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推动我市利用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信用管理与行政监管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主体自律与社会监督共建。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规范和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具体规范。依托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市场主体身份、资本构成、知识产权、商业行为、合规记录等内容,从身份特征、行为偏好、创新资质、财务实力、守法守规五大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我市文广旅体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规范。
(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和附加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采集,其包括市场主体基本状况、经营状况、守法守规、创新资质、行为偏好、规模体量、财务实力等维度的信息,涉及行政相对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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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资本构成、知识产权、商业行为、合规记录等内容。附加信用信息由局属各科室各基层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行业监管服务的具体需求,负责附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省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三)公共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信用评价是根据平台采集的基础信用信息和附加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市场主体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分值范围为0-1000分(评价规范见附件)。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设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级别。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0分评定为优秀、大于等于550分小于650分评定为良好、大于等于450分小于550分评定为一般、大于等于350分小于450分评定为较差、小于350分评定为差。
(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年度信用等级由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基础信用信息和行业信用评价规范生成。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三、工作时限
10月中旬,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本规范;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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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公共信用评价具体规范;11月底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文件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就是要加强信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作用,推动新型监管机制的形成。
(二)依法依规,科学运用。信用信息的采集推送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用数据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要将公共信用评价系统推送的评价结果与本行业本系统的监管要求相结合,确保监督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对于评价指标要结合行业规律和特点,及时更新调整,确保评价结果跟上发展要求。对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新的思路,要及时总结归纳,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务实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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