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过度考试基础知识培训汇总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
1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品质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质量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
工程或产品的质量主要表现在其功能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时间(耐久)性和美观性上。 3什么是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管理职能。 4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要求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5根据国家和行业近年来的法规的
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有以下七点要求: 1、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3、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4、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5、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6、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7、加强工程建设法制工作,严肃建设政纪法纪。
6工程质量管理的建设与认证是一个企业(单位)的自愿行为。国家和行业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在特定场合下可能成为市场进入的一个门槛。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
1检测——是对实体一种或多种性能进行检查、度量、测量和试验的活动。
2检验——是对实体的一种或多种性能进行检查、度量、测量、和试 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 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的目的是要求判定检测的对象是否合 格。
3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检测对象的质量标准;
2、采用规定的方法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 3、将检测结果与标准指标进行比较; 4、做出检测对象是否合格的判断。
4质量检测的作用:
1、检测是施工过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2、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手段;
3、检测结果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纠纷评判的依据;
4、检测结果是质量改进的科学依据; 5、检测结果是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他特定要求。
6质量检测时,检测方法标准的使用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当检测对象有水利部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采用水利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只有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采用该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时,应采用国家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以视情况采用企业标准。水利工程一般不采用地方标准,只有在地方标准的要求高于行业标准时,才采用地方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检测应使用现行有效的标准。除非委托人为某种特殊目的,明确要求采用某过期标准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或对标准
的某条款加以修改使用,这时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和明确责任的义 务,在合同中特别说明该情况,并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若超出计量认证批准的范围(参数与标准),应按规定不能加盖计量认证 CMA 标志印章。
7水利水电行业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要求:
①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员资格证书》;
②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
③检测技术人员的从事检测试验工作年限要求是中专毕业5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以上; 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⑤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有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以及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⑥检测人员不允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检测单位注册。 8水利水电行业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要求:
①检测单位必须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②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③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相应的资质后,方可承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⑤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
⑥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⑦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⑧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台账;
⑨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9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 ①人的因素; ②检测方法的因素; ③检测仪器设备的因素; ④检测环境的因素;
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 量 基 准 器 具、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计 量 检 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 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 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习题集P48第26题有错)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
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 三 章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 略 ) 第四章 计 量 监 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 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 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 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第二章
