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0.3 本办法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明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也是考核和评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依据。
1.0.4 建设工程计价,涉及下列各项: 1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2 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报价值。
3 编制(审核)投标报价。 4 工程量计算,工期计算。 5 约定(确定)工程合同价。
6 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价款结算。 7 编制(审核)工程结算。 8 工程价款审计。 9 工程造价鉴定。
10 其他。
1.0.5 建设工程计价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0.6 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归档应按国家、省的有关标准、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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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 工程造价的内容 2.1 一般规定
2.1.1 建设工程项目在不同的开展阶段和计价目的、计价对象,工程造价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内容。
2.1.2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1.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2.2 直接费
2.2.1 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2.2.2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 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 运输、施工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 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有关部门、发包人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工程实体、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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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2.3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2.2.4 措施费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
2.2.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2.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以下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控制措施费用;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减轻噪声扰民的控制措施费用;除四害、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措施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外围墙美化、场容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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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安全警示标志、人员岗位标卡、材料堆放、垃圾存置、现场防火、企业标志、五板一图等设置费用。
3 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靠脚手架安全挡板、独立挡板、围尼龙编织布、现场仅设置卷扬机架用作垂直运输机械的费用;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用:保健急救措施费用;安全检坝,费用;施工机具防护费用。
4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2.7 其他措施费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的施工、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所需的措施费用。
2.2.8 其他措施费包含: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预算包干费;二次运输费;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垂直运输机械、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的支、拆、运输、摊销(或租赁)费;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等的搭、拆、运输、摊销(或租赁)费;综合脚手架、靠脚手架以外的脚手架搭、拆、运输、摊销(或租赁)费;设备、成品及已完工程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室内空气污染检测费;对工程实体、构件做破坏性试验费;有关部门、发包人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筑岛、围堰、便道、便桥、驳岸块石清理工程费等列入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措施项目部分的相应内容。
2.3 间接费
2.3.1 间接费由管理费、规费组成。
2.3.2 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2.3.3 管理费内容包括:
1 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 办公费: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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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 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
5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 劳动保险费: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 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 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 财产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 财务费: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 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3.4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强制性费用。 2.3.5 规费包括以下费用项目。
1 工程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指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 3 社会保障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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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洪工程维护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 7 施工噪音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施工噪音排污费。
3 建设工程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2 定额计价,是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3.1.2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3.1.3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定额计价办法计价。
3.2 计价依据
3.2.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4 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5 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工期定额等。
3.2.3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负责编制的补充计价依据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组成部分。
3.2.4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3.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规范中清单项目特征、工程内容的规定和拟建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3.3.2 措施项目费用,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办法第3.3.1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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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其他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 3.3.4 规费、税金,按国家、省规定列项计算。 3.3.5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程序见表3.1。
表3.1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序号 1 2 2.l 2.2 3 4 5 6 7 名 称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不含税工程造价 税金 含税工程造价 计算方法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2.1+2.2 按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按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按规定计算 (1+2+3)×费率 1+2+3+4 按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5+6 3.4 定额计价
3.4.1 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3.4.2 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子目、费用项目列项计算。
3.4.3 其他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 3.4.4 规费、税金,按国家、省规定列项计算。 3.4.5 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见表3.2。
表3.2定额计价程序
序号 1 1.1 1.2 1.3 2 2.1 2.2 名 称 分部分项工程费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价差 利润 措施项目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 计算方法 1.1+1.2+1.3 ∑(工程量×子目基价) ∑[数量×(编制价一定额价)] 人工费×利润率 ‘ 2.1+2.2 按有关规定计算(包括价差、利润) 按有关规定计算(包括价差、利润) 7
3 4 5 6 7 其他项目费 规费 不含税工程造价 税金 含税工程造价 按规定计算 (1+2+3)×费率 1+2+3+4 按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5+6 3.4.6 定额计价所称子目基价,是为完成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
3.4.7 定额计价所称价差,是编制时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价格的差价。
4 造价文件的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必须按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4.1.2 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造价文件有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最高报价值等。
4.1.3 工程造价的鉴定、审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和鉴定、审计的要求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4.2 施工图预算
4.2.1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和承发包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 4.2.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2.3 招标工程设立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采用的计价办法。
4.2.4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依据下列文件、资料编制: 1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2 招标文件。
3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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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7 价格信息 8 设备材料清单。 9 其他。
4.2.5 工程量清单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
2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描述项目特征。
4 措施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朋50500—2003)、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独列项。
5 其他项目清单,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内容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暂估的相应数量列项。
4.2.6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的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施工要求等具体情况,定额计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列项和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的规定列项和计算工程量。
2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特征项目和工作内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3 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根据现行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作业环境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所需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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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4 其他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要求等具体情况估算。 5 规费、税金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算。
4.2.7 最高报价值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
4.3 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考虑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风险程度进行自主报价。
4.3.2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4.3.3 投标报价依据下列文件、资料编制: 1 招标文件。
2 规范、标准与有关规定。 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 工程量清单。
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企业内部(成本)定额。 6 设备材料清单。 7 市场价格信息。 8 其他。
4.3.4 投标报价的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根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按企业内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或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招标文件单独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报价值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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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
