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核对;会计报表的编审;会计档案的保管等。
会计凭证的填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票、非税收据、借据、工资单、税票等在会计上被称为原始凭证,它是最初记载和证明经济业务发 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作为会计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是发生会计事项合法的书面证明。由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具体发生事项,是具有法 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因此原始凭证本身要合乎规范,原始凭据记载的经济业务事项要真实、完整、合法。
1.原始凭证必须有原始票据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内容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经办 部门领导或指定专人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凡填写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对于大写金额印有固定位 数的发票、收据等单据,填写大写金额时,凡空白和为零的位数,应逐一填写“零”,不得用“另”、“×”、“0”等代替。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 明,以确认实物已验收入库。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 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 印章。
尤其注意几点: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为无效凭证;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原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 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对于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原始凭证遗失应 取得填制单位的书面证明,并附存根复印件,确实无法证明的,由当事人写明祥细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 批,同时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原始凭证的质量决定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让会计凭证的填制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信息 资料的基础上,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首先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是否规范进行认真鉴别,去伪存真,防止以假乱真;必须对经济事项是否符合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是否按预 算、计划执行,有无业务合同,是否履行业务合同等进行认真审核;必须对原始凭证记载的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添加、划擦、挖补、涂改的现象进行 认真的审核;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那些不符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不按预算、计划执行,无业务合同的原始凭证,对那些无中生 有、大头小尾,内容不实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金额计算有误、有涂改的原始凭证给予退回,并要求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对那些内 容有误、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应及时通知经办人进行更正、补充。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同时要求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依法履行好职责,应当 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共同维护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的利益,让经济犯罪没有存在的土壤,保证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真 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加以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不仅数量多,而且分散,不能全面、连续、分类地提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科学、系统的会计信息。为了 连续、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单位资本的营运、负债、权益的增减变动,合理考核单位的财务成果,分析单位
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单位填制会计报表提 供主要资料,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必须设置体系完整、组织严密、简便实用的会计账簿。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设置订本式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 记账,按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采用订本式账簿逐日逐笔登记经济业务。为了使账簿记录的业务具有合法性,明确记账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 防止舞弊行为,在账簿启用时必须在账簿的扉页上填列“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账簿启用后由专人负责,并盖有单位公章。更换记账人员时,应办理交接手 续,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的姓名及签字盖章。为了使账簿记录保持清晰、耐久,便于长期查考使用,防止涂改,记账时必须使用钢笔和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红色墨水只可在结账画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账簿中文字和数字书写要规整、易于辨别,不应写满格,在格内上方要留有适当的空间距离,数字排列要均匀。必须 按编定的页次逐页逐行顺序连续登记,如果发生了隔页跳行,应将空格处画红对角线注销,并加盖“作废”字样。对订本式账簿,不得任意撕毁,活页式账簿不得任 意抽换账页。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记账依据。如果发现有登账错误需要更正只能采用相应的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给予更正,主要有画线更正、红字更正、补 充登记三种方法。会计在计账之后要进行对账,就是把账簿上记载的会计信息进行内部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了考核某一会计期间的经济活 动情况,必须在每一会计期间终了时,在把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结账,不能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延至下期 入账,也不能先编会计报表,后结账。期终将本期的期末余额结转下期,作为下期的期初余额。
3.为了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和发挥会计报表的作用,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各项指标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估计数字、提前结账,必须在本期 所有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和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清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必须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 计算口径,按照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勾稽关系,规定时间,准确计算填列。以免影响逐级汇总和信息反馈的时效性,为此财会
部门必须科学地组织好日常会计核算 工作,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对账工作。同时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会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4.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 分析材料等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 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 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 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问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实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算账、记账,科学系统地对记账凭证进行登 记,真实准确地编制会计报表,安全妥善地保管好会行档案。做到诚实守信,不做假账,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的利益。另外要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 度,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不断强化财经法纪的宣传工作,强化法制环境,提高全体成员的法制意识,同时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制定会计制 度,规范会计操作程序,关键在于落实,只有落到实处,才能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得到发挥,各项经济活动才能真正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才能确保会计资 料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作业,发挥会计在反映和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需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主管副总审批。
第3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会计业务、财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规定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2章 会计凭证的编制
第4条 会计人员编制各项原始凭证要做到以下3点。
1.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准确、清楚。
2.公章齐全,经手人背书、审核人和主管人的签章齐全完备。
3.在报销列账后,应分别加盖“收讫”、“付讫”、“转讫”等图章。
第5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第6条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第7条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8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需重开或者更正的,应
