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类主要会计科目核算:
(1)现金
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支取现金或是预支现金 借:其他应收账——XX 成本类或材料类科目 贷: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账款:主要是核算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转让和销售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接受和租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①出售租赁商品房而应收取的未收到的款项(所附原始单据:购方协议销售发票或出租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公司或个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出让材料而应收取的未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坏账准备: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计提的坏账损失,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提取坏账准备金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收回已转销的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应收票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销售商品房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业汇票到期:
若为无息商业汇票(所附单据:销售发票、双方协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若为有息商业汇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XX公司 财务费用
(6)预付账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分别设置“预付承包单位款”和“预付供应单位款”两个明细科目。 ①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所附单据:付款申请书、付款单)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拔付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贷:库存材料
企业与承包单位按月或是按季进行工程结算时(所附单据:工程价款结算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用银行存款补付余额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②预付给供应商的材料价款
借:预付账款——预付供应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材料验收入库,用预付款抵扣应付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
贷:预付账款——预付供应单位款 用银行存款补付余额
借: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 贷:银行存款
(7)物资采购:主要是核算企业购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购入材料设备的买价、运杂费、流通坏节的税金,月终分配的采购保管费和材料成本差异。
(8)采购保管费:主要核算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交通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等 (9)材料成本差异:主要用来核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 (10)库存材料:用来核算各种为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1) 库存设备:用来核算企业用于开发工程的各种库存设备的实际成本 ①购入设备,支付买价、代垫的运杂费、采保费(所附凭证:代垫费用交付单、销售发票、付款单) 借:物资采购——设备采购 贷:银行存款
计算与分配的采保费(所附凭证:计算的采保费用固定表格) 借:物资采购——设备采购 贷: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购保管费的实际分配率=材料实际发生的采保费/本月购入材料实际发生的买价和运杂费
某种物资应分摊的采购保管费=实际买价和运杂费*分配率 材料验收入库(所附单据:入为单、设备管理单) 借:库存设备 贷:物资采购
②订购设备与材料,所发生的买价与动杂费、税款(所附单据:购货发票、提货单、银行单据、运输费单据)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设备到达验收入库
借:物资采购——设备采购
贷: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 冲减预付的设备货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供货款 贷:预付账款
支付余下应付的设备材料采购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③设备和材料发出,领用设备进行安装,用作房屋建设(所附凭据:发出材料汇总表、设备出库单)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库存设备
销售积压设备(所附单据:设备出库单、银行单据、销售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设备
(12)委托加工材料:主要是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应与加工单位签订加工合同。 发出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加工完后验收入库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材料——XX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13)低值易耗品: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材料。如:工具、器具、玻璃器皿等
自营工程领用生产工具,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仓库领用工具一批,用五五摊销法: 借:待摊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借:采购保管费
贷:待摊费用
(14)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包括开发完工的建设场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 企业开发的产品,在竣工验收时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对外销售转让的开发产品,月份终了按时结转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15)分期开发产品:应根据分期销售合同进行结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备查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16)出租开发产品:是指利用开发完成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一种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实现的。应下设“出租产品”“出租产品摊销”两个明细科目 出租土地或是房屋时
借: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 贷:开发产品 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下设“在用周转房”
和“周转房摊销”两个明细科目
开发的用于安装居于拆迁的周转房,按实际搭建的成本 借:周转房——在用周转房 贷:开发产品——房屋 按月计提的周转房摊销
借: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 贷: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其间发生的维修费用,如果金额不大 借: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金额较大的
借: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最后再分次摊入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18)固定资产
①购入的固定资产(所附原始凭证:运杂费专用发票、现金支出凭单、银行单据、购货发票等)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支付安装费用
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所附单据:移交使用单、工程结算单) 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堪设计费 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领用材料时
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库存材料
分配建筑工人工资和福利费 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完毕建筑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所附单据:投资证明、合同)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累计折旧
④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所附单据:扩建通知单) 借: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生产生用固定资产 残料变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支付扩建工程款时 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工程竣工时(所附单据:工程竣工结算单) 借: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
(19)无形资产: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2、 2、负债的主要会计科目的核算
(1)应付账款: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支付给承包单位转来的工程价款结算预支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以预支款抵冲应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 补付其余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预收账款:按照规定合同或协议向购房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购房定金。以及代建工程收取的代建工程款
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代建工程款 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预收代建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 收回全部余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应付工资
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工资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结转代扣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水电费 代扣房租
月末分配工资费用 借:开发成本(建安) 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项目现场) 销售用费(销售机构)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 采购保管费(采购部门)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长期放假员工) 应付福利费(医务人员)
(4)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 借:开发成本(建安) 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项目现场) 销售用费(销售机构)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 采购保管费(采购部门) 贷:应付福利费 用现金支付福利费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5)应交税金:核算应向国家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调节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各种税种) 月末按照实现的经营收入计算应交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末按照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末如按规定计算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月末计算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交纳的税金 借:应交税金——XX税 贷:银行存款
(6)其他应交款:核算向国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应交款 月末按规定提取教育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 成本、费用主要会计科目核算
(1) 开发成本:如能确定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主要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分别设置“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开发”“房屋开发”设置二级明细。可根据上述六项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①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XX公司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②配套设施开发 计算公式: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配套设施开发费=该项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预提率 配套设施费预提率=该配套设施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应负担该设施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100%
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自用的建筑场地的开发)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开发产品
支付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领用库存设备或是材料开发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库存设备或库存材料 分配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③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能够分清对象的)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④开发房屋建筑的施工方式主要有“出包”、“自营”两种
出包给外单位进行施工建造(根据提出的已完工程月报或是价款结算单)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自已组织施工的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资 库存材料或设备
⑤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费用支出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库存材料 或现金
结转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工程竣工后结转成本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移交委托单位后,根据移交手续
借:主营业务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
