原则。
第1.12条 施工设计书必须在钻孔施工前下达到机组,并由水文地质人员向施工机组人员交待施工的质量要求,抽水试验的原则、记录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1.13条 抽水试验前,水文地质人员应对抽水设备的安装质量、测量水位、水量、水温的各种测试仪表和工具以及原始记录表格的准备情况做全面检查,不合格不能开工。
第二章 稳定流抽水试验
第2.1条 试验抽水:在正式抽水前均应做试验抽水。
1.试验抽水前,应对抽水层(段)反复进行抽洗,直至孔内出水澄清无沉淀物时为止。松散层内洗孔时,要注意观察和记录洗出砂的粒径和体积,以及水由浑浊到清澈的时间和流量变化的情况。
2.试验抽水应作一次最大的水位降深,初步了解水位降低值与涌水量的关系,以便正式抽水时合理选择水位的降深。试抽过程的全部资料必须有正式记录。
第2.2条 正式抽水:
1.抽水的水位降深,应尽设备能力做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每次降距不小于3米。抽水点应做到合理分布。若涌水量大于140米/时,因条件所限降深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最小降距也不得小于1米。含水层底板以上水柱不足10米时,可酌情减少水位降低次数,但其最大降深应超过水柱高度的1/2。
2.抽水延续时间与稳定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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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水位降深的延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余各点降深的延续时间不作具体规定。各点稳定时间必须达8小时。有观测孔时,应以最远观测孔稳定2小时为准。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延长。
单位涌水量小于0.005升/秒·米,可尽机械能力作一次最大降深,但抽水延续时间应适当延长。
3.水位降深顺序:
基岩含水层一般宜先深后浅,松散含水层宜先浅后深,逐次进行。 4.在抽水过程中遇有大雨,对水位、涌水量观测产生影响时,应暂停抽水。在停止抽水期间,应每2小时观测一次水位。
5.抽水孔的动水位与流量必须同时进行观测。开始一般应按每隔5~15分钟观测一次,连续1小时后,可每隔30分钟观测一次,直至抽水结束。
观测孔水位应与主孔水位同时进行观测,不得提前或延后。
在抽水前及抽水过程中,应经常校正测绳的深度记号,若发现误差应及时修正。
6.抽水试验应连续进行。如抽水中断,而中断前抽水已超过6小时,且中断时间不超过1小时,则中断前的抽水时间仍可计入延续时间内,否则一律作废。在中断抽水时间内,应按观测稳定(静止)水位的要求观测水位(包括观测孔),直到重新抽水为止。
7.水温、气温的测量,应在抽水过程中,每隔2小时同时观测一次(应与流量、动水位的观测相应),其精度要求为0.5℃。发现水温有异常时,应在抽水结束后进行井温测量。
测温时,温度表应放在空气通畅、背阴的地方,严禁放在日光直照和其它影响温度变化处。
8.在抽水过程中,必须随时绘制Q=f(S)及q=f(s)曲线,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抽水发生的错误。
9.水样应在最后一个降深结束前按设计要求采取,其方法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
第2.3条 稳定时间内水位和流量的变化幅度要求:
1.水位降深大于5米时,主孔水位变化幅度不大于1%;小于5米时,则要
求主孔水位变化小于5厘米。观测孔水位变化要求小于2厘米。
2.流量变化幅度: q≥0.01时,不大于3%。 q<0.01时,不大于5%。
3.稳定时间内水位降低和流量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如下: 变化幅度=观测值与平均值的最大差值
稳定时间内变化幅度系指在平均值上、下跳动幅度。若水位与流量差值虽已符合要求,但呈单一方向持续下降或上升时,抽水试验时间应再延长8小时以上。
第2.4条 静止水位与恢复水位观测要求:
1.正式抽水前及正式抽水结束后,抽水孔和观测孔均应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观测过程中,严禁采用注水或提水的方法帮助稳定。
2.观测时间,开始时一般可按1、2、2、3、3、4、5、7、8、10、15分钟的间隔观测,以后每隔30分钟观测一次,直至稳定。观测孔与主孔应同一时间观测。
3.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停止观测。 (1)连续三小时水位不变;
(2)水位呈单向变化,连续四小时内每小时升降不超过1厘米; (3)水位呈锯齿状变化,连续四小时内升降最大差值不超过5厘米; (4)采用压力表观测时,连续八小时指针不动。
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总观测时间已超过72小时,一般可停止观测。 第2.5条 流量观测方法:
1.试验抽水与正式抽水的水位和流量均应在同一时间观测。
2.流量观测方法应根据流量大小选择。流量不大时,可采用容积法。水箱的容积一般不小于一立方米。流量较大时可采用堰测法、管道流量计、流速流量计、自计流量计等方法。
第2.6条 钻孔深度的检查:
抽水前的静止水位测定后和恢复水位观测结束后,应分别探测孔深。孔内沉淀物不得埋没含水层厚度的1/5。当抽水层(段)为含水组(复含水层)时,
孔内沉淀物不得埋没底部主要含水层厚度的1/5。
第2.7条 抽水钻孔必须有确定含水层深度、厚度、结构可靠的测井资料。有条件时应进行流量测井。
第三章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
第3.1条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分为定流量与定降深抽水。定流量抽水时,要求流量变化幅度一般不大于3%。定降深抽水时,水位变化幅度一般不超过1%。非稳定流抽水一股宜采用深井泵或潜水泵。
