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
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三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询价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注意:除“公开招标”外,其他4种形式,经需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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