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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2022-11-09 来源:我们爱旅游


六、论述题

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⑵“以法治国”论。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2.试述子产“铸刑书”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新刑书的公布,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1.试评述《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以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这里,董仲舒强调\"本其事\",即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过分强调行为者的动机,认为\"志邪者不待成\",就要加以惩罚,这就为酷吏滥施刑罚开了方便之门。春秋决狱最根本也最著名的原则是“原心论罪”,实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只看行为者的动机,而不论行为的效果。凡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样,狱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动机的“善”或“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解释,虽然忽略了董仲舒也主张\"本其事\"的一面,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是一种不凭法律,单凭动机的实质。这种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封建统治者可以任意以动机的“善”或“恶”来判决案件,它既可以任意将有罪说成无罪,为剥削者开脱罪责;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肆意残害无辜的劳动人民。然而,董仲舒引

经决狱在客观上也有减轻对劳动人民刑罚的一面。 2.谈谈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及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

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封建史上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朝廷人才济济,形成一个较为开明的统治集团。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有所发展。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表现如下: (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在制定政策时以\"安人宁国\"为指导,施行\"无为\"政治。在\"安人宁国\"方针指导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等特点。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君臣认为,要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立法,而立法应以礼为指导,以“宽简”为核心。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其一,既制礼,又立刑。其二,立法必须公平。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贯彻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主张,李世民统治集团不仅在立法上强调变简,执法上也强调慎狱恤刑,务求其实。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慎狱恤刑。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唐太宗认为罚不避亲,赏不遗仇,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他自己还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自己的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己从法,使司法人员敢于维护法律,犯颜直谏。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唐太宗从谏如流,当其敕令与律相矛盾时,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机构的劝谏,忍个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因此,皇权对司法的干涉相对减少,使封建正统_09__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他们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出现了中国社会罕见的、为人称道的“法治”局面,并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谈谈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孙中山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近代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也是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法律思想与近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反映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主要著作有《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等。

(1)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阶段。 (2)“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思想孙中山曾将他的“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孙中山怀着真诚的愿望,借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律制度,谋求建立法治国家,争取祖国的独立和富强。

(3)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民权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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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

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唐律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思想的?

答:唐律具有“一准乎礼”的特点。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具体表现在:

1、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2、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奴婢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3、“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四恶被严惩。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试述法家“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1.法家的“法”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规定。它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法家的“法治”是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它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家针对儒家主张的“以德服人”,提出了“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法家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仁义德化,是君主治国的关键所在。商鞅、韩非提出了“以刑去刑”、“严刑重罚”的重刑思想,慎到提出“事断于法”的法治办法3.法家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或才能低下的统治者也能治理好国家。慎到提出“尚法而不尚贤,不用忠”。 试述孔子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1)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2)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3)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4)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 (5)孔子法律思想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6)孔子法律思想对现代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试述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异同。

答: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 1.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 2.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方法。 3.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与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内容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以礼让为国”,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要求法先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认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判例)之纲纪也”,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 A. 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 B. 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 C. 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评述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1)韩非批判地继承了商鞅、慎到和申不害关于法、势、术的理论提出“以法为本” 三者并重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共同作为治国工具。 (2)第一法与势结合。势即权力和地位君主应该“擅势”集大权于一身并“抱法处势”通过君主的权势来推行法律将“势治”和“法治”结合起来。 第二法与术结合。术是君主统治的方法、手段君主树立自己的权势要依靠法也要靠术术包括对臣下公开的考察和暗中的操纵。 (3)评价韩非的思想是对法家这一理论的系统化说明法家的“法治”实质上是要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持专制君主的统治这是统治阶级内

谈谈孙中山建设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主张及其历史意义。 1)孙中山建立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的主张。 2)孙中山思想的主要内容: a.由国家制定法律,保证民主政治制度; b.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c.司法独立。( 3)孙中山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重大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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