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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2024-07-28 来源:我们爱旅游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

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

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

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 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 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问:谁承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七: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合同项下的小麦为2000公吨,船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载货船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部份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得以安全抵达目的港),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CFR合同主张卖方对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问:货损风险谁承担?

案例八:有一份CFR大连港的农产品进口合同,合同除规定其他主要条款外,还规定货物品质为一级且以到岸港口岸商检机关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货物运抵大连港,经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属于二级。当进口方提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堆放该批货物的库房连同货物都被烧毁。

问: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案例九:卖方A向买方B提供18吨铝铁,单价为11。00美元/公斤,交货期为11月25日。合同达成后不久,国际市场铝铁价格上涨。A于11月15日致函B要求将合同单价改为11。40美元/公斤,即交货地市场价,否则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B收函后未作任何表示.至合同到期日,铝铁价格涨至18.50美元/公斤.B见A迟迟未交货,于12月4日宣布合同失效,并在交货地市场以19.00美元/公斤买入铝铁18吨。 问:A是否应赔付B损失?如果是,应赔付多少?

案例十:一外商的卖方通过香港一中间商转售货物给国内的分买方。货物到了中国卸港,分买方发觉货不相符,拒绝接受,但同时扣押或留置该批次货,要求他的卖方(香港中间商)退还已支付货款才肯放货。同一时候,香港中间商也向外商(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 问:买方能否要求拒绝接受货物?

案例十一: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

参考:UCP600第32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十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C公司可以免责

B。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 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案例十三:原告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未加入《海牙公约》)某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某年4月13日,通过被告C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C将A的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国的圣多明哥港口。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买方B。货到后,按多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结果货被提走,A无法收回货款,状告C。 问:A能否胜诉?

案例十四: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

日本“阿拉斯加丸\"轮预借提单案。买卖合同规定于8月底装船,但承运人的“阿”轮于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横滨.在托运人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但9月1日开始日本发生大地震,货物全损,无法装船,“阿\"轮驶抵美国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尽管货物全损系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但法官仍认定承运人因签发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而不得免责,判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 。

案例十五:提单中的“托运人”

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B收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B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B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出口商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后来,出口商多次向进口商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无奈,出口商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公司和外代坚持,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背书,出口商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其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问:(1)谁是本案的托运人?

(2)出口商B的做法有无不当?

(3)出口商B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答案:《海商法》第42条第3款:“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案例十六:某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生搁浅,被迫抛锚。巧的是,“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该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于是,该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问:这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参考:共同海损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是

迫切的.2、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 案例十七: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保险是否应当赔付货损? 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

问: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 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案例十九:某年某月,中国山西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规定由中方投保水渍险。该批货物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雷雨,造成湿损.货到目的港后,进口商凭报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遭保险人拒赔,理由是雨淋不属“水渍险\"承保范围。 问:其理由是否合理?

案例二十: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由A公司投保水渍险。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损。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损的化肥湿损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选择二十一:选择:下列各项中,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列举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是哪项?A.美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机构

B.法国家乐福超市集团在中国各大城市设立分店 C.美国留学生大卫在北京某小学讲授英语课程 D.中国某旅游公司组团到澳大利亚14日游

案例二十二: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

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问:(1)谁承担责任?

(2)中国A公司能否直接诉代收行?

选择二十三: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案例二十四:1997年第四季度,A(我国买方)与T公司(卖方)以CFR术语、海运及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原材料若干公吨,价值十余万美元。后A通过当地银行向T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由于货物的品质规格较复杂,故证内规定:“品质按XX年签订的第XX号购货确认书为准.”合同内对品质的关键要求是,标准水份5%,最高不超过8%,如水水份超过5%,每超1%,单价下调1%。T受证装出货物后,凭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交当地银行索偿,后者寄单至我国开征行求偿。因证内规定涉及合同,我银行即通知A验单。A发现:商业发票上注明的货物水份是5%,品质检验证书内货物的水份却为8%,故要求开征行暂停付汇。

问:银行是否付款?为什么?

