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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物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研究

2022-05-30 来源:我们爱旅游


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物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研究

交易费用理论是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主要分支,在解释市场与企业等交易组织形式方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它是用制度比较分析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物流服务需求者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所关心的问题是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物流外包模式——是企业组织还是市场或者是存在于这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的各种契约关系——来协调。所以,本文首先概述交易费用理论,然后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和形成的内在机理。

标签:交易费用理论 资产专用性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随着市场和经济竞争的全球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快速适应市场,纷纷实行“归核化”战略,即将企业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到其核心竞争的业务上,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逐渐将自身不擅长的非核心的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形成了适应新形势的战略合作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本文考虑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双方的物流战略合作关系的形成机理,以便为物流服务需求者在选择采用何种合作方式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 交易费用理论

1.交易费用的概念。最早提出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是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Cosas),他在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后来,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从另一个角度对交易费用的概念进行了补充。科斯解释,交易费用就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或者说是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并以此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它包括两个主要内容:(1)信息成本。即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也就是在交易中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包括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成本,主要是搜集有关交易对象和市场价格的确定信息而必须付出的费用。(2)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人之间的谈判、讨价还价和履约合同的成本。

但科斯对交易费用定义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在科斯首创交易费用理论之后,许多的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其中威廉姆森就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从协约的角度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两种。所谓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所谓事后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后来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张五常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的“经济组织与交易费用”条目中认为,交易费用可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就是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目前在经济学界较多的人接受的是马修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的定义。马修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费用支出:(1)搜寻信息费用。(2)谈判费用。(3)订立合同费用。(4)实施费用。(5)监督费用。(6)仲裁费用。(7)保护产权以防第三者侵权费用。

2.交易费用的成因及影响因素。在现实世界里,为什么会存在交易费用?对于交易费用原因的寻找,威廉姆森给出有力的分析。他认为,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来自于人性因素与交易环境因素交互影响下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现象,造成交易困难所致。威廉姆森指出六项交易成本的来源:(1)有限理性,指交易进行参与的人,因为身心、智能、情绪等限制,在追求效益极大化时所产生的限制约束。(2)机会主义,指参与交易进行的各方,为寻求自我利益而采取的欺诈手法,同时增加彼此不信任与怀疑,因而导致交易过程监督成本的增加而降低经济效率。(3)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由于环境因素中充满不可预期性和各种变化,交易双方均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纳入契约中,使得交易过程增加不少订契约时的议价成本,并使交易困难度上升。(4)少数交易,某些交易过程过于专属性,或因为异质性,信息与资源无法流通,使得交易对象减少及造成市场被少数人把持,使得市场运作失灵。(5)信息不对称,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自利行为产生的机会主义,交易双方往往握有不同程度的信息,使得市场的先占者拥有较多的有利信息而获益,并形成少数交易。(6)气氛,指交易双方若互不信任,且又处于对立立场,无法营造一个令人满意的交易关系,将使得交易过程过于重视形式,徒增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及成本。

上述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进一步追根究底可发现源于交易本身的影响因素。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活动涉及的费用大小与交易的维度(即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有关,这些维度主要有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资产专用性是指某项资产在某种特定用途方面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就相对较小。资产专用性具体表现为地理区位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根据用户订单而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商誉的专用性。

交易的不确定性指交易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发生机率。由于人类有限理性的限制使得面对未来情况时,人们无法完全事先预测。加上交易过程买卖双方常发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加大了交易双方达成合约的难度,也增加了履约风险。

交易频率,如果交易双方的交易量很大且正常地不断进行,那么就值得双方花费资源去做一个特殊安排。尽管这种特殊安排可能花费不少资源,但这种花费可以分摊到大量不断进行的交易中去,因此相对交易费用便下降了。反之,如果双方的交易是“一锤子买卖”或者偶尔为之,那么花费资源去专门设计为双方服务的交易机制就划不来了。可见,交易频率通过影响相对交易费用而影响到交易方式的选择。