(2)开发间接费用:所属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用、折旧费用、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发生的间接费用时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 或应付工资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竣工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借:开发产品——房屋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3)管理费用:是指开发企业的行政管理疗门为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财务费用:包括开发经营期产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调剂外汇手续用、金融机构手续费用
(5)销售费用: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不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发生的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
4、 收入、利润的主要会计科目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的实现与价款结算时间上的不一致,我们应该分开计算 ①在实现营业收入同时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营业收入实现前,价款收取后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预收价款时,待开发完工后再移交使用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移交使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④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以当期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售后服务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开形资产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一般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转让或是销售开发产品成本的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如分期开发产品的,应与收入相配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4)其他业务支出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计提本月份主营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月末按照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 房产公司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堤围防护费。
①营业税=营业收入×5%;②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③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④若属于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征收且采取带征的方式,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带征率(现时销售不动产的带征率为2%)。若属于查征企业的,取得的收入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在2002年1月1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政策请咨询国税。⑤土地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普通住宅的按1%、旧房交易0.5%、其他住宅包括豪华住宅、别墅3%)。⑥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1.2‟。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配套设施的种类及其支出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大型配套设施项目,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因为这些大配套设施,国家有这方面的投资,或是政府投资,或国家拨款给有关部门再由有关部门出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体制,无法保证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调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往往在客观上拿不出资金来,有些能拿的也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开发企业也只得将一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也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开发建设中各种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并准确地计算房屋开发成本和各种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对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可分为如下三种: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 由上可知,在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中核算的配套设施支出,只包括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和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 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般说来,对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应以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借以正确计算各该设施的开发成本。对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应设置如下六个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配套设施费项目用以核算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费。因为要使这些设施投入运转,有的也需要其他配套设施为其提供服务,所以理应分配为其服务 的有关设施的开发成本。
对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工程规模较大,可以各该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工程规模不大、与其他项目建设地点较近、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多、并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也可考虑将它们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工程完工算出开发总成本后,按照各该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的比例,算出各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再按一定标准,将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至于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在核算时一般可仅设置如下四个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于这些配套设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开发成本负担,为简化核算手续,对这些配套设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它本身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也可直接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因此,对这些配套设施,在核算时也就可不必设置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两个成本项目。 三、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
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支出,可直接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
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应记入各大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X X”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开发间接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对配套设施与房屋等开发产品不同步开发,或房屋等开发完成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的,经批准后可接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预提配套设施费,将它记入房屋等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因为一个开发小区的开发,时间较长,有的需要几年,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
安排上,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往往是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幼托。消防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房屋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无法接配套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进行结转和分配,只能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计算出已出售房屋应负担的数额,用预提方式记入出售房屋等的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的计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进行: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该项开发产品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费预提率 配套设施费预提率=该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应负担该配套设施费各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合计×100%
式中应负担配套设施费的开发产品一般应包括开发房屋、能有偿转让在开发小区内开发的大配套设施。
如某开发小区内幼托设施开发成本应由101、102商品房,151出租房,181周转房和201大配套设施商店负担。由于幼托设施在商品房等完工出售、出租时尚未完工,为了及时结转完工的商品房等成本,应先将幼托设施配套设施费预提计入商品房等的开发成本。假定各项开发产品和幼托设施的预算成本如下: 101商品房 1000 000元 102商品房 900 000元 151出租房 800 000元 181周转房 800 000元
201大配套设施——商店 500 000元 251幼托设施 320 000元 则
幼托设施配套设施费预提率=320000÷(1000000+900000+800000+800000+500000)×100%=320000÷4000000×100%=8%
各项开发产品预提幼托设施的配套设施费为: 101商品房:1000 000元×8%=80 000元 102商品房:900 000元×8%=72000元 152出租房:800 000元×8%=64000元 182周转房;800 000元×8%=64000元
201大配套设施——商店:500 000元×8%=40 000元
按预提率计算各项开发产品的配套设施费时,其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应在配套设施完工时,按预提数的比例,调整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现举例说明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如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在开发小区内负责建设一间商店和一座水塔、一所幼托。上述设
施均发包给施工企业施工,其中商店建成后,有偿转让给商业部门。水塔和幼托的开发支出按规定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水塔与商品房等同步开发,幼托与商品房等不同步开发,其支出经批准采用预提办法。上述各配套设施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支出(单位:元): 201 251 252 商店 水塔 幼托 (元) (元) (元)
支付征地拆迁费 50 000 5 000 50 000
支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 30 000 20 000 30 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 50 000 30 000 50 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 200 000 245 000 190 000 分配水塔设施配套设施费 35 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 55 000 预提幼托设施配套设施费 40 000 则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105 000 贷:银行存款 105 000
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8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765 000 贷:应付账款—一应付工程款 765 000
分配应记入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水塔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商店 35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 35 000 分配应记入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商店 55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55 000
预提应由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一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一商店 40000 贷:预提费用——须提配套设施费 40000
同时应将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分别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 细分类账。
四、已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结转
已完成全部开发过程计经验收的配套设施,应按其人问情况 和用途结转其开发成本:
1,对能有偿转让给有关部门的大配套设施,如上述商店设 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成年自“开发成本一配套设施吁发 成本”账厂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一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作如 下分录入贴:
借:外发产品—一配套设施 460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460000 配套设施有偿转让收入,应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2.按规定应将其开发成个分配计入商品房等计发产品成本
