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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23-06-28 来源:我们爱旅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

(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

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 任务申报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 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院统一组织、派出的境外培训学习项目以及综合性出国(境)访问团组的出国(境)任务、人员构成等由学院外事工作小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申报的出国(境)访问、培训学习项目及人员由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拟订,撰写出国(境)项目申

报书提交学院办公室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院领导、学院外事工作小组审议,经院长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学院外事工作小组审议,经院长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审查。对涉及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须由学生工作部进行政治审查。

第四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学院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外事工作小组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各部门当年度如无出访计划,原则上不予批准出访。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公示制度。

(一) 因公出国(境)项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在本部门及学院信息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的姓名、部门及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及时间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经费预算等。

(二)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位置公示出访前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出访总结报告。

(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个国家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出访时间或改变出访路线。

(二)赴国(境)外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及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的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及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派出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应严格按照省、市财政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具体机票购买事宜遵照《XXX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教函[2015]213号)执行。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应在回国后7日内由学院办公室

统一上缴至相应组织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境内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原证件。在境外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通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负责为其办理短期滞留证件。当事人应于回国后提交报告,书面说明情况并报至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应及时向学院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遵守当地法律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3人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护照由团长或团长指定专人保管。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令行禁止。在外停留期间应服从团长安排,不得擅自行动。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法律及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在出访前、回国后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学院组织的综合性团组,应在回国1个月之内面向全院相关人员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介绍出访的具体情况及收获,做到一人出国(境)多人受益。同时,团员个人应在本部门内部作一次相对详细的汇报,与相关人员作更深入交流,积极推进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于返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音(影)像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部门 姓 名 政治面貌 出国任务、所赴国家(地区)及停留时间 性 别 职务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所在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部意见 (学生工作部) 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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