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减少,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和最高法解释。约定违约金应充分评估守约方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如果无法评估损失,可用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
法律分析
一、关于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1、关于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属于过高。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约定违约金的原则是哪些
1、约定违约金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果不能评估守约方的损失额,最好不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其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如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20%—30%。因为这样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结语
对于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适当减少。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充分评估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在裁决时将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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