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
现公布《曲靖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曲靖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2号令)、《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建设、规划、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规划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援助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含方案设计)、城乡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招标。
第四条 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设计合同估算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方案设计、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受自然因素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3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设计合同估算总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实行邀请招标。
设计合同估算总价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方案竞选或竞争发包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必须实行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
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依法进行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招标应接受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进行规划设计或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编制的规划设计或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拟定招标文件;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市规划局和相关单位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局审查。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并进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五)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和相关单位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七)组成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八)推荐1名至3名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推荐1名至2名中标候选人);
(九)方案设计招标的应将建筑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确定中标方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未中标单位补偿的金额标准等。
第十条 勘察设计及规划设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逾期送达。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的技术专家(在开标前30分钟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中直接确定),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的2/3。
(二)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及规划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以及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设计评标会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单位介绍招标情况;
(二)投标单位按顺序介绍投标方案,介绍顺序在会前抽签确定;
(三)评委对投标方案进行评议打分或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或得分;
(五)起草并宣读评审决议,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四条 公共投资工程原则上确定得分排名第一的作为中标人(建筑方案招标或竞选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定标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会议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中标方案。
第十五条 方案设计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当承担下阶段设计,招标单位另选设计单
位的,必须征得中标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给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若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和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或方案竞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得分位列前3名而未中标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费,每家补偿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偿费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竞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2号令)、《云南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设〔2008〕2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设〔2004〕3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水务、交通行业勘察设计招标执行行业规定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类招标,其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限额标准参照勘察设计招标的限额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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