在深入探讨了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威廉姆森在其经典论文《交易

成本的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中又首次提出了规制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的概念。其原意是指企业(一体化组织)、关系型缔约或者中间组织、市场这三种制度形式。在制度的谱系中,市场和企业位于谱系的两极,而它们中间还存在着一系列连续的、无数个市场与组织混合的制度形式。这些形式既利用市场机制又利用管理手段来协调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威廉姆森早期认为这些中间规制形式不稳定,但后来发现这些形式是非常普遍的交易形式,并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下表描述了威廉姆森对交易类型和规制结构的匹配。

表 交易类型与规制结构的匹配

根据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的不同,威廉姆森区分了四种规制结构。其中第一种是“市场规制”结构,交易通过纯粹的市场竞争实现,适用于非专用性交易;三方规制指的是交易活动由双方的受邀仲裁人共同协调,适用于交易频率低但是同时属于混合性或者具有更高的专用性的交易场合;双边规制就是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规制;统一规制就是企业一体化或者内部化。其中三方规制和双边规制属于中间规制结构。

二、物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

按照华勒斯和诺思(John Wallis and Douglass North, 1986)在他们那篇“美国经济中交易行业的度量”著名文章中的历史统计资料的估算,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因此,经济活动中用于交易的成本不仅在量上可观,而且还在增加。在某种程度上,很多经济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

在企业组织中,企业可以选择很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传统是通过企业合并和纵向一体化来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存在一个限度,另一方面,西方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反托拉斯立法来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且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组织失灵”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企业合并后并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提高。因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企业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需要,并且可以规避纵向一体化过程中的很多成本,逐渐成为新的环境下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下面从交易的全过程、交易主体行为和影响交易费用的交易维度来分析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

1.从交易的全过程来看,企业将其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后,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企业(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有助于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相关交易费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搜寻信息费用的减少。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要具备多方面的业务素质,能够提供运输、仓储等以外的增值服务,这使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的物流环节和渠道减至最少,一个企业只针对几个甚至是一个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这样,第三方物流企业就使得物流服务的交易双方因为搜寻范围小、信息交流多而使搜寻交易对象信息方面的费用大为降低。

(2)谈判费用和监督费用的减少。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为物流服务需求企业提供一种适应企业自身业务流程的物流解决方案,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从而建立起双方相互信任和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样,减少了各种履约风险、谈判费用和监督费用。

(3)合同履行费用和仲裁费用的减少。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如美国安德森咨询公司所作的《美国大型制造商使用3PL服务2000年度调查》,50%的被调查公司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一起合作的时间超过5年。这样,即使双方发生冲突,也由于双方物流合约签约较长而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从而避免无休止的讨价还价甚至提出法律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减少保证合同执行的交易费用。

从交易主体的行为看,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双方之间“组织学习”,从而提高双方对不确定性环境的认知能力,减少双方之间因“有限理性”产生的交易费用;同时,双方之间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抑制双方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一次性的背叛和欺诈在长期合作中会导致“针锋相对”的报复和惩罚,面临着“逆向选择”的高昂代价,即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失去物流业务,因此,会使因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交易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2.从威廉姆森提出的影响交易过程三个维度来分析第三方物流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关系的建立是节约交易费用的选择。

(1)资产专用性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最重要的方面。一种交易如果需要双方进行专用性的投资,就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紧密地连接在一起,这时一种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比不牢靠的市场交易关系更具有吸引力,也成为交易双方的一种必然选择。比如丹沙(Danzas)物流集团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为了与法国电信合作,在法国投资5亿法郎建立了一个专门为法国电信的电信终端产品进行物流与配送服务的自动化配送中心。当初双方对这项合同进行了艰苦的谈判,最后达成协议,商定合作期限至少10年,并且到期后如果需要,双方再进行继续合作。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即使法国电信不用先期大笔投资而获得丹沙集团公司提供的优良物流服务,也使丹沙集团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回收其专用性投资。

