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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大众传媒

2024-01-02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官與大眾傳媒 賀衛方

英國以及英國傳統影響下的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法官在整個法律家階層裏享有最崇高的地位。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擁有對聯邦憲法最終的解釋權以及宣佈議會制定法違憲的權力;所謂“九個老男人”(Nine old men)─現任大法官中已有女性──在整個國家政治事務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邦法官並非民選產生,又終身任職,於是一些人不免對法官們享有如此巨大的權力有所疑慮,有人還特別為這種統治形態造了個新詞,認為美國的政體並非平民之治(democracy),而愈來愈成為法官之治(judgeocracy)了。

法官的地位高,影響大,但是他們在平常的生活中卻很不願意拋頭露面。你很少能看到法官面對電視記者的攝像機侃侃而談;報紙常對法官的判決意見加以報導和評論,不過法官自己親自對媒體發表意見的情況卻不太常見。甚至,一些著名法官對大眾傳媒壓根兒就不關注。英國上訴法院院長丹寧勛爵就承認他平常不大看報;擔任大法官到91歲高齡的霍姆斯更是以不讀報而

著稱──好在美國的最高法院不組織大法官們集體學習報紙。英國人潘尼克(David Pannick)在他關於法官的書裏曾專門談起法官們對待媒體以及大眾的矛盾心情:一方面他們不願意為大眾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獨的聖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們又認為大眾傳媒中對法官以及司法活動的描寫和評論充滿了誤解和曲解,應當澄清卻又不知從何做起。

法官不僅僅不太樂於跟媒體交往,而且不少國家還對於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導設置了種種制度性的障礙。例如,傳統上記者對法庭活動只可以進行文字報導,攝影通常是被禁止的。我們看到西方報章對於法庭審理案件的報導,所配的圖片總是法庭速寫師所提供的速寫畫。轟動一時的辛普森刑事審判全過程均由電視現場直播,這在美國的司法史上是相當例外的事件,而且這種直播也引起了一些爭議。反對者認為電視直播給法官帶來了異乎尋常的壓力,因而是弊大於利的做法。另外,法院還嚴格禁止新聞媒體對於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作出帶有暗示或明顯傾向性的報導或評論。黑格先生因涉嫌殺人被捕,英國某法院正待審理,《每日鏡報》忽然出現大字標題──“殺人犯被逮捕歸案”,並報導說黑格已被指控殺人,且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云云。首席法官戈達德勛爵怒氣衝天地說:“沒有比這更可恥的事情了。應

該懲罰他們。”結果,《每日鏡報》被罰款一萬英鎊,當天的值班編輯蹲了三個月的班房。懲罰之後,戈達德勛爵還不依不饒地說:“讓那些編輯們小心,如果再發生這類事情,法律還會制裁他們,讓他們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強大的。”

上面所談種種似乎流露出司法權過於專橫和封閉的一面。其實,在現代民主政治

下,司法過程是相當公開的。例如,任何人要進入法庭旁聽某個案件的審理都是可以

的,除非案件審理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節。報章對於案件及法院的審理過程當然可以報導,只是不可帶有傾向性,因為那很可能給司法機關或法官招致不應有的壓力,從而使報章而不是法院成為案件的裁判者。丹寧勛爵說得好:“我們決不允許法院以外的„報紙審訊‟、„電視審訊‟或任何其他大眾傳媒的審訊。”大眾傳媒對於已經審結的案件當然可以發表直言不諱的批評,可以對被法院長期拖延的案件作出評論,可以對法官的違反司法倫理甚至腐敗的行為加以揭露。無論如何,傳媒對司法權的監督以及公民通過傳媒的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社會中更重要的價值,理應得到更妥善的維護。其實,設計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常常不過是在不同價值、不同利益之間保持一種較為合理的

平衡而已。

至於法官以及法院在平常保持與大眾傳媒之間一定的距離,那倒有著制度上的合理性。司法是相當特殊的一種職業,它對經驗有高度的依賴,因為經驗可以幫助法官洞察各種案件所涉及的人情世故,這樣,法官就需要有大量的時間總結前人和自己的經驗;它具有對學識的要求,因為所謂司法無非是對糾紛作出具有說服力的解釋和解決,於是法官便必須不斷地充實自己,強化知識和道德的修養;司法又是一種強調消極性的職業,法官應時時注意自己的言詞與行為,不使當事人與社會疑心法官的偏見影響司法過程及結果;最後,獨立性又是司法的首要準則。所有這些,似乎都要求法官不必過於關注媒體,更不消說積極地在媒體上出頭露面。否則,時間與精力大量地投入不說,頻頻表達自己的觀點不免言多有失,不留心就會把個人的偏見和膚淺暴露於大庭廣眾之下;而太關注媒體也容易受到媒體的控制,把法院投進社會的同時也把社會拉進了法院。所謂獨立審判,恐怕已無從談起了。

“真人不露相”,民諺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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