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规范─叉车
XTJ/Z2-N01-2017(第三版)
编制:黎烈春审核:邹石桥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3次修订2017年6月01日实施N01-0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目次
1、目的………………………………………………………………………………………………………………12、范围………………………………………………………………………………………………………………1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14、术语与定义………………………………………………………………………………………………………15、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26、检验仪器设备……………………………………………………………………………………………………27、检验程序及说明…………………………………………………………………………………………………28、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49、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410、经检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511、检验记录…………………………………………………………………………………………………………512、《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13、检验资料汇总存档………………………………………………………………………………………………614、相关表卡………………………………………………………………………………………………………6附录1叉车检验仪器设备……………………………………………………………………………………………7附录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图………………………………………………………………………………8附录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9附录4作业文件填写规定…………………………………………………………………………………………17附录5相关标准摘录………………………………………………………………………………………………20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3次修订2017年6月01日实施N01-1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规范─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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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加强叉车的检验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叉车的定期和首次检验。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3.13.23.33.43.53.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其他相关标准4
4.1术语与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4.2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注:本规范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4.3改造,是指改变原叉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叉车原主参数的活动。注:叉车的主参数指额定起重量。4.4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叉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叉车原主参数的活动。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4.5首次检验,是指在叉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4.6定期检验,是指在叉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叉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5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
5.1从事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至少有2名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无证检验人员只能从事有关检验、检测辅助性工作。5.2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5.35.4定。5.5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检验组可调整人员配备;如需增加检验项目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应与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统称为受检单位,下同)密切配合。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5.6检验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随时了解新标准、新工艺、新科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态度。6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用的凡属计量器具都必须经计量检测,且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其精度应符合相应要求(见本规范附录1)。7
7.17.2检验程序及说明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见本规范附录2)。申请检验和受理(1)实施首次检验的叉车,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叉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流动作业的叉车使用期间,在设备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3)叉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4)在用的叉车停止使用再次启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经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并进行修理后,在使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2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5)申请检验需向检验机构提交的资料:定期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首次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叉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改造叉车申请首次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改造告知书、改造合格证;(6)复印件应加盖受检单位公章;(7)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反馈单》,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7.3检验前的准备工作7.3.1检验人员准备工作(1)审查使用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检验仪器、设备、工具等准备:工具应完好,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内叉车,应将叉车开到普通环境进行检验;(3)了解气候与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叉车检验要求;(4)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7.3.2使用单位准备工作:(1)使用单位接到检验通知后,应提供受检设备全部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其中定期定验需要提供的资料: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全面检查记录、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记录、叉车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检查消除记录、安全操作规程;首次检验需要提供的资料: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改造合格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2)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