的公共配套设施,如上述水塔设施,在完工验收后、应将其发生的 实际开发成本按一定的标准(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预算成本 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和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作如 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65000 开发成本—一配套设施可发成本 35000 贷:开发成本—一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00000
3.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评发产品成本的 公共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 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预提费用—一预提配套设施费 320 000 贷:开发成本—一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20 000
如预提配套设施费大于或少于实际开发成本,可将其多提数或少提数冲减有关开发产品成本或作追加的分配。如有关开发产品已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可将其差额冲减或追加分配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开发产品的成本。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代建工程的种类及其成本核算的对象和项目
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由于各种代建工程有着不同的开发特点和内容,在会计上也应根据各类代建工程成本核算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用相应的费用归集和成本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土地(即建设场地)、各种房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分别通过“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这两个账户下分别按土地、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各项支出,进行代建工程项目开发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除土地、房屋以外,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其所发生的支出,则应通过“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因此,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的,仅限于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应根据各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如下几项:(l)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间接费。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应根据代建工程支出内容设置使用。 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支出和对代建工程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同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类记入各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相同。
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代建工程,应将其实际开发成本自“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并在将代建工程移交委托代建单位,办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后,将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转入“经营成本”账户的借方。
如某开发企业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代为扩建开发小区旁边一条道路。扩建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拆迁补偿费300 000元,前期工程费 160 000元,应付基础设施工程款 540 000元,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80 000元,在发生上列各项扩建工程开发支出和分配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1080 000
贷:银行存款 460 00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540 000 开发间接费用 80 000
道路扩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结转已完工程成本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代建工程 1080 000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1080 000
自营开发工程成本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可以采用自营方式,也可采用发包方式进行。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安装(包括装饰)等工程,如果工程规模不大,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工程费用,可直接计人有关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等账户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XXX 贷:银行存款XXX 库存材料XXX 应付工资XXX
如果工程规模较大,由企业所属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核算的,可根据需要设置“工程施工”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自营工程费用,并按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分类账进行工程成本明细分类核算。
一、自营工程成本核算的对象和项目
由于开发企业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具有多样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每一工程几乎都有它的独特形式和结构,需要一套单独的设计图纸,在建设它时,要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即使采用相同的标准设计,也由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建造,以致它们的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和交通、材料资源等社会条件不同,在建造时,往往也需要对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方法、施工组织等作适当改变。工程的这些特点,使工程施工具有个体性。因此,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属于单件生产,在对工程组织成本核算时,必须采用定单成本核算法,即按照各项工程进行分别核算成本的方法。凡是可以直接记入各项工程的生产费用,应直接计入各项工程成本;凡是不能直接计入各项工程而应由有关工程共同负担的生产费用,要先按照发生地点先行归集,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定期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按定单成本核算法核算工程成本,必须确定工程成本计算的对象。工程成本核算的对象,通常是具有工程预算的单位工程。因为单位工程是编制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计划的对象。根据单位工程来组织工程成本核算,便于反映工程预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工程成本超降的原因,及时反映施工活动的经济效益。为了简化工程成本核算手续,对于:(l)在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
相接近的各个单位工程;(2)在同一工地上施工的几个预算造价很小的工程,也可把它们的成本合并核算,然后按照各该单位工程预算造价的比例,算得各该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
为了便于核算各项工程成本和分清工程成本超降的原因,必须对生产费用按照经济用途加以分类。施工单位的生产费用按照它的经济用途,一般应分为下列成本项目:
1.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的实际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和租赁费用。
2.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工人(包括施工现场制作构件工人,施工现场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但不包括机械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职工福利费。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机上操作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动力费,机械折旧、修理费,替换工具及部件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养路费,牌照税,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指现场施工用水、电、蒸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土方运输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5.施工间接费措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民工管理费等。如搭建有为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还应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
上述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由于直接耗用于工程的施工过程,叫做直接费,可以直接记入“工程施工”账户和各项工程成本。施工间接费由于属于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戍本,叫做间接费,在核算上应先将它记入“施工间接费用”账户,然后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成本。 二、材料费的核算
各项工程耗用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通常通过“领料单”、“退料单”。“已领来用材料清单”、“大堆材料耗用单”等材料凭证汇总计算。“已领未用材料清单”是对下月需要继续使用的月末施工现场存料,在月末由各施工队组按各项工程用料分别盘点后填制,应从当月领用材料总额中减去借以计算该月材料耗用额的材料凭证。大堆材料是指砖、瓦、砂、石等材料。这些材料常有几个单位工程共同耗用,领用次数又多,很难在领用时逐一加以点数,往往采用“算两头、轧中间”的办法,来定期计算其实际用量。即对进场的大准材料进行点数后,日常领用时不必逐笔办理领料手续,月末先计算定额耗用量。 本月定额耗用量=∑(本月完成工程量×材料消耗定额) 再通过盘点求得实际耗用量,差异数量和差异分配率: 本月实际耗用量=月初结存数量+本月收入数量-月末盘点数量 差异数量=本月实际耗用量一本月定额耗用量 差异分配率=差异数量÷本月定额耗用量×100% 然后求得各项工程实际耗用大堆材料数量和计划价格成本:
某项工程实际耗用大堆材料数量=该工程定额耗用量×(1±差异分配率)
某项工程实际耗用大堆材料的计划价格成本=该工程实际耗用大堆材料数量×计划单价
施工队组在施工过程中领用的周转材料,如模板、跳板、脚手架木等,一般可在领用时填制“领料单”,先将其成本记入各项工程成本。于工程完工时,再填制“退料单”将实际盘存数冲减工程成本。对租赁的周转材料,其租赁费可根据租赁费用账单记入各项工程成本。 三、人工费的核算
工程成本中的人工费,对计件工人的工资,可直接根据“工程任务单”中工资总额汇总计入各项工程的成本,职工福利费可按工资的比例(目前为14%)计入各项工程的成本。
“工程任务单”是施工员根据施工作业计划于施工前下达给工人班组的具体工作通知,也是用以记录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计算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凭证。通常于施工前由施工员会同定额员根据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定额,参照施工图纸,分别工人班组签发。任务单中工程完工后,施工员应根据工程任务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并会同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实际验收数量与签发的工程数量有出入时,应查明原因并经领导批准后才能结算。每月签发的工程任务单,应于月末全部进行结算。如某些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即将其完工部分按估计数进行结算,未完工部分可结合下月施工作业计划中的工程任务,再签发给原来的班组,使当月完成的工程和当月应发的工资奖金于当月结算。
对计时工人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可根据按工程别汇总的工时汇总表中各项工程耗用的作业工时总数和各该施工单位的平均工资率计算。所谓施工单位平均工资率,就是以月份内各该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工人作业工时总和,除建筑安装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总额所得的商数,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施工单位平均工资率(元/时)=月份内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工人工资和 职工福利费总额(元)÷月份内该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工人作业工时总和(时)
用施工单位平均工资率乘务项工程耗用的工时,就可算得各该工程在某月份内应分配的人工费:
项工程分配的人工资=该项工程耗用工时×施工单位平均工资率 四、机械使用费的核算
施工单位因采用机械化施工使用施工机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另行组织核算。因为使用施工机械而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是单独记入工程成本的“机械使用费”项目的。 机械使用费的内容,一般包括:
1.人工费指机上操作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 2.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耗用的燃料、动力费。 3.材料费指施工机械耗用的润滑材料和擦拭材料等费用。
4.折旧、修理费指对施工机械计提的折旧费、应计的修理费和租人机械的租赁费。
5.替换工具、部件费指施工机械使用的传动皮带、轮胎、胶皮管、钢丝绳、变压器、开关、电线、电缆等替换工具和部件的摊销费和维修费。
6.运输装卸费指将施工机械运到施工现场、运离施工现场和在工地范围内转移的运输、安装、拆卸及试车等费用,若运往其他施工现场,运出费用由其他施工现场的工程成本负担。
7.辅助设施费指为使用施工机械建造、铺设的基础、底座、工作台、行走轨道等费用。施工机械的辅助设施费,如数额较大,可先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按照现场施工期限分次从“待摊费用”账户转入“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账户,摊入各月工程成本。
8.养路费、牌照税指为施工机械如铲车、压路机等缴纳的养路费和牌照税。
9.间接费指机械施工队组织机械施工、管理机械发生的费用和停机棚的折旧、修理费。
至于施工机械所加工的材料,如搅拌混凝土时所用的水泥、砂、石等,应记入工程成本的“材料费”项目;为施工机械担任运料、配料和搬运成品工人的工资,应记入工程成本的“人工费”项目;土建施工队因组织机械施工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一般应记入“施工间接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列作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的总分类核算,应先在“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账户进行。施工单位发生的各项机械使用费,都要自“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等账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账户的借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用 9 000 贷:库存材料 11 00 低值易耗品 150 材料成本差异 25 应付工资 4 000
