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高我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新城、法治社会、和谐东莞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2006‟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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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雷电、灰霾、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波、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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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涉及跨镇街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镇街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由上级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要建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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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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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主办单位制定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内容。
各类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完善、补充;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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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4 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机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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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预防与监控 3.1.1 监控危险源和区域
要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1.2 消除各种隐患
要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公共事件。
3.1.3 统筹设施设备
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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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 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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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街区显示屏、手机短信、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要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相关市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通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镇街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3.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全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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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工作,作出相应响应。
3.3.4 指挥与协调
由市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街、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市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由镇街自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该镇街参照市的做法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3.3.5处置与救援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快速处置,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要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3.3.6 应急结束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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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 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对全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
3.4.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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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的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要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镇街和村居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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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生活用品应急处置装备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和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各镇街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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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为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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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要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各村居、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所在镇街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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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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