3)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4)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7.4现场检验条件确认(1)现场检验时,受检单位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3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场安全监护;(2)检验场地应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安全隐患,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检验工作的实施;(3)需要查阅的资料是否准备齐全;(4)首次检验需确认叉车行驶路面是否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是否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5)试验时:环境温度为-5℃~+40℃;风速不超过5m/s;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海拔小于2000m;(6)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分院总工)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受检单位说明原因。7.5现场检验注意事项(1)检验前应先检查有关资料并向使用单位了解受检设备安全状况,检验中严格按检验内容与要求进行检验;(2)检验人员应做好分工,不得从事检验范围和资格外的工作;(3)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4)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检验。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检验项目应按照XTJ/C2-21《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程序》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检验人员方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对检验项目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8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8.1本规范所指的叉车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8.2开展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按照《规范》附录3的要求进行(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9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
9.1检验结论的判定(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3)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如设备数量多,整改项目多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向本检验机构书面提出延长整改申请,但最长不超过45天);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申请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的具体方式和项目由检验人员根据不合格整改项目数量的多少及其对设备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并结合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4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来确定,可采取现场复检或整改资料确认两种方式。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9.2检验报告的出具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10
10.1经检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叉车,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叉车,应停止使用。1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叉车,检验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XTJ/G2-Y03《特种设备重大问题上报管理办法》。在非使用登记地使用的叉车,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报告报该叉车的使用登记机关备案。10.3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不合格(包括复检不合格)的叉车经受检单位整改并自检完毕后,可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受理后重新安排检验。11检验记录
11.1检验记录的格式执行XTJ/C2-04《记录控制程序》;11.2检验记录的填写执行执行XTJ/C2-04《记录控制程序》,有关填写要求见本规范附录4;11.3检验记录中的有关数据的处理执行XTJ/C2-Z03《测量与试(实)验数据的处理规则》。12《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2.1《检验报告》应经检验、审核、批准三级签字,并应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12.2《检验报告》格式应为本检验机构现行有效的版本,报告录入、审核、批准、打印、存档、发放等执行XTJ/C2-23《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有关填写要求见本规范附录4;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5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12.3《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打印、发放执行XTJ/C2-23《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13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13.1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1)检验记录和报告;(2)检验意见书;(3)与检验有关的其他资料;13.2首次检验还应当保存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改造合格证)、改造告知书(如改造)。14
15.1相关表卡
XTJ/ZJ2-N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记录(叉车适用)15.1XTJ/ZJ2-Z207A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15.2XTJ/ZJ2-Z207B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6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附录1叉车检验仪器设备序号12345678910111213
仪器、量具名称声级计转向参数测试仪制动性能测量仪踏板力计手刹力计工作装置测量仪工作装置倾角测量仪游标卡尺钢卷尺、钢直尺绝缘电阻测量仪
温湿度计、风速仪精度要求0.1dB(A)0.1°,0.1N0.01m0.1N0.1N0.1mm/s,0.1mm
0.1°0.02mm1级±1.5%
修约要求1dB(A)1°,0.1N0.1m0.1N0.1N1mm/s,0.1mm
1°0.1mm1mm0.1MΩ
备注
选用选用选用
烟度计、气体分析仪综合气象仪