应付福利费 560 银行存款 2 165 累计折旧 8 000 待摊费用 3 000
机械使用费的明细分类核算,对大型机械可按各机械分别进行;对中型机械一般可按机械类别进行。至于那些没有专人使用的小型施工机械,如打夯机、卷扬机、砂浆机、钢筋木工机械等的使用费,可合并计算它们的折旧、修理费。
机械使用费的分配,一般都以施工机械的工作台时(或工作台班或完成工作量)为标准。各施工机械对各项工程施工的工作台时,可以根据各种机械的使用记录,在“机械使用月报”中加以汇总。
根据机械使用费明细分类账记录的机械使用费合计数和机械使用月报中各项工程的工作台时,就可通过下列算式将机械使用费进行分配。
某项工程应分配的机械使用费=该项工程使用机械的工作台时×机械使用 费合计÷机械工作台时合计
对于各种中型机械的机械使用费的核算,也可不分机械种类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各项工程应分配的
机械使用费,可在月终充根据机械使用月报中各种机械的工作台时合计分别乘该种机械台时费计划数,求得当月按各种机械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机械使用费合计,然后与当月实际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合计数比较,求得机械使用费实际数对按台时费计划数的百分比,再将各项工程控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
某项工程应分配的机械使用费=∑(该工程使用机械的工作台时×机械台时费计划数)×实际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工作台时合计×该机械台是费计划数) 现举例说明它的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确定各种施工机械每个台时费计划数
施工机械台时费计划数的计算,可参照以往核算资料确定,也可根据施工机械原值、折旧率,随机驾驶人员工资、估计年工作台时等资料加以计算。设例中:0.5立方米履带挖土机的台时费计划数为20元,0.4立方米混凝土搅拌机的台时费计划数为 8元。
(二)求出各种施工机械技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机械使用费合计 设例中:
0.5立方米履带挖土机
290台时×台时费计划数 20元 5 800元 0.4立方米混凝土搅拌机
300台时×台时费计划数 8元 2 400元 其他施工机械 11 800元
按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机械使用费合计 20 000元
(三)根据机械使用费明细分类账汇总计算实际发生的机械使用费,设例中计 19 000元 (四)计算机械使用费实际数对按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百分比,设例中为 19000元/20000元×100%=95%
(五)将各项工程按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机械使用费按实际数加以调整
如 101商品房建筑工程按各机械工作台时和按台时费计划数计算的机械使用费合计数为9 000元,则应分配的机械使用费为: 9000元×95%=8550元
对于分配于各项工程成本的机械使用费,应自“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账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账户的借方,并记入各项工程成本的“机械使用费”项目: 借:工程施工 19 000
贷: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9 000
对于小型施工机械的折旧、修理费,可于月末按各项工程的工料费或工作量的比例,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成本的“机械使用费”项目。 五、其他直接资的核算
工程成本中的“其他直接贸”,是指在施工现场直接发生但不能记入“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项目的其他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风、汽费;
2.冬、雨季施工费包括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雨措施所需增加的材料、人工和各项设施费用; 3.因场地狭小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H次搬运费; 4.土方运输费。
此外,还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资、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施工单位在现场耗用的水、电、风、汽和运输等劳务,可按实际结算数记入“工程施工”账户的借方和有关工程成本的“其他直接费”项目。如用银行存款为某项工程支付土方运输费2 000元,应作: 借:工程施工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对于不能直接记入各项工程成本的水、电、风、汽等劳务费用,可在月终根据各项工程的实际耗用量,将各项劳务费用分配于各有关工程成本。
根据水、电、风、汽、运输费用分配表,就可将各项工程分配的水、电、风、汽和材料二次搬运费等计入各项工程成本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对于施工现场发生的各项冬、雨季施工资以及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兼、检验试验费等其他直接费,凡能直接计入各项工程成本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各项工程成本的,应先行汇总登记,然后按照一定标准将它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六、施工间接费用的核算
工程成本中除了上文所说的各项直接贸外,还包括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为组织施工、管理所必需,但是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工程成本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计入各项工程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都将它先记入“施工间接费用”账户,然后将它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成本。 施工间接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措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按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措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经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措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和检验、试验、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
6.办公费措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的费用。
7.差旅交通费指施工单位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8.劳动保护费指用于施工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技术安全设施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的解毒剂、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和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其他费用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施工单位发生的间接费用,在总分类核算上,应在“施工间接费用”账户进行。发生的各项施工间接费用,都要自“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现金”、“累计折;日”、“待摊费用”等账户的贷方转入“施工间接费用”账户的借方。 借:施工间接费用 20 538 贷:库存材料 1900 低值易耗品 600 材料成本差异 50 应付工资 8 500 应付福利费 1190 银行存款 2 900 现金 298 累计折旧 4 600 待摊费用 1500
如施工单位搭建有为进行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宿舍、仓库、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将其搭建支出先记入“递延资产”账户,然后分月摊销记入“施工间接费用”账户。
施工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施工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将发生的施工间接费用按明细项目分栏登记。
每月终了,应对施工间接费用进行分配。为了便于将施工间接费的实际水平与定额比较,以考核施工间接费用的节约或超支情况,施工间接费用在各项建筑安装工程之间的分配,可按照各项工程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即为直接费或人工费的百分比,建筑工程一般按直接费的百分比,水电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比)所计算的施工间接费的比例进行分配。
某项工程本期应分配的施工间接费用=本期实际发生的施工间接费用×该项工程本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或人工费)×该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各项工程本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或人工费)×各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
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对于施工间接费用的分配,往往先计算本期实际发生的施工间接费用对接施工间接费用定额计算的施工间接费用的百分比,再将各项工程按定额计算的施工间接费用进行调整,即将上列算式改为:
某项工程本期应分配的施工间接费用=[该项工程本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或人工费)×该项工程本期该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本期实际实际发生的施工间接费用÷∑[各项工程本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或人工费)×各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
如某施工单位在 1998年 7月份计发生施工间接费用 20 538元,各项工程在7月份内发生的直接费和它们的施工间接费用定额如下:
101商品房建筑工程 直接费 141 000元 施工间接费用定额为直接费的6%
102商品房建筑工程 直接费 126 000元 施工间接费用定额为直接费的6%
151出租房建筑工程 直接费 59 000元 施工间接费用定额为直接费的6%
则各项工程在7月份应分配的施工间接费用如下: 101商品房建筑工程:
141000元×6%×20538元÷141000元×6%+126000元×6%+59000元×6% =8460元×20538元/19560元 =8460元×105%=8883元 102商品房建筑工程:
126000元×6%×20538元÷19560元=7560元×105%=7938元 151出租房建筑工程:
59000×6%×20538元÷19560元=3540元×105%=3717元
对于分配于各项工程成本的施工间接费用,应自“施工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工程施工”账户的借方,并记入各项工程成本的“施工间接费”项目: 借:工程施 20 538 贷:施工间接费用 20 538 七、自营工程成本核算程序小结
为了核算各项自营工程的实际成本,会计部门在接到施工部门的开工报告后,即要根据前述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说明,为各该单位工程或同类工程开设有如图表5七所示的“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分类账”,用以记录各项工程的成本。同时不论工程施工期限的长短,都须等到工程完工记入各项应计成本以后,工程成本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方为完整。
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分类账中各成本项目的实际成本,根据上述耗用材料分配表、人工费分配表、机械使用费分配表、水电风汽运输费用分配表、施工间接费用分配表等记入。对于月份内各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应在月终将它自“工程施工”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 借:开发成本XXX 贷:工程施工XXX
根据上文所述,现将自营工程成本核算程序归纳如下:
1.根据开工报告,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开设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分类账; 2.按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总分配材料、人工、折旧等费用; 3.分配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贸和施工间接费; 4.计算各月施工工程实际成本;
5.根据完工报告,结算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分类账中的实际总成本,并与预算成本对比分析。
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
一、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和核算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费用,但它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品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它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贴户,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配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
为了组织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分析各项费用增减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节约费用开支,开发间接费用应分设如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l.工资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技术、经济、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2.福利费 指按上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干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发生的修理费。 5.办公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书报、会议、差旅交通、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6.水电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7.劳动保护费 指用于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或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等。 8.周转房摊销 指不能确定为某项开发项目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计提的摊销费。
9.利息支出 指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及相关的手续费,但应冲减使用前暂存银行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开发产品完工以后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其他费用 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开发间接费用支出。