第3.2条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尽设备能力做一次最大降深,一般不应小于9米。若涌水量大于140米/时,因条件限制,降深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最小降深也不得小于3米。含水层底板以上水柱不足10米时,水位大降深应超过水柱高度的1/2。
第3.3条 水位、流量的观测,一般应按1、1.5、2、2.5、3、3.5、4、4.5、5、6、7、8、9、10、20、30、40、50、60、70、80、90、100、120、140、160、180、200、220、240、260、280、300分钟的时间顺序进行,以后每隔30分钟观测一次,直到结束。观测孔与主孔的流量与水位都必须同时观测。
第3.4条 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可根据含水层的导水性、贮水能力、观测孔的多少及距主孔的距离,结合所采用的非稳定流计算方法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3.5条 当抽水尚未达到目的以前,因故中断抽水时,则应观测恢复水位,待水位达到稳定后再重新抽水。
第3.6条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时的流量、水位、静止水位、恢复水位及其观测内容、观测方法与要求,可参照稳定流抽水试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大口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
第4.1条 大口径孔(群孔)组抽水,必须在获得勘探区的天然流场的概貌(等水位线图)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布置在能揭露含水层主要水文地质特征与补给条件地段。在有大型泉水出露的矿区,应首先布置观测网,取得长期观测资料后,再布置大口径孔组(群孔)抽水。
第4.2条 在抽水前数日,应对所有的抽水孔和观测孔(点)进行系统的水位观测,取得抽水前的日水位动态曲线。在抽水前24小时内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水位,在距抽水前4小时,应加密至每半小时观测一次。最后一次观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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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可做为观测孔(点)的初始水位。
第4.3条 大口径孔组(群孔)抽水试验降深次数,应根据设计目的确定。一般可尽设备能力作一次最大降深。其延续时间可根据所抽的含水层(段)的透水性及观测孔的水位变化情况而定,一般不应少于7天。有关抽水试验的观测内容、方法等要求可参照第二、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4.4条 大口径孔组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在各抽水孔组中心布置观测孔测定。
第4.5条 对地表水点、河流观测点及距离抽水孔较远的观测孔的观测时间间隔及次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但应与抽水孔观测时间互相对应。
第4.6条 为保持大口径孔组抽水过程中定流量的连续性,设备及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抽水开始时各抽水孔应同时开泵,抽水结束时应同时停泵。
2.抽水过程中,应保证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整、改变机械运转能力。
3.个别抽水孔的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开动备用设备。
第五章 资料整理
第5.1条 抽水过程中,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各项观测成果。如发 生错误时,应及时划改,严禁涂改。
第5.2条 抽水过程中,对各项观测资料应随时进行检查。每一点抽水结束前,应算出稳定阶段内水位降低和涌水量的平均值及其变化幅度,并计算单位涌水量。
第5.3条 抽水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并提出如下资料:
1.整理、校对原始资料,计算水位标高、水位降低值、涌水量及单位涌水量等各种数据。
2.编制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内容包括:水位和流量过程曲线、水位和流量关系曲线、恢复水位曲线、抽水成果、水质化验和水文地质计算结果;抽水层(段)岩层柱状、钻孔结构(包括过滤器位置和规格)等必要资料。对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尚需编制下列曲线图:
logS=logft
S=logt Q=logt logS=log(t/r2) S=log(t/r2) Q=log(t/r2)
3.群孔或孔组抽水时,应编制试验场水文地质平面图。图中应包括抽水孔及观测孔的位置;抽水前、抽水稳定后(非稳定流为抽水后期)的等水位(压)线;试验场内的主要断裂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水文地质资料、同时附观测线剖面图(包括静止水位、恢复水位、降落漏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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