当在更正处加盖开列公司的公章,但金额有误的不可更正,只能作废重开。
第9条 原始凭证遗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一般应取得原填制单位证明(在记账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来的原始凭证的号码、经济业务内容及金额),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2.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10条 编制记账凭证(包括汇总记账凭证)要做到日期、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对方科目名称、金额大写和小写、各有关人员签章及收付手续齐全,证证相符。
第11条 会计人员需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 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12条 各项凭证粘贴、装订要牢固、整齐,封面、封脊书写明白,装订成册,以便查核。
第3章 会计记账管理
第13条 记账需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进行,公司规定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需用记账人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
据。
第14条 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第15条 记账所附原始凭证张数需准确,原始凭证张数的确定如下。
1.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2.零散票据可粘贴在一张原始凭证粘贴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3.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并附该原始凭证复印件。
4.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汇总表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
第16条 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第17条 记账必须及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摘要明白、便于查阅,坚决防止漏记账、记错账、重复记账和积压账目。
第18条 每本账簿启用时,应在账簿内列表载明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共计页数(活页式账簿应在装订成册后记明页数)和记账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记账人员
签章。
第19条 调换记账人员时,应在表内注明接办人姓名和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签章,以明确责任,保证账簿记录的合法性。
第20条 为使账簿记录清楚整洁,防止篡改,记账要用蓝黑墨水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墨水只能在画线、改错冲账时使用。
第21条 账簿必须依照编定的页码连续登记,不得隔行、跳页。
第22条 总分类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都应事前编列目录,记明每一科目的名称和页次。
第23条 记账后,应将记账凭证或汇总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同时在记账凭证或汇总凭证上注明账簿页码,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第24条 在每页账页登记完毕需要转入新账页时,要在最后一行加计总数,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转次页”,并在新账页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同时将上页金额总数记入新账页金额栏的第一行。
第25条 记账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如下表所示。
第4章 核算工作管理
第26条 记账人员应依法建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做到脉络清晰,资金使用情况一目了然,支出科目按照财务部统一规定设置。
第27条 会计业务需及时处理,当天受理业务当天制单,3天内复核完毕。
第28条 公司每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为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账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画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画双红线。
第29条 结总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也可不结总。
第30条 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画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画双红线。
第31条 会计人员及时做好账目核对工作,即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5章 会计报表管理
第32条 会计报表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经过审核的各项有关资料编制,以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第33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及时,做到严格遵守规定时间报送会计报表。
第34条 报表数字必须真实,绝对不可将估计数字填入会计报表。
第35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36条 会计报表除加盖公章外,部门负责人、记账会计应签名并盖章。
第6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37条 会计凭证装订的相关规定如下。
1.记账凭证装订工作应在次月 日前完毕。
2.应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封面上注明年度、月份、起讫日期、编号和起止号码,并在装订线封签处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3.记账凭证装订要美观、整齐、牢固,装订均采取左、下靠齐。
4.原始凭证需装订在装订线以里,重要内容不要完全覆盖。
5.记账凭证归档按照公司统一规划进行,凭证封皮上的内容也应填盖完整,脊背上的内容填列整齐。
第38条 会计账簿装订相关规定如下。
1.打印保存的纸质会计账簿为总账和各会计科目的二级及最末一级明细账。
2.除专款支出明细账使用宽行打印纸外,其他均用窄行打印纸打印。
3.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主管
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在账簿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启用表”及“账目目录”。
(1)启用表主要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2)账目目录内容包括账目名称、起止页数等。
(3)当记账人员工作调动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39条 会计报表装订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将年度内填制的报表按分管部门分别独立装订成册,装订内容包括月报、季报、决算报表及其他应保留报表、文字材料。
第40条 会计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如下。
1. 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在次年 月 日前送公司档案室。
2. 公司设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注意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并便于查找。
第41条 会计档案查阅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经理批准,可
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履行相关手续,财务部任何人不得自行对外提供会计资料。
1.对于保存在财务部的会计档案,应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表”,经会计主管、记账人员签字后复印和借阅。
2.对于保存在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应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表”经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记账人员签字后复印、借阅,并在会计档案查阅清册上记录备查。
第7章 会计工作移交管理
第42条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43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不能工作而由别人代替或者代理的,以及重新恢复工作时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44条 移交前准备工作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结,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等。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45条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46条 会计工作交接双方需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具体移交工作操作如下。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并要保持账实相符,不相符的,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移交人保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应当移交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等,并在移交清册中列明,同时要将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7.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3份,交接人员双方各留1份,财务部存档1份。
第47条 交接监督相关规定如下。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财务部经理监督交接工作,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坚持原则、秉公执行,确保会计交接工作手续完备、责任明确,确保会计工作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48条 移交人需对其经办且已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托责任。
第49条 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正常会计年度内不得另设新账。
第50条 会计交接工作应在工作安排公布后 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8章 附则
第51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所有。
第52条 本规范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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