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
《核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核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新办企业不用提供);
三、营业执照副本(事务所还需提供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事务所资质不用提供);
五、《核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
六、《核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核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次。
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四)公路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公路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次。
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公路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五)冶炼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冶炼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六)化工石油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七)电力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电力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八)农林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农林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九)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次。
(十)矿山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矿山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次。
(十一)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次。
(十二)航天航空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航天航空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次。
(十三)通信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通信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次。
(十四)铁路工程专业
乙级资质
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铁路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4人次。
(十五)事务所资质
1.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新办企业不用提供);
(三)营业执照副本(事务所还需提供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事务所资质不用提供);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纠纷及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
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应按照相应企业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后另行办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与填报事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一、申请人已知晓行政审批告知书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关于本次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的规定,并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已符合上述要求,具体承诺如下:
1.企业共有注册人员 人,其中:(以下填写全部申请资质项)
资质具有 人(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 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人),且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资质具有 人(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 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人),且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 ……
2.企业技术负责人(合伙人) (姓名) 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三、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所做出的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一切处理决定。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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