4 规费、税金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5 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招标文件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人估算金额确定,或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 4.3.5 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招标投标时,投标报价也参照上述规定编制。
4.4 竣工结算
4.4.1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阶段,编制竣工结算。
4.4.2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4.4.3 竣工结算编制可依据下列文件: 1. 招标、投标、合同文件。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竣工图、工程变更文件,
4. 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价格清单。
6. 计价依据、费用标准及有关调价规定。 7. 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及记录。 8. 其他。
4.4.4 竣工结算的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调整的合同价款编制。
2 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及调整的合同价款编制结算,国家、省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额外要求的,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 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实际发生金额编制;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金额或合同单价编制。 4 规费、税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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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 同 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合同价款是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包括合同价款和因工程变更、索赔等而增(减)的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1.2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在合同价中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5.1.3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办法。
5.2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5.2.1 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约定:
1 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适合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
2 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 可调价格,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4 成本加酬金,工程成本按计价依据、价格信息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利润)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 5.2.2 可调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 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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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2.3 合同应当对下列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1. 工程合同总价和单价。
2. 预付工程备料款数额、支付时限、抵扣方式。 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 约定承担风险妁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
求、调整方式等。 8.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11. 应当约定的其他计价事项。
5.3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5.3.1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事项,可对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5.3.2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工程质量标准、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应进行工程变更签证。
5.3.3 工程变更签证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可成为合同价款变更的依据。 5.3.4 下列事项不得办理工程签证,不得作为合同价款变更的依据。 1 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已包含的工作内容。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附录中的工程内容。 3 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不能调整的内容。
4 非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令的结果,而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项目预算工程量。
5 在其他工程变更签证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
5.3.5 工程变更确认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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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总价予以调整。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可以参照合同类似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调整。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依据工程变更签证,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5.3.6 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办法第5.3.5条规定调整。
5.3.7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应在合同约定单价或总价调整方法,合同没有约定时,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增(减)10%以内的,执行合同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部分或减少10%后的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 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10%以内时,措施项目费执行合同的费用总额;增(减)超过10%时,措施项目费总额按合同价款中措施项目费总额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相应调整。
5.3.8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5.3.9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少计工程量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不予调整。
5.3.10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5.3.11 索赔损失应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工期损失、费用损失。
5.3.12 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时,合同价款也可参照上述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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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6.1 一般规定
6.1.1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计量与支付活动。 6.1.2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6.1.3 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等。 6.1.4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约定无效或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2 本办法、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
3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 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6.2 计量与支付
6.2.1 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是估算数量或设计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共同基础,不能作为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计算依据如下: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附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3 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6.2.2 工程计量遵循以下规定: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由发包人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实。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而且不提出异议时,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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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
3 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6.2.3 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作约定的,遵循以下规定: 1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批准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2 预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不高于合同价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分别确定预付比例。
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5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与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6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6.2.4 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作约定的,遵循以下规定: 1 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通知后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 发承包双方核实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工程变更价款而且不提出异议时,承包人或发包人报告的工程变更价款即视为被确认,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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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6.3 工程价款结算
6.3.1 工程价款结算分为工程进度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6.3.2 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已完工程数量及约定的计价事项办理。 6.3.3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应按合同约定,未作约定的,按以下方式: 1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 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6.3.4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必须在合同约定或国家、省及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编审期限内完成。
6.3.5 发包人根据审核完毕后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至确认工程结算价的95%,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规定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3.6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7 建设工程计价格式
7.1 一般规定
7.1.1 建设工程计价采用统一格式。
7.1.2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格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参照采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7.1.3 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按委托要求,参照采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7.2 定额计价格式
7.2.1 定额计价格式,适用于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 7.2.2 定额计价格式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 1. 封面。 2. 总说明。
3. 工程项目总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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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6. 措施项目汇总表。· 7. 其他项目汇总表。 8. 规费计算表。 9. 价差表
10. 补充子目单价分析表。
7.3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7.3.1 工程量清单格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规定。
7.3.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适用于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投标报价。
7.3.3 工程量清单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
1 封面。
2 填表须知。 3 总说明。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 措施项目清单。 6 其他项目清单。 7 零星工作项目表。
7.3.4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 1 封面。 2 投标总价。 3 工程项目总价表。 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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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 规费计算表。 13 设备、材料价格表。
8 附 则
8.1.1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1.2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工程计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8.1.3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8.1.4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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