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房地产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3万元/亩标准在征地成本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该项费用由征地管理部门监督,由征地单位或个人直接缴入市财政,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全市统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单独选址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建设项目,征地成本中一次性列入3万元/亩的社保费用;对政府储备用地,待土地出让后,由财政在出让金中划出并缴入社保专户。 五、规范预留安置用地。在今后征地工作中,预留安置用地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耕地总面积的15%一次测算,分次或一次预留。经测算后,若现已安排的预留安置用地和实际已使用面积达到原耕地面积的15%,则不再予以预留,不足15%的补到15%。取消以往每次征地均预留被征地面积10-15%的做法。 六、规范征地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对上缴财政2.1-2.8%的征地管理费,除上缴省的10%外,市留20%,其余30%、40%分别作为市和县(市)区征地部门的工作经费和奖金。
七、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县(市)区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昆发〔2004〕20号)。对土地违法案件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地方,要追究有关县(市)区和乡镇领导的责任;停止建设用地和相关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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