从上述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项目中,可以看出它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变动费用不同,它属于相对固定的费用,其费用总额并不随着开发产品量的增减而成比例的增减。但就单位开发产品分摊的费用来说,则随着开发产品量的变动而成反比例的变动,即完成开发产品数量增加,单位开发产品分摊的费用随之减少;反之,完成开发产品数量减少,单位开发产品分摊的费用随之增加。因此,超额完成开发任务,就可降低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用的总分类核算,在“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企业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都要自“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递延资产”、“银行存款”、“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等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借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间接费用 41 600 贷:应付工资 8 000 应付福利费 1120 累计折旧 10 000 递延资产 3 500
银行存款 8 480
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10 500
必须指出,如果开发企业不设置现场管理机构而由企业(即公司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开发现场组织开发活动,其所发生的费用,除周转房摊销外,其他开发间接费可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一般要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开发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将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按明细项目分栏登记。 二、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
每月终了,应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按实际发生数计人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企业可根据开发经营的特点自行确定。不论上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均应分配开发间接费用。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并防止重复分配,对应计入房屋等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和不能有偿转让的 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均不分配开发间接费用。这部分开发产品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可直接分配计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可仅对有关开发房屋、商品性土地、能有偿转让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进行分配。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可按月份内各项开发产品实际
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进行,即:
某项开发产品成本分配的开发间接费=月份内该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本月实际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分配开发间接费各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总额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1998年5月份共发生了开发间接费用 41 600元,应分配开发间接费各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如下: 开发产品编号名称 直接成本 101商品房 50 000 102商品房 120 000 151出租房 75 000 181周转房 70 000
201大配套设施——商店 80 000 301商品性土地 125000 合 计 520 000
根据上列公式,即可为各开发产品算得5月份应分配的开发间接费: 101商品房: 50000元×41600元÷520000元 =50 000元×8%=4 000元
102商品房: 120 000元×8%=9 600元 151出租房: 75 000元×8%=6 000元
181周转房: 70 000元×8%=5 600元 201大配套设施: 80 000元×8%=6 400元 301商品性土地; 125 000元×8%=10 000元
根据上面计算,就可编制有如图表5-10所示的开发间接费用分配表: 开发间接费用分配表
2000年5月 单位:元 开发项目编号名称 直接成本 分配开发间接费 101商品房 50 000 4 000 102商品房 120 000 9 600 151出租房 75 000 6 000 181周转房 70 000 5 600
201大配套设施 80 000 6 400 301商品性土地 125 000 10000 合 计 520 000 41 600
根据开发间接费用分配表,即可将各开发产品成本分配的开发间接费记入各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并将它记入“开发成本”各二级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5 200 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6 400 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41 600
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开发房屋的种类及其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二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的出租房;三是为安置被拆迁居民周转使用而开发的周转房。此外,有的开发企业还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如职工住宅等代建房。这些房屋,虽然用途不同,但其所发生的开发费用的性质和用途,都大体相同,在成本核算上也可采用相同的方法。为了既能总括反映房屋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又能分门别类地反映企业各类房屋的开发支出,并便于计算开发成本,在会计上除设置“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外,还应按开发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三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二)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三)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某开发企业将两幢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1080 000元,这两幢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101商品房 630 000元 102商品房 504 000元 合计 1134 000元
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幢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设例中:
101 商品房 1080000元×630000元÷1134000元=600000元 102 商品房 1080000元×504000元÷1134000元=480000元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五)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核算举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房屋开发支出(单位:元): 101 102 152 182 商品房 商品房 出租房 周转房 支付征地拆迁费 100 000 80 000 结转自用土地征地拆迁费 75 000 75 000 应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
工程费 30 000 30 000 30 000 3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
设施工程款 90 000 75 000 70000 7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
安装工程款 600 000 480000 450000 450000 分配配套设施费(水塔)80 000 65 000 60 000 60 000 预提配套设施费(幼托)80 000 72 000 64 000 64 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82 000 66 000 62 000 62 000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80 000 贷:银行存款 180 000
结转出租房、周转房使用土地应负担的自用土地齐发成本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50 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50 000 将应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2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20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305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305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98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980 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65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 265 000 预提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80 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280 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72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272 000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各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完成开发过程的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应在竣工验收以后将其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会计人员应根据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完工房屋实际成本,记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开发产品”账户应按房屋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等二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设例中,应将完工验收的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的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的情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 3 562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3 562 000
发包开发工程及其价款结算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如不采用自营方式,可以采用发包方式。 对发包的基础设施和建筑安装工程,一般采用招标、议标方式,通过工程公开招标或邀请施工企业议标,将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的,按工程标价进行结算。开发企业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同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开发企业和承包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承发包工程,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中标标函内容所签订,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l)工程名称和地点;(2)工程范围和内容;(3)开、竣工日期;(4)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5)工程造价;(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7)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8)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开发企业应将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
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
当地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从目前各个地区所采用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来看,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
1.按月结算就是按照每月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因为建筑安装工程等虽具有个体性的特点,但不同的工程,都是由一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构成的。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有一定的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和统一的计量单位,并在短期内可以完成。国家为了管理工程造价而制订的工程预算定额和地区预算造 价,都是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基础的。因此,根据经验收合格的各月份的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和预算单价等计算的工程造价,就是各该月份应结算和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招标出包工程,工程标价与工程造价不同时,应按工程标价占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比进行调整计算。在具体做法上,各个地区也不尽相同,目前一般都实行月中预付、月终结算,即在月中按照当月施工计划所列的工作量一半预付,月末(实际为下月初)按照各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即预算造价或调整计算后的工程标价)扣除月中预付款后进行结算。
2.分段结算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几个阶段(部位),如基础、结构、装饰、竣工等;按照完成阶段,分段验收结算工程价款。分段结算也可按月预付工程款,即在月中按照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预付,于工程阶段完成验收后按分段工程预算造价或调整计算后的工程标价扣除预付款后进行结算。 3.竣工一次结算开发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较小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即在工程开工后,每月按当月施工计划所列工作量预付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价值扣除预付工程款后进行结算。
