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商业银行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知情人的界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在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
3.1997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幕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
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按照证券法第175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发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997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两项担保:由丁提供连带担保,此外,丙将一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人民币。1998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1998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人丁承担全部责任。 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答:1甲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只负有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不担保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银行只是代理人,不承担贷款无法挥手的风险。
2丁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也免除责任。
3本案的责任应当分为两部分:银行因为放弃了存单质押,导致了甲的损失,所以应当承担质押范围内的损失,总计600万元加存款利息;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是1000万元本息扣除600万元及存款利息后的部分.
5.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委托某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为96天。问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人员送股。问: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股票发行申请上市的条件?
答:1超过5000万的股票发行应由承销团承销。2包销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3不得向证券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赠送股票。
6.某市机械厂一周内分三次从同一银行的三家分行各获取贷款200万、300万、400万。在贷款时未按要求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手续均由各分行行长一手办理,也未按规定向有关规定报备贷款情况,结果这些贷款一半已经被企业投资于房地产,另一半则转贷给房地产公司。结果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问: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商业银行在贷款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1未提供任何担保。2没有实行审贷分离3乙市分行发放异地贷款未按规定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7.A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1999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刻发出了止付通知。7月16日,A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达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A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A因此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问: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2特约单位拒绝为A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
答: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2合法。如果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
特约单位应当拒绝接受。3应当赔偿损失。因为,B银行在办理挂失时有过错,应当为此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由D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归还贷款.A因此要求B银行代C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B认为应当由担保人D承担偿还责任。 问:应如何处理 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只负有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不担保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银行只是代理人,不承担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D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C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D作为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9. 双甲股份有限公司是某省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00万股。以下是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几起买卖双甲股票的事件:(1)甲于6月8日10时,在持有该公司股票3万股情况下购进一万股,同日14时再购进5000股。(2)乙于6月8日14时在持有该公司股票4万股情况下,购进一万股,6月10日11时购进5000股。同年8月份,电脑爱好者陈某偶尔进入到双甲公司董事长刘某的个人网址,得知该公司近期将增资。(3)陈某得知增资计划后,立即买入该公司股票一万股;
上述所列三项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1)合法 (2)不合法。因法律规定持有一个公司股份达5%时在3日内不得购买
(3)不合法.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
10。 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借贷给某公司修建厂房和购买大
型生产设备。1年多后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与此同时,甲银行拟将其吸收的公众存款的3000万元与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问:甲银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拟将投资设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想能否实现?违法之处查:一是拆入资金是否用于投资于股票,二是是否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三是是否超过了同业拆借的最长期限,95《商业银行法》规定为4个月。对拆入资金的用途规定有:一是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二是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不能实现。因为《商业银行法》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11. 甲与丙签合同,由乙银行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写明,后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丙公司向乙银行提出索赔。
问题:该银行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为什么?银行应承担连带保证。因为根据《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12 .1997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幕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
股.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按照证券法第175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发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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