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间可延长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期限最长为14天。重大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根据公安部《条例》第十一十条的规定,逃跑作案是指跨市县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合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解除拘留。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刑事拘留期限法律规定1。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如果此时不能批准逮捕,应解除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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