不论采用何种结算办法,施工期间结算的工程价款一般都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应专户存入银行,候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但如承包施工企业已向开发企业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又由承包施工企业储备工程施工所需主要建筑材料、结构件时,发包开发企业可根据承包施工企业的要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发包工程总值的一定比例向承包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干后期以抵充工程价款的形式陆续扣回。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和扣回办法,在各个地区并不完全相同,当材料储备天数为4个月、材料费比重占工程造价75%的情况下,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应为当年工程价值的25%。在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达到当年发包工程价值的50%时,就可将超过发包工程价值50%部分的工程价款的50%,抵作预付备料款扣
回。这样,到工程完工,扣回相当于发包工程价值25%(50%X50%)的全部预付备料款。不过随着生产资料的开放,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结构件,一般均可从当地市场随时采购,今后也就没有必要再预付备料款了。
二、应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软、工程款的核算
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有关发包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工程款的核算,应在“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和“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两个账户进行。开发企业按照规定预付给承包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应记入“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账户的借方;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付给承包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应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账户的贷方。如有扣除应付工程款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时,应将扣回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记入“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账户的贷方,“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账户的贷方仅记减去扣回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后的应付账款。支付工程款时,记入“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如上述某开发企业某项发包工程年度合同总值为 600 000元,按照合同规定开工前应付预付备料款 150 000元,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9月份根据施工企业当月施工计划所列工作量的二分之一即35 000元,用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时,应作: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35 000 贷:银行存款 35 000
10月初根据施工企业提出9月份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的已完工程价值为 75 000元,减去应扣回预付备料款 18 000元。月中预付工程款 35 000元,尚应支付工程款 22 000元(75 000元一18 000无一35 000元),应作: 借:开发成本 75 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53 00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2 000 用银行存款支付应付工程款时,应作: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2 000
贷:银行存款 22 000
会计报表附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外,还应本着充分披露的原则。在会计报表之外,另用附注的方式,用文字对报表有关项目作必要的解释,来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的说明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结果是有差别的。为使报表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对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加以说明。如:
短期投资,应说明其期末数的计价方法:按成本计价,还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应收账款,应说明其对坏账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采用备抵法;如采用备抵法,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还是采用账龄分析法。
存货,应说明其平时收发按计划价格计价,还是按实际成本计价;如按实际成本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固定资产折旧,应说明其采用折旧是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还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年数总和折旧法;又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时,是用个别折旧率,还是用分类折旧率。
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按成本法记账,还是按权益法记账,或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记账,哪些长期股权投资控权益法记账。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说明其成本和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应说明其确认原则。
所得税,应说明以应付税款法作为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还是以纳税影响会计法作为核算当期所得
税费用的方法。
会计中的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否则,不同期间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无法进行比较。但是坚持一贯性原则,并不等于说前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永久不能变更。会计工作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必须作出会计处理方法变更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当然,这种变更,也应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允许范围之内。
二、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明细资料的列示
对会计报表中的一些重要项目,因报表格式的限制,未能详细列示,应在附注中列出明细资料。如: 短期投资,按各类投资列出成本价和市场价。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类列示,并注明持有本企业一定股权(如5%以上投资)单位的欠款额。
存货,按存货务会计科目列示。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企业,还应列示各类存货可变现的净值。
待摊费用,如数额较大,应分项列示。
长期投资,按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分项列示账面余额和当年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按类别列示其原价、累计折旧和净值。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按工程项目列示其预算数、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转出数、期末数、工程进度和资金来源。
无形资产,按种类列示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摊销数和期末数。
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按种类列示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摊销数和期末数。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列示各笔借款的债权单位、借款金额、借款起讫日期、利率和借款条件。如有外币借款的企业,还应列示外币金额及折合率。
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按土地转让、商品房销售、配套设施销售、代建工程结算、出租房屋、出租土地列示其收入和成本。
其他业务利润,如数额较大,按业务类别列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如数额较大,按收支项目列示。
三、非经常性项目损益的说明
非经常性项目损益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是经常发生事项的损失或收益。如:
固定资产转让,应说明其转让收入大于账面净值和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或小于账面净值和有关税费后的净损失。
收回长期投资,应说明收回长期投资大于账面投资的收益或小于账面投资的损失。
非常损失,应说明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保险赔偿款及残值后的净损失以及善后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
其他数额较大的非经常性项目的损益,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或有事项及其收益、损失的披露
或有事项是指在会计报表编制日已经存在的事项,它能否使企业获得收益或发生损失,有赖于未来一种或多种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而定,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按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及其收益或损失金额能否合理估计,有三种处理方式:确认人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予反映。
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分为很有可能、有可能和很少可能三种情况。或有事项发生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分为能合理估计和不能合理估计两种情况。
对或有收益的披露,应遵循谨慎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予以处理。对或有损失,应遵循谨慎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予以处理。
一般说来,对很有可能获得收益的或有事项,不将其收益估计入账,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有可能获得收益的或有事项,不将其收益估计入账,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要特别谨慎。对很少可能获得收益的或有事项,不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很有可能发生损失的或有事项,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应将其损失和负债同时估计人账;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加以披露。对有可能发生损失的或有事项,其损失和负债不估计入账,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对很少可能发生损失的或有事项,一般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对于下列或有事项,应估计其可能发生的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并说明对未来结果的可能影响:
为其他企业负债提供的担保; 因票据贴现而承担的义务; 企业承担的其他责任; 有可靠证据证明的或有收益。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的交易,往往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其他业务利润,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所以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会计中所指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各方。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 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者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l)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管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动。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l)转让土地使用权;(2)承发包工程;(3)购买或销售商品;(4)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其他资产;(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9)担保和抵押;(10)管理方面的合同;(11)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2)许可协议;(1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六、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企业集团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上述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其他被投资公司)的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理方法;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称期后事项。它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口之间所发生的事项。按其是否调整会计报表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提供的新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项目
金额作出新的确认,而需要对会计报表作调整的事项。通常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值;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的舞弊和会计差错;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会计处理;由于税率变动,改变了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的税金和利润等。
非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不需要对会计报表作出调整的事项。但对企业以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对其他企业进行控股投资、发生重大筹资行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与本企业有债务关系的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达成协议的债务重组事项以及资产重组事项等,都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披露.