(2)交易的不确定性。前面已经提到,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越高,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合约的交易费用就越高。交易主体之间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可以将收益风险分摊,增强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种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作为伙伴企业间的关系性资产,给企业带来“关系型租金”,同时对外构成一种壁垒,另一方面,也构成了伙伴关系企业相互之间的一种“抵押资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市场上的不确

定性,进而减少交易主体的交易费用。

(3)交易频率。交易频率与交易成本是呈正向的线性关系。交易频率高则交易费用就高。因为,如果按照纯粹的市场契约方式,每一次交易都需要重新订立契约,那么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总的交易成本就与交易次数成正向的线性关系。因此,如果物流服务需求者要经常地与某些物流企业发生交易行为,双方可以考虑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用一个明确的或者更多时候是隐含地覆盖一个较长时期的合作契约来代替经常性地针对每一个契约进行的搜寻、议价行为,消除交易频率高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现代第三方物流行业的诞生,就是为了节约物流交易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物流外包模式的选择

前面提及到,根据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的不同,威廉姆森将企业间的合作方式分为四种规制结构。本文则从这四种规制结构来探讨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的选择。

1.采用“市场规制”方式。市场规制也称古典缔约活动,即交易条件完全在事前定好,强调法律规则、正式文本和交易的自行清算,适用于资产专用性低的非专用性交易。所以,对物流服务的复杂性要求低和资产的专用性要求低的物流服务需求者,可以考虑采用这种规制方式,比如说高度标准化、重复进行的公共物流服务可以选择“市场规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应采用多个物流供应商,以提高外部企业的竞争性,并从中获得更好、更稳定的低价服务。

2.采用“三方规制”方式。“三方规制”方式,又称新古典缔约活动,即交易双方事先确定一个共同接受的第三者,授予这个第三者相对裁决的权力,此方式适用于资产具有混合性和专用性且交易频率较高的交易,共同物流服务采用的是这种规制方式。如所需服务需采用特殊车辆进行运输,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可以采用资产租赁与物流外包相结合的“三方规制”方式。由于资产的专用性高,如果企业自己投资,由于规模效率等原因,效率成本会很高。如果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投资,由于担心投资发生沉没,又可能会提高投标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企业可以考虑自己投资专业性资产,但不从事物流自营,而将专用性资产租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并由其来运作物流将是最好的选择,以提高资产效率并进而降低成本。然而资产的租赁也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包括承租人过分使用或不当使用资产等。因此,此种形式的外包,不仅涉及与物流服务自身有关的正式合同,还要涉及资产的租赁合同。为此,需要企业制定详尽的合同规范,包括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修条款等。

3.采用“双边规制”方式。“双边规制”方式,即对有关合约的应变事宜由交易双方借助自身的能力来协调决定,即不在合约中事先详尽规定,也不借助第三者来裁决,是一种双边长期合作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对服务的复杂性要求高,而对

资产的专用性要求低的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建立的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是采用的这种规制方式。交易双方虽然仍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但相互之间出现了旨在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机制,如双方建立以期长期合作的某种利益控制或利益分享机制,“双方都获得了一份利润流,不会轻易同意任何调整合同的提议”。

4.采用“统一规制”方式。“统一规制”方式,也称一体化治理、垂直联合,即交易一方拥有另一方的资产,从而使交易内部化,将外部治理变成内部治理,此方式适用于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和交易的不确定性非常高的交易。当服务的复杂性和资产的专用性都高时,物流外包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还会增加机会主义成本。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有能力提供所需服务,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往往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采用物流外包,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就存在很高的依赖性,且成本非常高,所以此时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以采用“统一规制”方式,企业设立物流子公司来满足其自身的物流需求,比如海尔公司成立自己的“物流推进部”,就是采用了这种规制方式。

四、总结

依据交易费用理论,企业放弃物流自营而采取物流外包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而且也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对于不同的物流服务需求者,应根据自身的交易特性,选择采用何种规制方式,以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既强化自身的核心能力,又降低物流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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