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家庭需要,欲在位于甘泉县城北太平梁山上甲方拥有所有权的林地(自留山)上安葬自己已过世的老人,并留为老坟,现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相互帮助、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甘泉县城北太平梁山上甲方拥有所有权的林地(自留山),所有权永久属于甲方,乙方永久无权拥有该地块的所有权。现暂时给乙方作墓地使用。
二、至协议签订日起经甲方同意将自己拥有的的林地(自留山)提供给乙方用做坟地作用,使用金额为 元整(¥ )。在签订本协议时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所转让的坟地使用权甲方必须保证不存在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任何异议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甲方及其子孙不得干涉该坟地的使用权。
五、乙方用于安葬坟墓的林地(即:墓地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乙方保证只作为坟地使用,不作他用。协议签订后,乙方有权
前往墓地进行修造墓地、扫墓等活动,但不得毁损甲方除墓地以外的植被、林木等。
六、如遇国家征占地时,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着物、坟墓建造补偿款归乙方。在坟地存留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双方协议无效,由此给甲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各自负责,与对方无关.
七、协议继承方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为一方或双方丧失执行能力,将由甲乙双方配偶、子女和其他有关法律继承人继承,履行协议相关义务和权利。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协议
甲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中证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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