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7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附录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图使用单位申请检验申请表、资料申请反馈单业务监督部业务受理任务下达叉车检验部门任务接受出检前准备现场检验条件符合要求确认资料核查使用单位检验前准备整改后申请不符合要求使用单位整改整改后报检结主要构参型数测式量整车外观检查铭示牌标和志安检全查警动力系统检查传动系统检查行驶系统检查转统向与检操纵查系液压系统检查制动系统检查电系气统和检控查制工作装置检查防部安护爆件全装保置电检护检器查与查防、作业环境转能向试现场复检或资料确认性验不合格出具检验意见书2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制能安和置全防试动试保护验性验护装合格无法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出具不合格报告出具检验意见书1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复检不合格报告出具复检合格报告出具合格报告报告审核报告批准报告打印资料存档出具检验意见书2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8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附录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1.1.1首次检验查看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11资料审查21.1资料核查维护保养说明等;叉车动力源采用车载气瓶的,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办理车载气瓶的使用登记;1.1.2定期检验检查上次检验报告、安全操作规程;31.1.3叉车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42.1结构5型式2.1.1叉车的结构型式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2.1.2叉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1.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叉车无倾覆危险2.保证叉车所在地面水平坚2.262检查项目主要参数测量2.2.1额定起重量。实,重物重心落在货叉中心距上,将重物垂直起升到最大起升高度(叉车起升高度超过4m重物起升到4m处),3.逐渐增加重量,直到叉车后轮有离地迹象,此时重物重量即为这台叉车的额定起重量。2.3.1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7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规定;2.38整车外观检查2.3.3叉车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的气压、9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等仪表应醒目、灵敏、有效。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9检验方法资料核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如有爆炸性环境是否使用有防爆功能的叉车。现场检查。新增车辆检查是否留有车牌位(尺寸≥440mm×140mm),定检车辆检查是否悬挂车牌。首检车辆:核对发动机及底盘编号是否与资料相符;定检车辆:核对发动机及底盘编号是否与上次检验报告相符。2.3.2叉车的发动机、车架易见部位应具有永久清晰字样的编号;实物检查,操作验证。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10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2.4.1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叉车的显著位置;2.4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2.4.2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在铭牌中应同时标注防爆等级等信息。同时,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标注应当醒目,采用黑体,字高不小于5mm)。检验方法实物检查。11实物检查。122.5.1首次检验检查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2.5.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查阅技术资料132检查项目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2.5.3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引起操作者的不适;2.5.4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实物检查。14实物检查。152.5动力系统检查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l0mm;2.5.5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2.5.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实物检查,借助其他绝缘物体间接测量。16宏观检查,必要时用仪器测量。17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查阅资料,实物检查。类内燃机》。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0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1819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2.6.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2.6.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检验方法实物检查,操作验证。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02.6传动系统检查2.6.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2.6.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2.6.5变速器运行不应当有异常声响,变速箱不应当有自动脱挡、串挡现象,运行正常,倒挡可靠;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1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2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3224检查项目252.7行驶系统检查262.6.6传动系统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合适、运转平稳,运行中无振抖、无异响。2.7.1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轮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2.7.2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2.7.3充气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不大于该轮胎的规定值。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2.8.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实物检查,操作验证。宏观检查。外观检查1.目测,确认轮胎使用磨损状况;2.充气轮胎磨损后胎冠花纹深度和伤口长度,一般采用外观检查,只做定性检查。如果判定项目不合格,应使用深度游标卡尺、钢直尺等量具测量出不合格数据。272.8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2.8.2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2.8.3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待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8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9实物检查,操作验证。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1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30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2.9.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2.9.2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2.9.3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不应相互干涉;2.9.4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作业时,固定接口不允许有渗油,运动接口不允许有漏油,各部位不应有泄漏现象;2.9.5在空载和满载等各种情况下,液压系统的元件均应能正常工作;2.10.1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2.10.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2.10.3制动器的性能应当符合GB/T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2.11.1叉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2.11.2平衡重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且功能有效;2.11.3蓄电池叉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2.11.4蓄电池叉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2.11.5蓄电池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且符合GB/T27544-2011《工业车辆电气要求》中5.1.5的要求;2.11.