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结构和特点 (1)、结构
英国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主要结构有国王(地位和作用课本23页)、议会(职责课本25页)和内阁。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国王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职能。
(2)、英国政体运行的特点
①国王、议会和内阁之间虽有分权,也有制约,但分权界线不是很清晰,权力交叉情况突出。②英国法律赋予议会至尊无上的地位。但20世纪中期以来,权力重心逐步向内阁和首相倾斜,首相成为英国最有权势的人。 二、英国的议会和政府
1、英国的议会、内阁和政府 (1)、英国议会是“议会之母”:
①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逐步获得至尊无上的地位,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 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良后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效法英国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议会制,因此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②英国议会的地位及上、下两院的权力 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有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英国议会下院历来有“至尊议会”之称,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一定的财政权和司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上院在议会体系中只起辅助作用,表现在监督下院工作、协助下院立法、通过行使“延搁权”修改或否决议案等方面。它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20世纪以来,英国议会的实际权力不断萎缩。内阁在决策、立法、财政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议会的工作日程也受内阁左右。其主要原因在于:由下院多数党组成的内阁,要求其议会党团服从党纪,议员很难自己做出决定;随着社会发展,专业性立法越来越多,议员受到专业限制,多数是根据内阁的提案作出选择。 (2)、内阁与首相 ①内阁
内阁的地位: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领导机关。
内阁的产生: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国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该党领袖从本党议员中提出内阁人员名单,请国王任命。
内阁权力很大,主要有:制定内外政策;向议会提交议案以及需要议会审议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门职权;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采取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
②英国首相的权力虽然很大,但仍受到种种制约
首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如果内阁和议会党团中的多数人认为首相已经不能胜任,他就必须下台;议会有权监督内阁和首相;国王对首相有磋商权和警告权;舆论和反对党随时关注着首相的一举一动,制约其“过分”行为。
1,法国的国家机构
(1)法国国家机构由总统、政府和议会组成
(2)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各自行使不同的职权。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 2、法国政体的运行及特点(★★) (1)法国政体的运行
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总统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控制国家局势,决定国家命运。
②总理领导政府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由于总统和总理都有行政权,人们把法国行政领导体制称为“行政双头制”。一般来说,总统和总理有基本分工: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行政;总统占主导地位,总理听命于总统;总统的施政重点是国防外交,总理的施政重点在内政经济。 ③议会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在国家政治体制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多方面:政府施政纲领及各项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和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年度财政预算须经议会通过;议会可以通过“政府对议会负责”的规定制约政府活动,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 (2)、法国政体的特点
①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在法国政体中,总统处于很高的地位,权力很大,但不能说法国是“总统制国家”,因为总统权力受到一些结构性制约。尽管总统任命总理并主持内阁会议,但宪法规定政府应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限制政府的行为或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从而使总统权力大打折扣。议会对总统有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权。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要有总理副署。这些限制使总统的实际权力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人们把法国称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②左右共治 法国“左右共治”现象出现的原因是总统和总理权力来源不同,来自于不同的党派。总统由选民直接选出,议会无法制约选民。总理虽由总统直接任命,但总理要对议会负责。因此总统任命总理时,必须接受议会多数党推举的总理候选人,否则总理领导的政府就无法正常运行。议会多数党不一定与总统是同一党派,因而会出现总统和总理不是一个党派的“左右共治“局面。
③多党制 多党制也是法国政体的一个特点。这种多党制的主要表现是:始终未能形成两个左右政治局势的大党;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党派林立;随着中间阶层壮大,左右翼政党都出现向中间靠拢的趋势。 四、英法政治体制的异同
1、比较英法两国政体的异同(★★)
(1)异:英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法国是民主共和制中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政体。从政体结构看,两国存在以下明显的差异: ①、从权力机关看——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法国议会只是立法机关,其地位和作用都不能与英国相提并论。
②从国家元首看——英国国王一般只承担“礼仪性职责”,是“虚位君主”;法国总统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
③从政党制度看——英国是两党制,由议会多数党组阁;法国是多党制,议会中有许多党派,往往是几个党派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党派并组成多党联合政府。 ④从政府首脑看——英国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权力很大;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权力较之英国首相要小得多。 (2)、英法两国政体的共同点 ①从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来看,英法两国的政体都属于资本主义的统治形式。两国的政权都是资产阶级政权,执政的根本目标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②从执政党的性质和作用来看,英法两国执政党的阶级性质相同。英法两国的右翼政党始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号称代表下层人民利益的左翼政党也已经公开充当资本主义制度的捍卫者,与右翼政党没有本质区别。 ③从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来看,英法两国都出现议会权力萎缩、行政权力加强的趋势。
④两种政体都渐趋成熟,但是也都面临着诸多困扰和弊端,这些都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所导致的,无法通过调节政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2、英法两国政体不同的原因: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政治文化传统不同。
