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承包协议。甲方将自有坐落在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自行车棚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承包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第二条、承包费:乙方在承包期内须向甲方交付承包费 整(¥: )。押金 整(¥: )(甲方收到乙方承包费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条)
第三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应自觉维护车棚内的所有一切设施,未 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车棚内的一切设施,否则乙方将负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在承包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车棚设施损 坏及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如发生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等存放保管的物品丢失、损坏,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生丢失,一个月内未达成赔偿协议,甲方有权先行从押金里扣除。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乙方自行交纳水、电费,维护室内上、下 水道,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负责维修甲方车棚外部房屋、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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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损坏。
第七条、承包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承包费,同时收回车棚。
第八条、此合同须要增减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后再行增减条款。 第九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 合同。
第十条、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期满后,甲 方如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权)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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