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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1-12-26 来源:我们爱旅游
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发〔2008〕3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预警及灾害发生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 确认灾情后送救灾处 备灾处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

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3。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救灾救济司)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

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6。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司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预警及灾害发生 备灾处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 确认灾情后送救灾处 会同救灾处综合灾害情况,以《救灾快报》形式直接向国办报灾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提出响应建议 制定救助方案 救灾处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启动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

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启动救灾捐赠

由社会捐助(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

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预警及灾害发生 备灾处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 确认灾情后送救灾处 会同救灾处综合灾害情况,以《救灾快报》形式直接向国办报灾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提出响应建议 制定救助方案 报告分管副司长 救灾处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民政部有关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信息管理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

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3。启动紧急救助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

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民生等方面的指示. 4。灾情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5.综合协调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

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6.启动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报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

剂。

(6)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实时工作报告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灾情评估报告和救灾工作情况.

8。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及时审核发布灾情。 (2)宣传各项救灾工作.

(3)宣传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9.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预警及灾害发生 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 确认灾情后送救灾处 会同救灾处综合灾害情况,以《救灾快报》形式直接向国办报灾 备灾处 (三)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及时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减灾委正副主任通报,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

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7。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部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部长审定,由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省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民政部。

民政部初步判断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水利、农业、气象、海洋、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和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省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国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民政部。民政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中央救灾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部、

财政部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 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中央救灾资金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按照灾情会商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省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民政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

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

四、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民政部、财政部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二年八月五日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

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

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

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 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 2。 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

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 2. 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 2。 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 2. 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 2。 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 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 3. 1 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 3。 2 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

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 3. 3 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 4 救灾装备准备

4。 4。 1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 4。 2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 5 人力资源准备

4。 5. 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 5. 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 6 社会动员准备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 6。 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7。 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 7。 2 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

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 7. 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 1 灾害预警预报

5. 1. 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 1. 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 2 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 3 灾情信息管理

5。 3。 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 3。 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 3。 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 1 Ⅰ级响应 6。 1. 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

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 1。 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 1。 3 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 1. 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

应。

6. 2 Ⅱ级响应

6。 2。 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

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

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

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

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

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

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5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

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

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

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

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

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

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

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

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境外救灾捐赠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

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

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

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

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

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

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

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

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

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

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

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

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2

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答谢救灾捐赠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救函(1998)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重建家园,全国各族人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华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捐款捐物.许多国家的领导人、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驻华机构,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国际机构、外资企业以及国际友好人士,以不同方式对我表示了同情和支持。这些援助和支持,对于鼓舞灾区人民战胜灾害的斗志和信心,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了重要作用。捐赠者的情意灾区人民是不会忘记的,采取适当的方式表达对捐赠者的感谢是完全应该的。但是,近来个别地方出现了借答谢捐赠之名,出境出国,请客送礼,旅游观光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做好答谢捐赠者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20号)精神,按照勤俭、有序、规范的原则,做好对捐赠者的答谢工作。一般可采取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和感谢信;提供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有关材料、照片、或录像带等方式表示对捐赠者谢意。

二、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尽快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就是对所有捐赠者最好的答谢。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遵循捐赠者的意愿,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致谢。

三、原则上不准组织代表团组(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组)出境、出国进行答谢活动。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管理,严格掌握政策。对各种借答谢捐赠者之机大搞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的行为要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协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民政部关于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进行

救助的通知

民救函(1998)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受灾问题也很突出,为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灾后救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灾后生活救助问题。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受灾职工和城镇居民当前的生活困

难尽可能通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解决。各地,尤其是各重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居民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因灾造成城镇职工和居民生活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要及时纳入当地的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江西、湖南、湖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等七省(自治区),由于受灾严重,因灾造成城镇职工和居民生活困难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难以妥善解决的,可从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今年受灾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困难,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适当掌握。

三、请各地将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因灾生活救助情况及时报部。

民政部关于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进行

救助的通知

民救函(1998)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受灾问题也很突出,为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受灾城镇职

工和城镇居民生活灾后救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灾后生活救助问题.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受灾职工和城镇居民当前的生活困难尽可能通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解决。各地,尤其是各重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居民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因灾造成城镇职工和居民生活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要及时纳入当地的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江西、湖南、湖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等七省(自治区),由于受灾严重,因灾造成城镇职工和居民生活困难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难以妥善解决的,可从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今年受灾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困难,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适当掌握。

