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一:
近日,贵阳市XX区步行街发生一起未成年驾驶电动车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共享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未满18岁,搭载着另外两个未成年的弟弟出来玩耍。由于无法掌握好电动车,撞倒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冉某。
王某的家长赶到后立即向冉某道歉,经双方协商,最终取得冉某的谅解。民警对三名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车的行为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
事例二:
5月10日,贵阳市发生一起自行车追尾小轿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调查得知,自行车骑行者丁某还未满12周岁,因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追尾同方向行驶的由田某驾驶的小型轿车。
事故造成丁某受轻伤,小轿车后保险杠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未满18周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摩托车上路。
孩子骑乘车辆上路,随意性强、法规意识淡,极易酿成交通事故,轻则会导致经济损失,重则危及孩子生命。监护人应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监管责任,避免放任孩子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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