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并且符合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和GB19854-2005的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资料,实物检查。31322.9液压系统检查查阅资料,实物检查。实物检查,操作试验。33实物检查。34352.10362检查项目38制动系统37检查实物检查,操作试验。实物检查,操作试验。实物检查,操作试验。实物检查。实物检查,操作验证。39实物检查,操作试验。402.11电气和控实物检查。41制系统检查实物检查。42实物检查,操作试验。43查阅资料,实物检查。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2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2.12.1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检验方法44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2.12工作装置检查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2.12.2叉车应当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和脱落的装置;2.12.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具有2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工作装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产生火化,所用材料应当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者用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或者塑料)包覆。2.13防爆电器、部件检查2.13.1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GB/T26950.2-2015《防爆工业车辆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2.14.1叉车应当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和后视镜;2.14安全保护2.14.2座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2.14.3护顶架应当符合GB/T5143—2008《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14.4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时,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检查项目操作试验。45实物检查。46实物检查。47实物检查。4849宏观检查,仪器测量。实物检查。50与防护装置检查实物检查。51实物检查,用仪器测量相关数据进行验证。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3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52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2.14.5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2.14.6挡货架、车轮防护罩应当符合GB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检验方法实物检查,操作试验。532检查项目542.14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第4.7.5、4.9.2条的要求;2.14.7蓄电池叉车,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小于50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k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2.14.8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2.15.1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实物检查。用绝缘电阻测量仪进行测量。55实物检查。562.15作业57环境位叉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叉车作业环境;2.15.2叉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现场检查,现场应有限速标志、警示标志、作业环境要求等提示。现场检查。用“转向参数测试仪”检测。将被检车辆停在检测场地上,保持车体正直,将检测仪安装在被测机动车方向盘上,初步调整检测仪的转向力示值为零,将电位器的转轴通过358试验项目3.1转向性能试验3.1.1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为6N~2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连杆固定在驾驶室内,精确调整检测仪的转向力示值为零,该点即为测试零点位。左转机动车方向盘,机动车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5m的圆周行驶,读取检测仪上的转向力值,即为施加于方向盘向左转时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右转机动车方向盘,重复上述步骤,读取方向盘向右转时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取两者的最大值。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4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检验方法用“转向参数测试仪”检测。将被检车辆停在检测场地上,保持车体正直。将检测仪安装在被测机动车方向盘上,机动车在原地不动,向左轻转方向盘至转向轮即将动作的瞬间(转向轮即将转动但未转动时),停止转动方向盘,初步调整3.159转向性能试验3.1.2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检测仪的转角示值为零,将电位器的转轴通过连杆固定在驾驶室内,精确调整检测仪的转角示值为零,该点即为测试零点位。输入车辆信息,进入测试状态。向右轻转方向盘至转向轮即将动作的瞬间(转向轮即将转动但未转动时),读取检测仪上转向角值,即为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3试验项目603.1.3叉车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时,不得有明显的蛇行现象。3.2.1各类行车制动器,均应能达到规定61的有效制动效能;制动距离应符合GB/T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的要求;3.2.2蓄电池叉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623.263制动性能试验64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3.2.3行车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满载),踏板力不应超过700N;3.2.4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叉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应在座位上就能实现停车制动;3.2.5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锁止65工作部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不应大于600N,脚操纵时不应大于700N。叉车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操作试验。新增车辆:用“制动性能测试仪”等仪器检测;在用车辆:按拖痕法用直尺检测。操作试验与观察。用“踏板力计”等仪器检测。在合适的坡道上进行试验。实物检查,用踏板力剂或手刹力剂进行测量。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5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序号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检测:1)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130dB”档),将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2)将车辆停放在距声级计2m的位置(声级计离地高为1.2m)。将车辆喇叭按钮按下2s~3s的时间进行测量,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值即为喇叭声级的测量值,其单位为dB(A)。663.3.1车辆设置的喇叭,其声级应在90dB(A)~115dB(A)范围内;3试验项目673.3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3.3.2叉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00mm/s;3.3.3货叉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对额定起重量为500㎏~10000㎏的二级门架叉车,货叉自然下滑量前10min不应大于100mm,门架或在标准载荷下,用工作装置测量仪测量最大下降速度。用工作装置测量仪和工作装置倾角测量仪进行测量。车辆呈标准状态,拉紧手制动,将载荷升到离地2m高度位置,关闭液压分配阀,发动机或电动机停止运转,静止5min后,作好标记,再经过10min,分别测量货叉下降量和门架倾斜角的变化量。68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前10min不应大于5°。对大于10000㎏~45000㎏的二级门架叉车,货叉自然下滑量前10min不应大于2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前10min不应大于5°。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6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附录4作业文件填写规定