请问: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应怎么做分录呀
首先,扣缴时做:借:待扣待缴税金、贷:应交税金 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扣缴后: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待扣待缴税金 是不是应该这样做,请各位高手指教呀!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两种处理方法:
例: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其第一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对第二种的改进: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19400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194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施工企业所得税常见的逃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企业所得税制还存在着“高税率,多减免,松管理”状况,在本质上未能解决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合理机制问题。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本身施工地点分散,流动性强,工程承包形式多种多样等行业特点,逃避税务部门监管,利用各种手段、途径、方法、从中减少应税所得,企图少交企业所得税。常见类型有: 1、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少计应税所得。从而少交所得税或以后以现金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奖金“小金库”。
2、建筑安装、公路、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或跨年度工程部分项目已完工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实现,而按收付实现制或视成本情况确定工程结算收入,漏交企业所得税。 3、将国有施工企业毛利或增大成本支出,转嫁给下属集体企业或三产企业或联营企业,用于弥补集体企业或三产企业经营亏损,形成少缴国有企业所得税。
4、某些施工企业将其剩余材料销收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自制工程用半成品的销收收入、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不入帐形成帐外资金,搞“体外循环”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5、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人为调节利润,从而少计应交所得。
6、多转材料、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的出库成本,从而加大当期工程结算成本,隐瞒了应税所得,形成了少交企业所得税。
7、某些施工企业应收帐款形成呆坏帐,且已作为支出、亏损处理,但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未作收入入帐,滞留帐外,或挂其他应付款,漏交了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计入从而少缴所得税。
9、在实行计划成本的企业,多转材料成本差异借差或少转材料成本差异贷差,造成工程施工成本加大,减少企业应税所得。
10、某些企业为了隐瞒利润,虚增招待费支出挂其他付款或招待费超出规定标准,超出部分仍作为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从而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11、某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符合扣除条件或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全部予以扣除。
12、有些企业将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未作为投资成本,而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13、有些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将当期部分利润以预提工资、承包费用、利息、电费等名义挂预提费用,增加成本,减少利润。
14、某些公司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交税金。
15、按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润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润部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其利差在纳税所得中扣减或变通处理,企图少计应税所得,少缴税金。
16、某些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支出超过当年纳税所得的3%部分,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仍作扣除;或直接向受赠人损款的支出也作扣除,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7、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是以期末转移资产所有权为特征,实质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其租赁费不应扣除。但量,某些企业借口政策不清,其租赁费予以扣除,漏交企业所得税。
18、税法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帐处理,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扩大扣
除项目,利用各种方法调节应收帐款挂帐期限,作为坏帐。
19、某些企业将发生非正常施工结算活动的应收债仅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计提了坏帐准备金,或将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确认为坏帐,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
20、未按财政部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多提坏帐准备金或一个年度使用几个比率,减少纳税所得,逃避企业税收。
21、少报当期工作量,但其成本仍摊在当其,形成当其工程成本加大,未能配比,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偷漏了企业所得税。
22、某些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违背税法规定漏交了企业所得税。
23、为购建固定资产所筹资的资金,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了财务费用,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24、按税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当按计税工资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不予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调节税额,将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予以扣除或将其计提挂帐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25、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或擅自扩大计提比率,企图少交税金。
26、某些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已经扣除,但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优待,却未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或由个别人领取私吞。
27、税法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全部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以及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费予以扣减,减少了应税所得。
28、某些企业将有些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29、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部分准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却将购置无形资产的支出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或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多摊无形资产,减少了应税所得,少交了国家税金。
30、违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违反税收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3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净损失,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将其损失予以扣除,而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费挂其它应付款,有意扩大扣除项目金额,漏交国家税金。
32、税法规定,各种赞助性支出不作为扣除项目,但是某些企业在申报时故意作为扣除项目。 33、将集体福利设施及职工福利支出挤入费用。扩大了扣除项目金额,漏交了税金。
3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由于两档照顾性税率的存在,可能形成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但是某些企业却未按税法规定将分得的税后利润补缴所得税。
35、某些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20%或虽达不到20%但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不采用权益法核算,少确定企业的投资收益。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总包、分包企业如何开具发票及缴纳营业税问题
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是非常普遍的,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其总承包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可是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问:
l、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金后,分包单位该从何处取得发票开具给总承包单位。如果它开具了发票,是否会重复缴税?
2、外省的施工企业来本地区或本省其他地区的施工单位来本地区分包工程,又该到税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接受纳税检查?它们开具给总承包单位的发票应从何而来?
3、如果作为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了分包单位的营业税,没有向省内、省外的分包单位索要发票而索要一般的收款收据,致使它们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之外,该单位是否要负贡任?
4、作为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是该单位的法定义务,向其索要发票,使其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同样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理解对吗?
答:《营业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一、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营业税款,应向分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分包人有权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安装发票,并据实开具,不重复征税。
二、外地施工单位应持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埋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其扣税、解缴、开票程序同上。 三、《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你单位(总承包人)有权向收款单位(分包人)索要正式的建筑安装发票。如你单位收取了非正式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罚。
如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周期长、不及时结转收入、经常出现退房、按揭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多个开发项目时,成本核算不规范。在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有事会感到很麻烦,笔者在对房地产企业检查过程中,总结了一点经验,感觉很实用,下面结合实际工作介绍给大家。
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根据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企业收到购房款时可能有两种帐务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预收账款科目;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是:借: 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因此,企业当期应纳税营业额是“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之和。但由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有两个来源,一是从“预收账款”账户借方转入的;另外一部分就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购房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要减去“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这样就可以推算出应纳税营业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营业额=“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 公式①
根据会计账户原理又可得下列公式:
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公式②
公式②移项后,可得下列公式:
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公式③
把公式③代入公式①后得下列公式:
应纳税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这样,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可以直接根据总账“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数、期初数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累计数三个数字计算出应纳营业税额。此方法计算简单,就不要再从“预收账款”明细帐中一笔笔合计当期发生数
但在使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核对“预收账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应当全部是退还购房款或者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出现企业调账事项,如,借:预收账款科目,贷:其他应付款科目等,则不得从借方发生额中扣除。
(二)适当抽取几个月份,把“预收账款”账户总账数字和明细帐数字核对,以防止企业故意调整会计科目做假账。
(三)检查“营业外收入”科目,审核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违约金的事项,如果有上述事项,收到的违约金同样需要缴纳营业税。
(四)“预收账款”账户期初如果有余额,应当是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
(五)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利润率+本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此公式计算取数麻烦,可以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预收帐款年末余额-预收帐款年初余额)×利润率
二、自行设计房源表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自己设计制作一份房源表。表格内容如下:
房号 购买人 面积 单价 合同金额 实际收款 收据或发票号 备注
101
102
201
„„
合计
(一)填写此表的数据来源:
1、面积栏目可根据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测绘图填列,此测绘图可从房地产企业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得到;
2、购房人、单价和金额栏目可根据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填列,在填列时要与房屋销售合同核对;
3、发现房屋售价明显偏低、赠与房屋、自用房屋等情况备在在备注栏注明。
(二)此房源表的用途
1、通过此表能够掌握房地产企业整个工程项目的开发情况,如总共开发多少套房屋、已经销售出多少套房屋、剩余多少套房屋等等。
2、是计算房屋单位面积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的依据。单位面积成本=开发产品÷总面积(指可出售的面积);主营业务成本=已销售面积×单位面积成本。
3、能发现价格明显偏低等非正常销售的情况,并可以根据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价格确定调整价。
4、可以查出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把金额栏合计数与企业 “预收账款” 帐上余额和已经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总数之和对比,如发现二者不一致,则说明企业存在收入不入帐的情况。
