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于2011年10月由府谷县某某煤矿招入为其工作,当
时口头约定了工资报酬和上班时间等事项,但府谷县某某煤矿并未出示书面的劳动合同给何某某签订。之后何某某即日开始正常上班,其被安排在井下从事爆破工作,工作内容为爆破煤层等,当时何某某所在队的队长前后分别为肖某万和周某军。何某某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井下从事着繁重而又危险的爆破工作。但就在2012年8月何某某发生重大事故而停产,在这种情况下府谷县某某煤矿通知何某某不能再继续上班。从事发之后何某某也没有接到被申请人继续上班的通知。
何某某在工作期间曾几次要求府谷县某某煤矿签订劳动
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但府谷县某某煤矿一直拖延直到通知何某某停止上班之时都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府谷县某某煤矿的义务。何某某府谷县某某煤矿做为一个企业无视劳动者合法利益,随意侵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府谷县某某煤矿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更加严重的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何某某认为:府谷县某某煤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侵犯了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受理立案后,裁决如请求。
最终结果:府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双方存
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10万元;3、补交未交养老保险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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