1基本要求1.1应当正确地选用本院现行有效的检验作业文件(指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意见通知书)版本;1.2检验作业文件的填写应当用词准确、用语规范、表达清晰、结论正确;1.3检验作业文件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现象(选择方格除外),“检验”一栏签名不允许存在任何修改痕迹;1.4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测量数据的有效位数应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2检验记录填写规定2.1检验记录填写要求2.1.1记录采用钢笔和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检验人员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1.2记录填写有误,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并在旁边签署修改记录的检验人员姓名(全名)及修改日期;在每份记录上划改处不应超过6处(含6处),记录封面划改次数不应超过两处;2.1.3备注栏的填写:未检、待检的项目编号或内容和原因说明;无法进行或限制进行的试验、检验项目编号、名称和原因说明;受限制设备使用条件或降级使用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实心轮胎、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等);2.1.4记录上相关信息填写须准确、齐全、不应留空栏,没有的填“无”或“不详”,检验结果、结论单项没有的,可填“无此项”或划斜杠“/”;2.1.5记录封面检验日期的填写规定:日期填写格式为××××年××月××日(阿拉伯数字);有复检的在前项日期中填写首次检验的日期,在后项日期中填写复检日期或整改资料的确认日期,例: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1月15日;无复检的前项日期和后项日期均填写首次检验的日期,例: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1月01日;2.1.6“最大运行速度”一栏的填写规定如下:叉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场(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2.1.7检验记录中“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一栏应填写实际使用的仪器编号(无内部编号但有仪器箱编号的填写箱号),报告亦同;2.1.8定期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2.2设备参数信息填写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7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以叉车定期检验记录为例: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注册代码设备代码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额定起重量发动机(电机)编号动力方式车身颜色最大运行速度现场条件检验依据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检验结论备检校审注验核核填写使用单位全称(与公章单位名称一致),有营业执照的跟营业执照上一致,个人的填写人名(全名)填写使用单位注册地址,如××市××区(县)××路××号或××县××镇(乡)××村××组;使用单位地址和实际使用地址不一致的(如驻外派出机构,分公司在外地的),在注册地址后面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注明设备的实际使用地址按照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应文件填写联系人/联填写联系人(写全名),联系人发生变更系电话了的在设备档案中及时更正过来再填写使用登记有的填编号,首检填“无”定检如没有填证编号“未办理”车辆牌号制造日期产品编号自重与产品存档资料和实物一致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计量单位为㎏,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填写,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填写,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当使用单位有自编号时应填写,无编号时填“无”按相关资料填写,非防爆填“无”填“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非防爆填“无”如实填写有的填编号,没有的填“无”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写全称);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计量单位为㎏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内燃的填写发动机编号,电力驱动的填写行走电机编号;定检时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填写,确认没有信息的填写“不详”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在燃料在相应选择方框内勾选(打√);报告相应填写:如:内燃(柴油)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在车身颜色之前的选择方框中勾选(打√)其他颜色可写明应符合叉车法规要求,一般与产品合格证或铭牌一致,计量单位为km/h车架编号发动机(电机)额定功率使用单位自编号防爆等级防爆使用场所温度(修约到十分位,如23.2)℃风速(修约到十分位,如0.6)m/s湿度(修约到个位,如56)%安全措施是否符合□1.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GB/T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应填写检验过程(包括复检)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编号,如检验过程中使用了踏板力计,则应在踏板力计后填写其编号,如填写:踏板力计(XTJ-001),如未使用侧滑仪,则填写:侧滑仪(XTJ-/),如使的仪器无编号,在括号里打√填“合格”、“不合格”、“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中的一个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年月按本规范附录4中2.1.8填写如没办理使用登记证,在此注明“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至少2名有叉车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签字年
年年年月
月月月日
日日日封面日期填第一次全面检验和复检日期,此栏填一次合格检验日期或复检日期校核人员签字,与上栏检验日期一致审核人员签字使用单位现场配合人员签字使用单位现场配合人员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8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2.3检验项目及内容的填写2.3.1检验结果栏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用“√”表示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无此项;2.3.2检验结论栏应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检规要求判断: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无此项,用“/”表示等;2.3.3检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项目,检验记录检验项目无法体现的,应在附页中说明;2.3.4叉车轮胎检验项2.7.3中,充气轮胎磨损后胎冠花纹深度和伤口(破裂或割伤)长度,一般采用宏观检查,只做定性检查;通过检测判定为“不合格”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检验记录和报告中应填写实际测量的数据(单位为mm),本项仅适用于充气轮胎的检验;使用非充气轮胎的(如实心胎)此项划“/”,通过检测判定不合格的在“其他项目”中注明。2.3.5转向性能试验3.1.1项“方向盘转向作用力”拖盘堆垛车可不检,3.1.2项“方向盘的最大最大自由转动量”拖盘堆垛车可不检。