(1)两国资产阶级革命阶级力量对比不同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结成联盟,形成比封建势力更强大的力量,迫使封建贵族在革命后走妥协的道路,因而英国最终以革命加改良的方式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大革命前的法国封建势力特别强大,封建势力对资产阶级和农民采用高压政策,资产阶级、广大民众几乎无法与他们达成妥协,只能采取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方式推翻封建王权,废除君主,建立起民主共和制。 (2)政治文化传统不同
英国政治文化传统比较保守,善于妥协,政体变革往往采用渐进方式。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展开了猛烈批判,形成了法国激进的革命政治文化。
一、美国的联邦制
1、邦联制的特点:联邦制下的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 (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政府行使宪法“列举的权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2)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2、联邦制的利与弊
(1)联邦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2)美国联邦制的最大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运转之中。 二,美国的两党制 1,政坛上的“象驴之争”
(1)美国是实行资产阶级两党制的典型国家。自19世纪60年代,民主党和共和党通过竞选在美国轮流执政,被称为“象驴之争”。美国的两党制主要表现为两大政党通过竞选争夺执政地位。
(2)美国两党如何控制国家政权:在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共和党分别提名本党的总统候选人,最终获胜的党成为执政党,败北的党则沦为在野党。在美国,政党能否成为执政党,关键就在于能否获得总统选举的胜利。执政党通过由本党中坚人士组成的行政部门掌握政治权力。
在国会选举中,民主党、共和党也分别推出本党候选人,竞争议员席位。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多数党,获得少数席位的政党为少数党。多数党议员担任国会领袖及国会各小组委员会主席,并借此主导国会事务,但少数党仍能发挥重要的制衡作用。
2、美国政党的特征:①政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选举,包括组织初选、提名候选人、筹集竞选资金。两党竭力为本党争取尽可能多的职位,以维持其对政治权力的控制。但20世纪初以来政党的组织职能已经逐渐衰弱。②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组织均为四个层级,包括基层选区委员会、县委员会、州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但各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垂直领导关系,只有工作上的联系。③党员党纲不固定,没有约束党员的党纪。 3、两党制的实质(★★)
(1)、(本质没有区别)美国两党在意识形态、阶级基础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它们都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都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都赞同美国现行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推崇个人主义价值观。
(2)、(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政策和主张有明显的区别)民主党和共和党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政策和主张,虽有明显差别,但这些政策上的差别,不过是充当着使两党制得以运行的基础。其结果是互相牵掣,避免任何一方走向极端,背离美国的基本价值观。
(3)(两党竞选的实质)①在选举中,两党为争夺民众,不得不竞相提出符合选民利益的政策主张,客观上反映了一定的民意,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但实质上,两党制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监督和制衡的机制保障。在施政过程中,由于有在野党的监督和制约,执政党一般不敢过分滥用权力。②美国的竞选是有钱人的权力游戏,有权人的金钱游戏。
(4)美国两党制的阶级实质: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政党制度,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一项政治制度。 三,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1,美国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1)确立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也是由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三权分立原则的地位与核心内容
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3)三权分立
中央政权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德国一、政治制度的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编辑本段二、德国的政党制度 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
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
3、德国的多党制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但是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编辑本段三、德国的选举制度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
《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编辑本段四、德国的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编辑本段五、德国的行政制度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巴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总重要的权力之一。 2、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不服行政责任。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挑选各部部长和政府主要官员,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3、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主持。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依基本法规定,在由联邦总理制定的政治方针范围内,联邦各部部长可独立地负责领导各自主管的部门。联邦各部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裁决。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总理原则、部门原则和集体原则。 编辑本段六、德国的司法制度 1、法律概况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2、司法机关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 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检察机关: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编辑本段七、德国的联邦制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联邦制的宪法原则包括:
一、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2、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1-2] 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 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立法权、财政权、税务管辖权等 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公共事业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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