案例二十五:某国A公司(买方)与我国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以信用证支付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2000箱,FOB大连,1000元人民币/箱。自B公司收到信用证之日起1个月内装运。随后,A公司于5月29日开出了符合约定的信用证。由于台风登陆,使得B公司最快到7月3日才装船出运。B公司用保函换取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并向银行进行了议付。后,A公司以B公司迟延交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1) A公司能否以银行没有尽到义务而拒绝赎单? (2)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保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案例二十六: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ointed.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A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选择二十七: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案例二十八:2009年6月1日,美国汽车业巨头通用汽车公司正式申请破产保护,以获得美国政府提供的巨额援助。为大幅度削减公司债务,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通用汽车已通过美国破产法第11章法庭监管之下的高效重建程序进行重组.通用旗下的主要汽车品牌主要包括别克,凯迪拉克,雪佛兰,土星,欧宝,萨博,悍马,GMC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意对悍马系列汽车进行收购。2009年10月9日通用汽车与四川腾中重工正式宣布双方就通用旗下高端全路面悍马车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据报道,协议金额达1.5亿美元。根据最终协议条款,腾中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和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买方还将承接悍马与现有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腾中计划中还包括在中国建设一家悍马汽车的生产厂。对悍马的收购将透过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来完成。腾中将拥有该投资公司80%的股权,其余20%的股权由另一位私人企业家持有. 问:1、什么是国际投资? 收购案是否属于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对特定国家而言,国际投资包括本国对外国的投资和外国对本国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外国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1)投资者所投资本使其在投资企业中拥有足够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2)直接投资不仅涉及货币资本运动,还涉及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运动。其过程是与生产要素(eg.生产设备、专利、管理技术等)的跨国移动相联。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直接掌握投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不拥有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形式.特点:(1)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筹建与管理,对企业无控制权和支配权。(2)投资者不承担企业的风险,经营风险由借贷方承担。(3)借方以还本付息方式偿还投资者的投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国际直接投资一般限于私人,而国际间接投资有私人、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国际间接投资者则无此类控制。两种性质不同。国际间接投资一般体现为国际货币资本的流动与转移,国际直接投资不仅有货币形式的资本转移,还有生产资本的物质有形形态的转移和无形资产的输出。影响间接投资的直接因素是利息,而影响直接投资的因素更主要是国际国内的投资环境和自身的经营能力。 2、此收购案是否需要经政府批准?在我国,应由哪个部门审查? 答:按照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03-16发布),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需要商务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如果腾中只收购悍马品牌、专利、技术,而既不收购资产也不收购股份,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是否属于跨国并购取决于双方的协议,并由此确定审批部门。 3、什么是国家风险,其在中国海外并购中的表现为何? 答:国家风险是指跨国投资者在从事跨国投资活动过程中因东道国政治、法律或经济政策的变化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国家风险在我国海外并购中的表现:1、主权风险,主权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所采取的不受其他外来法律约束的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境内发生的,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不能被投资者所控制、制止或避免的非商业性的风险。 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制原因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表现为:(1)法律不健全 (2)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非国民待遇甚至是歧视性待遇 (3)司法不公、执法不严,不给予或不及时给予外国投资者司法救济 (4)法律冲突 。

选择二十九:针对甲国一系列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乙、丙、丁等国向甲国提出了磋商请求。

四国钧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甲国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

(1)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 (2)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 (3)规定汽车生产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应超过60%

(4)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选择三十: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1)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2)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3)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4)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案例三十一:(ICSID)管辖权谢业深是中国香港居民,2002年1月在大不列颠维京群岛成立了linkvest公司,2002年6月,该公司购买了在秘鲁成立的TSG公司的90%股份,2005年2月,谢业深直接购买了TSG公司90%的股份。

2004年,秘鲁税务局在国内采取一系列措施,同年9月对TSG公司的税收审计情况签署报告,12月通知TSG公司欠税情况,TSG公司对该税收评估不满。 2005年1月税务局对TSG公司实施了“税收抵押扣押令”,至3月仍拒绝撤销该扣押令。 本案背景材料:中国-秘鲁BIT于1994年签订。中国-秘鲁BIT第1.2条对“投资者”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谢业深认为,税务局对TSG公司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构成征收行为.

秘鲁反对ICSID对本案的管辖权,理由有四:第一,谢是香港居民,不符合中国-秘鲁BIT对“投资者\"的定义;第二,谢在TSG公司与秘鲁的争议发生之前并未在秘鲁有投资;第三,即便中国-秘鲁BIT适用于本案,该BIT也只同意将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议(而不是征收争议)提交仲裁;第四,谢并没有初步证据证明秘鲁税务局的行为构成征收. (1)你认为谢业深是否是中国-秘鲁BIT中所规定的“投资者”? (2)你认为仲裁庭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选择三十二: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案例三十三:通知问题

在一宗FOB美湾装港的大豆买卖中,买卖合约有一条款要求“买方给予15天的装货通知”,而争议的一笔货物最后付运期是1975年6月30日.在6月16日买方发出电传通知卖方付运,卖方17日收到,显然,这通知不足15天,于是卖方在6月20日回复取消了买卖合约. 问:卖方可否取消合约?

案例三十四: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谈成一笔进口业务,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每公吨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国纽约港接货,却不见卖方公司来交货,经中方催问,卖方认为FOB纽约只是在纽约城交货,而没有义务把货物装到港口的船上。根据合同,双方在纽约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问:如何处理二者的纠纷?

案例三十五: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1。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三十六:某年某月,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玉米的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质要求玉米不得有生虫和霉变,价格为CFR上海每公吨250$,数量为5000公吨,5-6月装3000公吨,7-8月装2000公吨,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当B公司取得商品检验证书后将货装运,备齐单据向A公司收款时,A公司付了部分(80%)的货款。货到上海后,A公司进行检验发现玉米有生虫和霉变,于是向B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取消另外2000公吨,B公司提出抗议。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先付清所扣的20%货款及利息,赔偿不履行部分的损失,双方发生纠纷。

问:买方是否应支付余款?买方是否应赔偿不履行部分的损失?

案例三十七:某年某月,内地X 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男式套装一批,合格规定价格条件为CIF利物浦,信用证结算。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提供全套的海运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补充条款中增列“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于是,该公司办妥货物陆运到香港再装运到利物浦手续后,提交收妥待运格式联合运输提单向开征行收汇,但遭开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未作“已装船\"批注。 问:银行此时能否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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