计 量 基 准 器 具、计 量标 准 器 具 和计 量 检 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 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习题集P48第26题有错)
7.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 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章 计 量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
合格。
1. 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 法制监督的规定。
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4.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5.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⑴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⑵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⑶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 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7.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 略 )
第三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 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导管部门备案。 •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NY 农 业 SC 水 产 SL 水 利 LY 林 业 QB 轻 工 FZ 纺 织 YY 医 药 MZ 民 政 JY 教 育 YC 烟 草 YB 黑色冶金 YS 有色冶金 SY 石油天然气 HG 化 工 SH 石油化工 JC 建 材 DZ 地质矿产 TD 土地管理
CH 测 绘 JB 机 械 QC 汽 车 MH 民用航空 WJ 兵工民品 CB 船 舶 HB 航 空 QJ 航 天 EJ 核 工 业 TB 铁路运输 JT 交 通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 SJ 电 子 YD 通 信 GY 广播电影电视 DL 电 力 JR 金 融 HY 海 洋 DA 档 案 SN 商 检 WH 文 化 TY 体 育 SB 商 业 WB 物资管理 HJ 环境保护 XB 稀 土 CJ 城镇建设 JG 建筑工业 CY 新闻出版 MT 煤 炭 WS 卫 生 GA 公共安全 BB 包 装 DB 地 震 LB 旅 游 QX 气 象 WM 外 经 贸 HS 海 关 YZ 邮 政 JJG 技术监督 JJF 技术监督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 “ /T ” ,如水利行业的推荐性标准代号是 SL/T。
• 指导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 “ /Z” ,如水利行业的推荐性标准代号是 SL/Z。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标准,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 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习题集P50第12题的提法不全面)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其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标准的编号形式为:
国家强制性标准 GB1346—2001 国家推荐性标准 GB/T14684—2001 国家指导性标准 GB/Z23283—2009 水利部强制性标准 SL237—1999
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 DL/T5150—2001
★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是属于相应行业技术标准的一部分。(习题集 P50第12题的提法有错。)
我国目前规定实行的标准共分四类: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 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标 准 的 实 施 与 监 督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
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长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
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 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
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 所有类别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表1。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要求见表2。 ( 其 余 略 )
第二章 计量与数据处理
第一节 术语 第二节 计量基础
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的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它
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可测;二是可用数学形式表明其物理含义。 • 计量学中的量,都是指可以测量的量。
注:①术语“量”可指一般意义的量或特定量。一般意义的量如长度、时间、质量、温度、电阻、物质的量浓度;
特定量如某根棒的长度、某根导线的电阻、某份酒样中乙醚的浓度。 ②可相互比较并按大小排序的量称为同种量。若干同种量合在一起可称之谓同类量,如功、热、能、厚度、周长、波长。
量制(也称量系)——是指彼此间存在确定关系的一组量。如:力学量、热学量、电磁学量、声学量、光学量、化学量等。一个量制可以有不同的单位制。
量纲——是以给定量制中基本量的幂的乘积表示该量制中某量的表达式,其数字系数为1。量纲是用来定性地描述给定量制中每一个量与各基本量的关系的一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用来识别两个量在性质上的异同。
量值——一般是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例如:5.34m或534cm,15kg,10s,-40oC 。
• 量的大小和量值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任意一个量相对来说其大小是不变的,是客观存在的,但其量值将随单位的不同而不同; 量值只是在一定单位下表示其量地下的一种表达形式。
如:1m = 1000mm,单位不同,同一物体可以得到不同的量值,但其量本身的大小并无变化。
• 量的纯数部分,即量值与单位的比值称为量的数值。 对于不能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量,可以参照约定参考标尺,或参照测量程序,或两者都参照的方式表示。约定参考标尺是针对某种特定量,约定地规定的一组有序的,连续或离散的量值,用做该种量按大小排序的参考。
例如:莫氏硬度标尺、化学中的pH标尺等。 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操作的最终目的是把可测的量与一个数值联系起来,使人们对物体、物质、自然现象的属性认识和掌握,达到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化,增强对自然规律的确信性和科学性。
注:①操作可以是自动地进行。 ②测量有时也称计量。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计量既是测量又不同于测量,它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规范化的测量。 计量是保证测量统一和量值准确的测量。 计量的内容通常包括下述六个方面: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工作器具); 3、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
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 5、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 6、计量管理。
