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量管理是指药品零售企业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采取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质量管理应当贯穿药品零售企业的全过程,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 第二章 质量方针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方针为“以合法合规为基础,以安全有效为目标,以客户满意为宗旨,持续改进,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和责任,全面推行质量管理。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专门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规程。
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对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四)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评估。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审议和决定重大质量管理事务。 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二)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质量管理规定;
(三)质量管理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四)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五)药品质量管理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档案,记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做到可追溯。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规范药品质量验收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只从合法合规的渠道采购,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存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要定期对存储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和质量安全。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药品进行抽检,并建立药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督机制,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质量改进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改进机制,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药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主动倾听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处理顾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质量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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