2.3.6制动距离3.2.1项,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踩下踏板运行,松开踏板制动)按拖痕法用直尺检测。3检验报告填写规定3.1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栏: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结论唯一;3.2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员、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名,在“检验机构”处加盖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填写检验报告签发的日期;3.3检验报告结论页的备注栏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执行本附件中2.1.3的规定;3.4检验报告结论页中“检验人员”一栏填写参与本台设备检验的所有持证检验人员姓名,第一检验人员(主检)在前(排名第一);4检验意见通知书填写规定4.1检验意见通知书版本符合现行规定,应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名和日期须齐全;4.2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的填写应当符合我院现行规定,并且与原始记录一致;4.3检验意见通知书填写内容应当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不得出现明显偏离;4.4同一受检单位同检验批次的多台设备的问题可以共用一份检验意见通知书,但应能准确识别属于哪台设备的问题,检验意见通知书及回执应粘贴在每台设备检验记录后,作为检验过程的见证;4.5检验意见通知书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应按规范用语填写,存在的问题或缺陷的名称、位置、程度、数量等必须清晰、准确地表述。表述举例:(1)提出要求:例“应调整……”,“应加装……”;(2)指出缺陷:例“无……”、“……失效”,“……超标”等;4.6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有受检单位接收人签字和接受日期。当受检单位接收人拒绝签字时,由现场检验人员在受检单位接收人签字处应填写“拒签”,本检验意见通知书依然有效。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19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附录5相关标准摘录
5-1GB/T27544—2011《工业车辆电气要求》5.1.5蓄电池紧急切断(断开)要求5.1.5.1紧急切断控制器或蓄电池连接器作为紧急切断装置时,应置于在正常操作位置的操作人员随手可及之处。5.1.5.2紧急切断装置应能无危险地切断所有驱动部件的电源。通过下述方法之一,应能切断最大标称电流(包括电动机启动电流):a)对于蓄电池标称直流电压不大于120V的蓄电池连接器,可作为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对于蓄电池标称直流电压大于120V的蓄电池连接器,禁止把蓄电池连接器作为紧急切断装置使用。b)手动电源开关直接断开供电线路的一条导线。c)手动控制开关通过接触器断开供电线路上一条导线,同时应使电源控制器(例如:逆变器或他励电动机控制器)失效。使用机械换向器而没有电源控制器的串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有必要使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蓄电池供电。在b)或c)的情况下,根据IEC60947—5—1,应该切断电源正极。紧急断开控制器为红色,参见IEC60947-3,如果背景是红色,应使用对比(反衬)色。只应通过正常操作手动复位装置重新建立驱动部件的供电。5.1.5.3如蓄电池连接器被用作紧急切断装置,连接器可移动端应能在不损坏蓄电池连接器或电缆的情况下断开。连接器中可移动端用作紧急切断开关时,应能在紧急状态下从连接器快速断开,连接器的两部分应能轻易地分开。操作力不应超过150N。5-2GB/T5143-2008《工业车辆护顶驾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3.2总则3.2.1当驾驶员最在按GB10827定义的正常操作位置操作由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控制装置时,护顶架应遮挡驾驶员的上方。对固定在门架上的护顶架,当门架倾斜时上述要求同样适用。处于中位的各操作手柄,释放状态的踏板和方向盘沿门架方向超出护顶架的外轮廓在水平面内的垂直投影,如果超出量不大于150mm,则认为手柄、踏板和方向盘受到了保护(见图1)。驱动方式可调整的方向盘应置于中位。不考虑停车制动手柄处于最靠近门架的位置。处于正常操作位置的驾驶员其腿或脚的任意部分超出护顶驾前端在水平面内的垂直投影150mm时,应由结构加以保护,该结构的实验步骤按3.4.4中的规定。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20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3.2.23.33.3.13.3.23.3.3倾斜机构出现故障时,不得由于护顶架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使驾驶员处于危险之中。尺寸护顶架的结构不应妨碍ISO13564-1中规定的视野。护顶架顶部开口的宽度或长度应有一个尺寸不超过150mm。对坐架式高起升车辆,从座椅标定点(按GB/T8591确定)至驾驶员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驾驶员头部上方护顶架顶部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903mm。3.3.4对站架式高起升车辆,驾驶员站立的平台至驾驶员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驾驶员头部上方护顶架顶部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80mm。3.3.5当用户提出要求时,制造厂可以降低护顶架的正常总高度和驾驶员头部至护顶架顶部下侧之间的垂直距离,以便装有护顶架的车辆能够在上方净空限制车辆总高度的地方工作。如果垂直距离减小,应向可能使用装有该种护顶架车辆的驾驶员提供该护顶架规定的限制驾驶员身高的信息。3.3.6如果护顶架的制造厂已经被告知用户可能处于跌落物能穿过150mm开口的风险中时(见3.3.2),则护顶架的结构应消除风险,必要时根据提供的信息设置开口。5-3GB/T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4.7.5车轮和车轮甩出物的防护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21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4.7.5.1乘驾式车辆处于正常操作位置的操作者应受到保护,以避免与车轮接触以及被车轮甩出的物体(如泥浆,砂砾和杂物等)击中。对于转向轮,只需对其直线行驶状态进行防护。4.7.5.2步驾式车辆处于正常操作位置的操作者应受到保护,以避免与驱动轮和平衡轮接触。这些车轮防护装置的位置应符合图5的要求。对于步驾式车辆,4.7.5.2所述的驱动轮和平衡轮防护装置如果不适用,则应安装如图6所示的车轮防护装置轮罩(轮罩)。对于小脚轮,只需在不符合4.7.5.2要求的一侧安装挡板。4.9.2挡货架4.9.2.1挡货架的规定装有货叉且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车辆,可在设计上为安装挡货架留有接口。4.9.2.2开口尺寸如果车辆安装了挡货架,其高度、宽度和开口尺寸应使得当门架处于最大后倾位置时,可将载荷朝着门架方向掉落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挡货架上开口的两个尺寸中应有一个尺寸不大于150mm。5-4GB/T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6.2.1制动距离试验在GB/T18849-2011第5章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行车制动器应使车辆在制动距离So内完全停止,所测的制动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考虑速度v(km/h)的制动距离s0
组别车辆形式a)车辆速度v(km/h)A1额定起重量/载重量<16000kg或满载质量<35000kg,两者取较大值额定起重量/载重量≥16000kg或满载质量≥35000kgV≤52vs0<0.15v+23.6制动距离s0/m5<V≤13.4V>13.42
s0<0.15v+v
v
s0<0.15v+4.7
s0<0.15v+63.6A2v2s0<0.15v+19.1v3.8
2
s0<0.15v+v
50.9当启动制动操纵装置时,开始测量制动距离。进行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实验时,应在车辆前进行驶时测2次,既沿场地前后两个方向各行驶一次;同样后退行驶时也侧2次。每次实验前制动器应为冷态。前进行驶时的制动距离和车辆速度应是沿场地前后两个方向所得测量平均值。同样也可以得出后退行驶时测量值的平均值。对于各类叉车,满载工况下宜采用后退制动距离实验。实际应用:如额定起重量小于16000kg的叉车,以20km/h的速度制停,制动距离s0<9.29m。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22XTJ/Z2-NO1-2017作业指导书叉车检验规范2016年5月05日发布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1日实施N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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