计量的特点就是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而进行的科技、法制和管理活动,它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法制性的要求。 计量是使测量结果具有真正价值的基础,计量又促进了测量的发展。
计量的分类:根据其作用和地位,计量可分为:
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它通常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
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
法制计量——是指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的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测量工作的公正和可靠。
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测量的器具。
这里的器具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测量被测对象量值所使用的各种测量装置、测量传感器、仪器仪表、实物量具和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等。
它也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在我国,人们习惯使用“计量器具”一词,但在国外,一般称为“测量仪器”或“测量器具”。
测量仪器的特性——是将测量值与已知值比较并将比较结果转换为示值或等效信息输出。但是要注意,测量仪器本身并不提供或复现已知的量值,这是它与量具的主要区别。
例如:玻璃水银温度计是将被测温度与已知温度产生的两个水银柱高度进行比较来确定被测温度,但它本身并不提供作为参考值的已知温度。类似的还有天平、电位差计等。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反映计量器具计量特性和功能取得各种指标与参数,它们将直接影响测量结果。主要包括:测量范围、稳定性、超然性、灵敏度、鉴别力阀、分辨力、响应、漂移、准确度、最大允许误差等。
测量范围——也称工作范围,是指测量仪器的误差处于规定的极限范围内的被测量的示值范围。
测量仪器准确度——是指测量仪器给出接近于真值的响应能力,准确度是定性的概念。准确度等级是指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范围以内的测量仪器的等级、级别,通常按约定注以数字或符号,并称为等级指标。
如:经纬仪 J1、J2、J6 级 水准仪 S1、S3 级 温度计 一、二等
砝 码 一等至四等 机 械 天 平 1 10级 量杯、量筒、量瓶 A、B级 万能试验机 0.5、1、2级 抗折试验机 1、2级 转 速 表 0.01 0.2 0.5 2级 精密压力表 0.25、0.4、6级 机械压力表 1、1.5、2.5、4级 万用电表 0.5 5.0级 钳形电流表 1.5 5.0级
直流电位差计 0.001 0.002级0.005级 0.010.02级 0.05级 0.10.2级 直流电桥 0.01、 0.02 、0.05、0.1、0.2、
0.5、1.0、2.0级
电阻箱 0.001 0.005级 0.01 0.02级 0.05级 0.1 0.2级 欧姆表 0.01 0.1级 万用电表 0.5 5.0级 钳形电流表 1.5 5.0级 机械天平 1 10级 电子天平 Ⅰ、Ⅱ、Ⅲ等
测量系统——组装起来进行特定测量的全套仪器和其他设备。 测量系统有时又称计量装置或测量装置。
测量装置一般由测量仪器和一些辅助设备共同组成,如温度测量装置、应力测量装置等。
固定安装的测量系统也称为测量装备。
测量设备——它是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资料的总称。
需要强调的是,与我们过去常说的计量器具的概念相比,测量设备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所有与测量活动相关的硬件设备,而且与测量硬件相关的各种必要软件资料数据等也属于测量设备的组成部分。因而,对测量设备的管理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扩大。全面加强对测量设备的管理工作,使其处于受控状态,是当前计量测试工作的基本要求。
测量传感器——提供与输入量有确定关系的输出量器件。
由于某些被测量不宜用直接比较的方法测量,往往必须将其变换成具有一定函数关系的同类量或其他量后,才能进行测量。而传感器的作用就是完成这种变换。如:压电传感器的作用就是将难以直接测量的压力信号转变为容易测量的电流(压)信号。
传感器的基本类型,按测量原理分类,可分为电阻式传感器、电感式传感器、电容式传感器、光电式传感器、陀螺仪式传感器等; 按被测量分类,可分为温度传感器、力学传感器、电学传感器、位移传感器、速度传感器等。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参考物质可以是纯的或混合的气体、液体或固体。 例如,化学分析校准用的溶液、标准粘度计用的水。 目前标准物质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化学成分标准物质,如金属、地质、环境等化学成分标准物质; ②物理化学特性物质,如pH值、燃烧热、聚合物分子量标准物质;
③工程技术特性标准物质,如粒度标准物质、标准橡胶等 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注:
①有证参考物质一般成批制备,其特性值是通过对代表整批物质的样品进行测量而确定,并具有规定的不确定度。
②所有参考物质和有证参考物质均应符合测量标准的定义。 实物量具——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值的器具。有时也简称“量具”。
上述“固定形态”是指固定的物理和化学形态。
例如:砝码、量块等本身就是某个确定的量值(质量和长度量),可以作为参考量值提供给测量仪器,与被测量进行比较,所以它们属于量具。而天平、玻璃水银温度计等,由于它们本身不能提供测量所需的参考量值所以属于测量仪器。
注意:习惯上说的“通用量具”(即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实质上并不同于这里所说的实物量具,而是属于测量仪器。 测量器具实际值——满足准确度的用来代替真值使用的量值。 由于真值是个理想化的概念,不可能得到,所以一般要用满足规定准确度要求的实际值来代替。在计量检定中一般是将上一个等级标准计量器具提供的测量值作为下一个等级计量器具的实际值。 计量器具的检定
根据国家已颁布的计量仪器检定规程,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计量检定是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具体形式。计量检定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实际上就是不合格通知书。
计量检定是具有法制性的行为。根据《计量法》规定,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定并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开展计量检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必须依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当所用的计量器具国家、部门、地方均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时,为使其测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基准,应采用校准的方法。
校准主要是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校准结束后,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也有一些检定机构出具的是《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在这些《证书》和《报告》上没有结论,仅有测试的比对值和误差值,这就要使用单位自行判断该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本单位的使用要求以决定取舍(也称评定)。
要注意:由于“检定”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而这类的机构也有一定的受权范围,当超出其受权范围时,尽管国家、部门、地方有相应的检定规程,在量值溯源时也按相应的检定规程进行操作,但这些单位按规定不能出具《检定证书》,这时往往提供给客户的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量值溯源等级图——是指一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用以表明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基准之间的关系。
建立该图的目的是要对所有的测量,在其溯源到基准的途径中尽
可能减少测量误差又能给出最大的可信度。