5、合同金额栏合计数是房地产企业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根据此合计数乘以万分之五可以得出企业应缴纳的“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
三、房地产常见的偷税手法
(一) 少结转收入。常见的有下列情况:收取采光费、宣传费、上房费等价外费用不计入收入;购房人办理的按揭贷款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没有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总帐和明细账数字不符;笔者在检查时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某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明细帐三级账记载8月份收到购房款为800万元,计入总账时却只有450万元,其余的350万元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因为帐簿和报表仍然是平的,所以,检查时如果不注意是很难发现的
(二)收入不入帐。常见的情况是使用收据收取售房款不入帐,使用资金时,以向某人借款的名义转入账内。
(三)多计成本费用。其一、是虚列开发成本;常见的手法是通过虚开建筑业发票加大“开发成本”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少缴33%的企业所得税而虚开建筑业发票,虽然发票是真的,但工程价款是假的,合同也是假的。经常见到的情况还有:虚列开发成本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也有可能是虚提的土地款,对于不是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更要引起注意。其二、是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暂估多转销售成本。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就结转收入,但成本还无法准确核算,就暂估多转销售成本。
(四)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笔者曾在检查时发现过这种情况,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新成立了一家软件信
息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软件公司以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名,收取信息费400万元。
四、如何检查
(一)注意多从政府部门调查取证,包括房屋的立项、规划、质量检验、竣工交付、房屋面积测绘、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加强和上述部门的合作,有时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上述部门取证,笔者曾查出过虚提土地款、收入不入帐但已经办好房产证、房屋赠与等情况。
(二)注意到建筑施工企业调查取证,其中建筑施工合同非常关键。因为工程成本占房地产开发的很大比重。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加大成本或者少计收入,而编造假合同。
(三)测算房屋的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主要由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三大快组成。其中土地成本和政府费用时相对规定的。而土建成本主要是由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组成,就某一个地区来说,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不会太大,所以,只要测算出土建成本,再加上土地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就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的单位成本。只要企业结转的的单位销售成本与测算的单位成本相差太大,就应当注意深入检查。
(四)注意检查“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特别是大额的现金增、减变化。这些业务如果是虚假的,一般会涉及少计收入或者多列成本。此时要注意追查资金来源渠道,要多翻看凭证,要看日期和数字是否奇异、是否违背常理。 袁振皎/文 .
明确特殊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则
房地产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样,既有一般的销售方式,也有自身特定的销售方式等服务方式,为了规范税务管理,新政策对一些新兴销售方式进行了具体规范。
开发产品预租收入明确操作流程。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规定的含义不清,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因此新政策明确: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规定同样也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所以新政策规定,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操作方法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明确时间和方法
一是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这里所说的完工百分比法即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同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二是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细化了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
比较新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变化较大,其中基本与原有规定变化不大的项目主要有: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计算方法、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的分摊方法、土地闲置费、成本对象报废和折旧等。新政策对原规定作了较多的改进和完善的项目主要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以及利息等项目,此外新政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项目。
变化较大的项目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新政策明确,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新政策规定一是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二是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三)利息。新政策明确,一是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二是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三是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新增项目的具体规定
为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新税法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应付费用。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维修费用。开发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三)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六)保证金。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补交的土地费可分摊处理 案例: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04年1月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2004年11月完工,截至2004年末已销售85%,还有15%未销售。税务机关已经对我公司2004年销售的85%的房子收入进行了确认。2005年2月,我公司补交了一笔土地征用费20万元。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将这笔土地征用费按照已销售房子面积的比例(即85%的比例)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了17万元。而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补交的这笔土地征用费20万元只能在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究竟该怎么处理?谢谢。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 专家把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
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05年2月补交的20万元土地征用费应该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按照分摊方法计算,已售面积应该分摊17万元(20×85%),可售面积应该分摊3万元(20×15%)。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0000 开发产品3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对于其中85%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企业在会计报表报出之前,可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而所谓的“当期”,应该为销售可售面积配比当期,而不是指费用实际发生(支付)的时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了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应该遵循配比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因此,你公司2005年发生的土地征用费20万元已经在销售面积中分摊17万元,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计入2004年销售成本税前扣除。
涉及税种: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有关规定 行业介绍
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济 与代理。其主要涉税事项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一、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a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c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 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 。具体的 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a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 ,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b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a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b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c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4)、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5)、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a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b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c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6)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法规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均不适用有关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的规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4、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四、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七、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目前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 )、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 ;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 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 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 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为 价格的差额;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 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八、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九、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所取得收入及其他所得。基本税率为33%。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出资设立)中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原为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纯益率。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建筑安装行业中分离出来,单独核定纯益率为3%--5%。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区县(分局)自定。
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一般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对这部分税款暂不结转,留待营业收入确认时,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方法操作性很强,但存在弊端。因为资
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交税金是一个负数,这会给阅读会计报表的人带来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企业多交了营业税。
另一种方法是,增设“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按照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当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营业收入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弥补第一种方法的不足。 以上意见,供参考。
房地产--加盖两层楼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双重资质的企业。最近,我公司盖了一层楼房,与买方签订了地基和一层楼房的销售合同。我公司按规定缴纳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在未办理产权转移前,买方要求加盖两层,我公司按买方要求盖好后交付使用,并缴纳了建筑安装营业税。但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补缴加盖两层部分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加盖的两层是否属于代建,用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哪一方拥有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是判断代建房屋行为的关键因素。你公司按买方要求加盖两层时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所以你公司加盖楼房并交付使用的行为,不属代建房屋行为,而是房屋自建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应补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按预售款征企业所得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可以按照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性质一般作用是担保房屋买买合同的签订,属于立约定金性质,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定金应当双倍返还给购房者;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开发商收受定金时,房屋是否销售并不确定,定金是否可以确认为房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并不确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与预售款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定金只有在符合条件没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也只规定对预售款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并未规定定金可以征税或者预征所得税。因此,对于定金不能按照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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