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村居 乙方:
为 建设服务,乙方需临时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省实施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临时用地协议:
一、乙方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 镇街道 村居,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经甲、乙双方核实,临时用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详见附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每亩 元,合计 元,地面物补偿费合计 元,补偿费共计 元,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与甲方结算完毕;
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为: ; 四、乙方应按规定上缴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
五、不准在临时用地上搞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乙方无偿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达到种植条件,甲方不进行补偿;
六、不准私自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不准私自改变用途; 七、因国家和集体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退还;
八、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如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除责令退还土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退还土地后,应负责土地的复垦,为保证复垦义务的履行,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按每亩 元的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 元,如乙方不能复垦或复垦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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