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质疑与投诉有哪些规定
2020-05-06
来源:我们爱旅游
学习园地I STUDY CORNER 《政府采购法 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关于质疑与投诉有哪些规定 文/本刊记者陈昶或 《政府采购法》中,第六章第 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对政府采购 质疑与投诉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 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 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 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 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 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 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fl ̄f]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 56中国政府采购I 201 8 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睛 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 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六 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对政府采 购质疑与投诉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 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 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 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 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 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 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 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 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 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I页可 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 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 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 I页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 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 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如实反映睛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 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 申请}敲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 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 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 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 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