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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之我见——以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视角

2022-03-03 来源:我们爱旅游
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之我见——以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视角何艳霞摘。要我国残疾^权益保障虽然已经形成初步的法律体系,但缺乏针对残疾人的专门立法.制定和完善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可以从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统一的残疾标准.制定有关康复的专门法规.制定有关无障碍的专门法规以及制定反对残疾歧视的专门法律法规等方面着手.关键词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0.4残疾人权利公约法律法规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46-02二、制定有关康复的专门法规康复是残疾人入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联合围<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康复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25条健康条款指出,“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困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公约》要求,“向残疾人提供残疾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酌情提供早期诊断和干预,并提供旨在尽量减轻残疾和预防残疾恶化的服务,包括向儿童和老年人提供这些服务:提倡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这些医疗卫生服务:”公约第26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条款指出,“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残疾人相互支持,使残疾人能够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发挥和维持体能、智能、社会和职业能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公约还强调发展残疾人辅助用具和技术。”目前,在我国残疾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保有人力资本存量。由此,通过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可以使这些残疾人部分地恢复其工作能力,使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这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对残疾人康复的规定还处于政策层面,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虽然以专章规定残疾人康复,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方案应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定,建议立法部门早日出台有关残疾人康复的专门法律法规,以指导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让更多残疾人享受良好的康复服务,使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三、制定有关无障碍的专门法规‘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更是要求各国从立法上保障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公约》在无障碍通道、个人便利、健康、就业、康复等方面都作者简介:何艳霞,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作为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虽然已经形成初步的法律体系,但是尚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残疾人的专门立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加以完善等问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制定统一的残疾标准、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条例、残疾歧视法或残疾歧视条例等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譬如,饿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专门制定过残疾标准。此外,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有关康复,无障碍的专门法律或法规,残疾人康复工作和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也只停留于政策层面。针对普遍存在的残疾人遭受歧视的现象。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对歧视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来制定和完善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门法律法规。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统一的残疾标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斫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函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专门制定过残疾标准。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国残疾联合会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制定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在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对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和修改。另外,对伤残军人、工伤致残、交通事故致残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一是存在法律适用谁优先的效力问题,二是相互之问缺乏衔接。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应尽快出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统一的残疾标准.以对残疾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对残疾人按伤残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切实维护所有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万方数据丽万_而再八f▲笨lJ占缸金要求做出一些社会设施的改变,不仅便利残疾人,而且普通人也可以从中受益。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建设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及有特殊需要的人群能正常参与社会生活,不仅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和投放,更需要国家以法律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保障残疾人及有特殊需要人群融入社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无障碍是残疾人的~项重要权利,各国分别从立法上予以保障,他们在有关残疾人的综合性法律中用大篇幅对无障碍予以规定,如德国残疾人法、美国残疾人法、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澳大利亚残疾人歧视法、台湾身心障碍者保障法等。同时,许多国家还制定多项专门的无障碍法律,如美国的建筑无障碍法、住房无障碍法、选举无障碍法、航空器无障碍法等。∞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有关无障碍建设法律,只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做出专章规定,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法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一般是由有关部门单独或多个相关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或设计规范、标准等规章形式来替代。在加入‘公约》后,虽然我国对此采取了积极措施,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其中以专章规定无障碍环境。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无障碍法律法规。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残疾人无障碍条例》,使《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得到具体化,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没有障碍,能充分融入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四、制定反对歧视残疾人的专门法律法规‘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提出,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并在第3条“一般原则”条款中明确规定“不歧视”为公约的一般原则,第4条“一般义务”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订或废止构成歧视残疾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习惯和做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针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及其他方面遭受的歧视,从立法上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法规,是消除残疾人歧视的有效手段。目前,大约有40个国家通过了反残疾歧视的民事立法,体现出对残疾人的非歧视和平等保护模式。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菲律宾、英国和美国的立法,是最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如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禁止在就业、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包括教育、交通、社会服务等)、公共事业(商品和服务)和电信万方数据!堂查重堕方面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于就业,‘美国残疾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必须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具体说,当一个雇主雇用的员工超过了十五人,如果—个合乎条件的残疾人。无论有无合理的便利条件都能够履行所拥有或所谋求的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能,那么该雇主就不能歧视他,但这不能因此而给雇主强加过分的困难。o加拿大没有单独起草一部处理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比如“加拿大残疾人法”,但‘加拿大人权法》及‘就业平等法》中都有禁止歧视残疾人,尤其是禁止歧视残疾人就业的具体规定。英国于1995年制定了‘残疾人歧视法》,旨在消除对残疾人在就业、获得商品、服务和使用设施:以及土地或财产的管理、购买或租用等领域的歧视,并要求学校、学院和大学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允许政府制定最低标准,以方便残疾人使用公共交通。澳大利亚于1992年制定‘残疾歧视法》,该法禁止在就业、住房、教育、土地占有、商品与服务提供以及使用房屋、俱乐部、体育和其他设施等领域歧视残疾人。该法由联邦人权和均等机会委员会(HumanRightsandEquaIOpportunityCommis-sion,缩写为“HRBoc”)执行,该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关于残疾人事务的教育,并以调解为主要手段解决有关歧视的投诉,虽然也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香港于1995年制定“残疾歧视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是确保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机会,以便他们尽快、尽可能地融入社会。根据该条例规定,如在以下方面歧视或者骚扰残疾人士或与其有联系的人士,即属违法:(一)工作(包括招聘以及在职期间);(二)成为职工会、授予资格的团体、会社的成员,或者成为合伙人:(三)教育;(四)进入住所;(五)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六)住宿、管理住所:(七)体育活动;(八)行使政府的权力的执行其职务。‘残疾歧视条例》由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实施和执行。回我国没有关于残疾歧视的专门立法,仅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就业促进法》中有“不得歧视残疾人”的条款。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及生活其他方面均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要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需要制定反残疾歧视的专门法律法规,以从国家立法层面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为残疾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用法律的权威去推动社会改变对残疾人的歧视。笔者在此建议,制定如<残疾歧视法》或‘残疾歧视条例》等反对歧视残疾人的专门法律法规,用来指导反残疾歧视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融入社会生活,实现其作为人所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注释:叟篡哗人民其和国残疾人保障攀‘2吁年4月24日修订通过)t第2条・罾成斌.国内外七障碍环境建配陡制化ZIt;敖研咒.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9).30.@娠台雷残疾人权刹公约'第4条-247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之我见——以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视角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何艳霞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2011(21)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zysh20112113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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