国家溯源等级图——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对给定量的计量器具有效的一种溯源等级图,它包括推荐(或允许的比较方法和手段。在我国也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校准测量能力——是指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与检测水平,它用置信概率为95%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计量单位——是指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计量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名称、定义和符号。
法定计量单位——是指有国家法律确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我国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
计量单位制——为给定量制按给定规则确定的一组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
如:①国际单位制;
②CGS单位制(厘米·克·秒)
国际单位制——由国际计量大会采纳和推荐的一种一贯单位制。 注:①ST是国际单位制的国际通用符号。
②目前,国际单位制基于下列7个基本单位: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SI单位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通用性、简明性和准确性。
第七节 抽 样
总体——是指研究对象的全体。 个体——是指组成总体的每个基本单位。
样本——是指从总体中抽取的一部分个体。根据对这一部分个体的研
究,对总体性质做出估计判断。样本中包括的个体数目称为样本容量或样本大小。
统计量——不含未知参数的样本函数。 1、描述样本集中位置的统计量 ①样本均值; ②样本中位数; ③样本众数。
2、描述样本分散程度的统计量 ①样本极差; ②样本方差与样本标准差;
③样本变异系数——样本标准差与样本均值之比,有时也称相
对标准差。
抽样方法 一、概率抽样 ①简单随机抽样;
②系统抽样(等距抽样或机械抽样) ③分层抽样(类型抽样); ④整群抽样;
⑤多阶抽样。 二、非概率抽样 ①偶遇抽样; ②判断抽样; ③配额抽样。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一节 实验室质量管理基础
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是实验室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的协调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策划(检测规程规范的确定)、质量控制(检测的实施与监督)、质量保证(制度、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环境)和质量改进(内审、管理评审、其他有效的检查方法)。
质量管理的基本职能可以划分为决策、组织、协调(包括指挥、领导、沟通、指导、激励)、控制(监督、检查)、改进。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如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必须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既与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相匹配。
质量管理的步骤是:建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维持、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因此,应将管理要求、技术要求、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实施文件化管理。
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编制质量计划是质量策划的一部分。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过程可视为质量管理和作业的策划。 质量策划为了:
①完善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而组织学习新版标准; ②对照新标准分析原质量管理体系差距,确定新的质量目标; ③按新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和采用程度; ④明确控制要求; ⑤调整质量职能;
⑥编制、修订体系文件、计划等,这些活动均属实验室质量策划。 对于实验室新增项目的策划、新增服务方式的策划、质量改进的策划等等,当然也包括在实验室质量策划之中。 质量控制——是指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其目的在于监视过程并排除质量环中所有阶段导致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经济效益。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某些活动是相互关联的。
质量保证——是指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
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质量改进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实验室管理体系——是实验室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或效能,由组织结
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且具有一定活动的一个有机整体。
质量体系包括两大部分: ①管理要求; ②技术要求。 管理体系的特性:
①系统性——实验室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对质量活动中的各方面综合起来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②全面性——管理体系应对质量各项活动进行有效地控制。 ③有效性——体现在管理体系应能减少、消除和预防质量缺陷的产生,一旦出现质量缺陷能及时发现和迅速纠正,并使各项质量活动都处于受控状态。
管理体系文件——是描述管理体系的一整套文件。它主要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表格报告及质量记录等质量文件构成。 管理体系文件一般为三个或四个层次。 A层次—质量手册; B层次—程序文件;
C层次—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 管理体系文件的特点:
①规范性; ②系统性; ③协调性; ④唯一性; ⑤适用性。
管理(质量)手册——是阐述其管理(质量)方针并描述管理体系的文件。
程序文件——是针对质量手册所提出的管理与控制要求,规定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作业指导书——是规定质量基层活动途径的操作性文件,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作业活动。
质量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证据的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是实验室检测工作的依据,是实验室内部的法规性文件。
体系文件应向实验室全体人员宣贯,通过培训使他们理解并贯彻执行,以达到确保实验室检测质量的目的。 记录一般分为管理记录和技术(检测)记 录两大类:
管理记录——是指实验室管理体系活动中所产生的记录。包括任务委托、合同评审、质量内审、管理评审、文件发放、会议签到等的记录。 技术记录——是进行检测所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累积,也是检测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或过程参数所表明的信息。原始记录中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再现检测过程。
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不符合)、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再次发生,消除其产生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纠正”与“纠正措施”的区别是:
纠正——是指“返修”、“返工”或调整,涉及对现有的不合格所进行的
处置。
纠正措施——涉及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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