三、请各地将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因灾生活救助情况及时报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

的通知

民电(8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目前,救灾改革正在向着开放、国际合作、争取外援方面深入发展,去年福建“5.20”水灾、浙江“7.30\"水灾、7号台风和云南地震,由于信息传递迅速、灾情掌握及时,我部及时、主动地向国际社会作了通报,争取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的援助。并与他们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救灾开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政部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灾情是接受外援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各地灾情信息反映太慢,往往都是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先看到消息,过几天,民政部才收到各地的报告,而新闻媒介的报道又不能成为国际援助的依据,国际社会只能根据我部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最近四川省发生地震、风雹灾害,我部发出了灾情通报,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一些驻华机构和一些国家驻华使馆纷纷向我部询问灾情,四月二十八日,联合国一驻华机构负责人主动来部询问四川地震和风雹的损失情况,并表示提供一万吨小麦的援助,他讲,如灾情很重,还可以增加援助,但我们只掌握二十三日以前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提供灾情损失,因此,也无法进一步争取援助,四月二十九日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了贵州、四川遭受风雹的消息,而民政部没有收到两省的灾情报告,在当日中午的一个招待会上,一些国际机构和友好国家的使节纷纷向我部领导询问灾情的细节,而部领导也只是从广播中得知这一新的消息.

上述情况说明,我们的灾情信息工作很不适应救灾工作的需要,亟需改进,这种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救灾、影响外援,而且也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灾情信息工作,救灾如救火,刻不容缓,及时掌握和反映灾情是做好救灾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国际救灾紧急援助项目时间性很强,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不能及时反映,就会失去受援良机,因此,各地一定要把灾情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专题研究,近日内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凡发生特大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向民政部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特别是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情况,一定要先通报民政部,以便事先或新闻发出后,积极开展工作。

三、遭受特大灾害的地(市)、县,在向省里报告的同时,可抄报民政部。

四、报灾的主要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人口、人员伤亡、倒塌和损坏房屋、农作物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以保证灾情信息畅通无阻.

总之,对灾情信息工作,一要重视,二要迅速,三要准确.本通知所提问题,关系到我国救灾工作全局,请各地认真研究执行,并将贯彻意见报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

通知

民函〔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2008年初南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

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明确各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和使用的权限与程序;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要加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的整体效能.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

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救灾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将过期食品用于救助,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渠道畅通,确保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四、积极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是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区域一般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和村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争取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请各地加强领导,认真规划,落实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储备物资的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函〔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

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下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2、统计报表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民救发[1997]8号)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 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 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 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 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牧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工作数据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需恢复住房数、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已恢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口数、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需衣被救济人口数、

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已救济衣被人口数、已安排转移安置款数、已救济转移安置人口数、中央财政投入救灾资金数、省地县各级财政投入救灾资金数、中央政府投入救灾物资数、省地县各级投入救灾物资数、中央政府下拨的接收捐赠数、省地县各级接收捐赠数、参加救灾工作人次数、参加救灾军队人次数、地方救灾装备投入情况、军队救灾装备投入情况、灾民参加生产自救人次和收入等.

第十条 灾情统计的各类指标解释,以《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计函〔1995〕290号)为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进行核定,核定灾情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式:

(一)全面核定: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力对灾害造成的各方面损失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随机选取部分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三)典型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或重灾地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四)专项核定:对某项损失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核定全面灾情.

第十二条 每次大灾后或年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粮食、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一)报送书面灾情报告.包括通过传真机、联网计算机传送的文字报告.

(二)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春荒、夏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 危害严重的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雪灾、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灾情报告:

(一)报灾时间:初步灾情在灾害形成24小时内向民政部报告,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随时报告,全面灾情待灾情稳定后及时报告。

(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致灾原因、救灾工作情况等。 突发性大灾可在抄送直接上级部门的同时越级上报。

第十五条 灾情的统计、核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不得夸大、缩小、隐瞒和谎报。

第十六条 对坚持原则,如实反映灾情,避免灾区发生较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主管救灾的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内务部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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