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有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仲裁法规定: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进⾏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进⾏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当事⼈参加仲裁的⼈,称为仲裁代理⼈。
仲裁代理⼈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不能以⾃⼰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参加仲裁的⽬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权益,⾃⼰本⾝与纠纷⽆利害关系;4、不能在同⼀仲裁案件中作双⽅当事⼈的仲裁代理⼈。
委托他⼈代理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与受托⼈签名盖章,仲裁代理⼈的委托⽅算成⽴。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进⾏和解必须有被代理⼈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
(⼀)被申请⼈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在仲裁中,被申请⼈对申请⼈的仲裁请求有权表⽰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申请⼈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申请⼈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也有权放弃⾃⼰的仲裁请求,终⽌仲裁程序。申请⼈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
(三)仲裁当事⼈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是⼀⽅当事⼈因另⼀⽅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或难以执⾏,⽽由仲裁当事⼈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由⼈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或难以执⾏;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民法院;
3、⼈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包括银⾏担保、保证⼈保证、现⾦实物的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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